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讲真相的一些往事

更新: 2019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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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我是一九九六年真正开始实修的老学员,亲身感受到修炼法轮大法带来的身心健康,大法是一部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自己的高德大法。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氏集团开始疯狂迫害法轮功后,我和许多同修一起走上了反迫害,向民众讲真相、劝三退的征程。

二零一五年夏,我与几个同修正在交流时被绑架。被关押在看守所期间,针对公安局、检察院人员的提问,我零口供,不签字。在法庭上,我拒绝回答公诉人的提问。最后我被非法判一年半。这一年半是在看守所度过的。下面是我在看守所的一些片段。

正念讲真相、炼功

中共的看守所与监狱有一个共同之处,進去头一件事就要在几天内背出所谓的监规,如果背不出就要受到各种惩罚。我是一名大法弟子,怎么能去背邪党的监规呢,我坚决不背。在每天所谓的“静坐思过”时间内,我反复背诵师父的《论语》和《洪吟》中的诗词,每天发正念不少于十次,清理看守所和监室内的空间场。

在警察和看守所领导找我谈话时,我不失时机的向他们洪法,给他们讲法轮大法在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洪传,并且得到当地政府和民间团体三千多项褒奖和支持议案等,是让人身心健康的高德大法;揭露天安门伪案的真相,指出迫害法轮功是违反宪法的。

讲真相的过程中,能看出同一办公室的其他警察,也很专注的在听。我想他们的职业虽然是警察,也是芸芸众生的一份子,也应当得到大法的救度,所以每次他们找我谈话,我都不失时机的针对他们的接受能力,从不同角度讲真相。给警察介绍大法,也为自己今后在监室内的炼功、讲真相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大约被关押了一个月左右,我就开始几乎每天在监室内炼功。监室内有两台监控器,我炼功后,警察和一名副所长各自找我谈了两次话,要求我遵守监规,不准炼功,我回答他们,这是信仰问题,没有答应他们的要求。以后他们也不找我谈了。

有一次早饭过后的发药时间里,一个狱警经过我监室时,我正在炼静功,他对监室的人说:“他(指我)炼的多好!身体健康”。我明白是师父在借狱警的嘴鼓励我呢。从中我亲身感到:邪恶在另外空间被大量的销毁,真的所剩不多。这种情况在以前是不可思议的。

三退二百二十多人

我被关押的监室是新收监室,一个楼面有三个新收监室,刚進入看守所的人员先要在新收监室度过两个星期左右再分到其它监室,我是所谓重点对像,通常不会分到其它监室。这对我讲真相,劝三退提供了相对稳定的条件。

被非法关押的一年半里,我通过讲真相劝三退共二百二十多人,另外还有什么都没有加入过的人员共二十多人也明白了真相。在这过程中,我尽一切可能不落下一个人。师父说:“摆在你们面前,没有选择,救人你有选择就是错的。只要你碰到的,你都应该救,不管是什么身份什么阶层,不管他是总统还是要饭的。”[1]

有一名陈姓在押人员是九零后,给他讲了真相三退后,过了几天,他欣喜的对我说:他原来每天晚上做噩梦,自从诚念“法轮大法好”后,晚上睡觉再也不做噩梦了。他感到太神奇了。

记得给一个宋姓“牢头”讲真相,他也能认真的听,但就是不肯三退,我毫不气馁,在适当的时候,根据他的接受能力讲一些邪党在历史上对中国人民犯下的滔天大罪,一直到他快离开监室前,前后时间已经十个月了,他终于表示同意三退。我真心为他高兴,又一个生命得救了。

讲真相救众生是我们大法弟子的使命,绝不能轻易放弃一个生命。有一名在押人员是团伙贩毒的,毒品数量达到几十公斤,大家都知道他会被判处死刑,他自己也知道会判处死刑。我同样对他讲真相劝三退,要他经常诚念“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他都能接受。一个人真正的生命是他的元神。只要他能接受大法,认同大法并且能三退,即使失去肉身,他的真正生命也能得救。

也有很不顺利的时候,我遇到过一个新疆回族金姓在押人员,是个贩毒的老官司,给他讲真相,他不听,反而经常诬蔑大法,为阻止他对大法犯罪,我发正念铲除他背后的邪灵,也可能触及到他背后的邪灵了,他暴跳如雷,竟然跑到我面前吐了我一脸口水。我平静的到水龙头那里洗了一下,回到自己的位置继续打坐。旁边的在押人员周某说:“要不是亲眼看到,真是不相信这是真的。法轮功(弟子)真能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啊。要换一个人非得打架不可。”

后来“牢头”告诉我:是看守所所长指使金某想办法阻止我在监室炼功的,否则金某不会这样肆无忌惮。但无论金某如何挑衅,我都平静处置,时间一长,他自己也感到无趣了,也就停止干扰我了。

随着听明白真相三退的人多了,这些明白真相的在押人员不断的移押到别的监室,他们也在别的监室做起了义务宣传员的作用,有好多次,楼面上有五到六个监室里的人轮番高喊“法轮大法好!”声音此起彼伏。那时我的心情真是说不出的高兴。

以上是自己在看守所内经历的一些往事。现在出牢狱已有一年多了,我有信心比在看守所做的更好,多救人。

以上如有不当之处,请同修们指正。

注:
[1] 李洪志师父著作:《各地讲法十一》〈什么是大法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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