如何正念对待同修不符合法的言行

更新: 2018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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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我是一名关着修的青年大法弟子。这些年中,听到、看到、亲身经历了许多同修之间发生的事,我想就如何对待同修不符合法的言行表现与同修交流一下自己所在境界的粗浅认识。

一、明法理,信师信法

作为正法时期大法弟子,我们的修炼形式与历史上以往那些修炼形式不同。

师父开示:“而且这个空间就是迷的空间,那么我们就采取了相反的办法,从微观上,从你的生命最微观的粒子构成的身体开始逐渐的改变你。然后一层一层的向最大的分子中突破,也就是向人体的表面上突破,一直到突破你最后眼睛能够看到的这个肉的细胞,这层分子组成的肉的细胞,你就圆满了。”[1]

那么我所在境界中的理解,那最微观就是你主元神的本源,也就是构成你主元神的那层最纯净、最微观的粒子。师尊传授我们宇宙真法,又为还清弟子业债而无尽承受,使真修弟子层次突破特别快,加之大法弟子的来源远高于三界,甚至于比干扰正法的旧势力高层生命层次还要高,旧势力给大法弟子安排的脾气、秉性、特性等三界内构成人的复合性因素是粗颗粒粒子,根本不能渗透到主元神的最微观体系中去,短时间内主元神的本源那层就已经达到新宇宙标准,那就是大法弟子的真我,那是师父认可的。为确保其不被旧宇宙污染,师父瞬间将其与旧宇宙隔开。那么这已经符合新宇宙标准的真我还能干出不符合宇宙法的事吗?那是一定不可能的。

师父讲:“其实一切不符合大法与大法弟子正念的都是旧势力参与造成的,包括自身不正的一切因素”[2]。个人理解,为什么发正念时,一再强调要主意识清醒,因为你的主意识来自于主体真我,那是符合法的,是最正的。这也是为什么我们有些新学员刚走進大法发正念就有威力的根本原因。

二、理性否定和解体旧势力

面对处于魔难中的同修(包括被绑架、非法抓捕的同修或处于病业魔难中的同修)或同修有不符合法的言行表现时,作为大法弟子来讲,我们第一念要严厉彻底否定旧势力、解体它们,肯定同修的真我是符合法的,这一切不符合法的言行表现,都是旧势力干的,是旧势力强加给大法弟子的观念与执著甚至指使其它生命操纵同修人世间皮囊的表现,根本不是大法弟子主体本身所为,所以我们要从根本上认清它,否定它,解体它。如果同修们都能时刻严格要求自己,遇到事情真能在法中认识到位,修到位,另外空间的邪恶因素自然在正的能量下瞬间解体。

仅举一例:在某地区曾发生一起资料点多位同修被非法抓捕事件。据同修讲,这几位同修聪明、能干,资料做的好。但由于在长时间做资料过程中,男女同修之间产生了暧昧之情,被邪恶迫害。那么我们想一想这色欲执著是谁给安排的呢?显然是旧势力。旧势力在每个大法弟子的相对微观的空间内强化了不同的执著,做好了一切铺垫以备正法时为其所用,再以此为由来棒打大法弟子,目地只有一个:毁了大法弟子。

事实上,这个不符合法的言行表现本身都不是同修的真我所为,而是旧势力操纵人的皮囊干的,是放大学员没有修好的那一部分而强加的迫害。那么,作为法粒子的我们必须法理清晰,正念否定并解体旧势力对正法的干扰与迫害。不能一味的抱怨、指责同修,那对于清除邪恶和帮助同修都起不到正面作用。

三、实修一思一念一言一行,同化法

从另一层面来说,人的思维构成,张口讲出的话,在另外空间看,都是物质。你那指责、抱怨的负面物质能是好东西吗?话一出口,甚至你思维的同时,那物质就打过去了,粘乎乎的,反而抑制了同修的正念,那你是干好事还是干坏事呢?

每每此时,我们都面临的一个选择,就是要真正做到以慈悲为怀圆容整体,还是互相指责形成间隔。相信每一位同修都碰到过这样的事,那时是用神识对待还是用人念对待的,那真是修炼的心性境界表现啊!

四、向内找,共同提高

在魔难或矛盾发生时,我们在认清邪恶伎俩、正念加持同修的同时,要收回思维向内找。将整个事件就象看一场陌生主角的电影一样,找一找我们自身还存在哪些未修去的执著、欲望或观念,去掉它,才能对营造一个向内找的修炼环境起到正面作用。

其实更多时候在我们的思维里,会突然想起我们曾经亲身经历的类似事件,我悟到这是师父给推出来反映到我们思维中来的,这件事上有我们要去的执著、要归正的行为,所以我们必须重视起来。想一想当时是哪些心驱使,一思一念都不要放过,不符合法的一定要否定归正;曾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想办法弥补;无法弥补的,诚恳和师父认错,请求师父给予弟子机会补救圆容。总之,严格要求自己,珍惜每一个师父赐予的提高机会。在归正自己的同时,勿忘整体,善意的与同修交流,说说自己在过程中归正了哪些不足,引导启发魔难中的同修一步一步向内找,共同提高。

以上是我个人修炼层次所悟,写出此文,旨在敦促自己与同修交流,共同实修到位。不足之处,望同修慈悲指正。感恩师尊,叩拜师尊。

注:
[1] 李洪志师父著作:《欧洲法会讲法》
[2] 李洪志师父经文:《关于副元神一文引起的波动》
[3] 李洪志师父著作:《转法轮》
[4] 李洪志师父著作:《二零一五年纽约法会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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