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体中共扣发养老金的经济迫害

更新: 2018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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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近一年来,辽宁境内接连出现当地社保局、人社局逼迫领保人退还在监狱期间领取的养老金的事件,涉及到的有的是大法弟子,有的是常人。

他们要求退还养老金的所谓依据是:《国务院劳动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简称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发[2001]24号)(简称辽政发[2001]24号文件)。

从法律效力角度讲,劳社厅的复函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省政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只是政府规章,其法律效力远远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公民的养老金是由《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众多法律共同规定予以保障的。按照基本的法律常识,与宪法及法律抵触或冲突的下位法律文件无效。上述宪法和法律都没有规定“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及政府规章都“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所以劳社厅的复函和辽宁省的政府规章随意增添“停发养老金”规定因违宪违法而无效。

从公民权利角度讲,养老金是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个人都无权剥夺、停发、少发。个人合法财产归个人所有,与个人身在何地没有关系、与个人当月是否使用养老金也没有关系。因为国家法律并没有“判刑就停发养老金”、“养老金当月不支出就停发养老金”、“养老金当月支出不够就多发养老金”的规定。因此任何停发公民养老金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行为。

从师父正法的高度看:这些违法规章是对大法弟子的迫害,是对已领取养老金后遭冤判迫害的大法弟子及家人的直接经济迫害,是对违法规章制定、下发、执行每个环节、整个系统的所有参与单位和参与人的迫害,是旧势力安排的干扰师父正法、迫害大法弟子、毁世人的一个阴谋。

作为正法时期的大法弟子,是来助师救度众生的,就应转变观念,摆正大法、大法徒、世人在正法中的位置。全盘否定邪恶的经济迫害!

一方面,要发正念清除另外空间干扰师父正法的一切旧势力、乱法神、共产邪灵、中共恶党、黑手、烂鬼等一切邪恶因素。彻底解体大陆有关部门扣发领保人在监狱期间的养老金的邪恶规章!彻底解体大陆有关部门扣发大法弟子养老金的迫害行为!彻底解体辽宁社保的邪恶迫害行为!

同时在人中,利用常人法律诉讼形式,状告违法机关,无疑是制止迫害、解体迫害、清除迫害、救度世人的有力方式之一。

师父告诉我们:“通过打官司真能揭露邪恶、救众生、又能保护大法弟子,当地大法弟子在认识上都能有那么明确的认识,而且在运作过程中大家都能配合,那我想就是一件好事。”[1]

不默认邪恶的迫害,利用常人法律,堂堂正正的当原告,向当地法院行政审判庭递交行政诉讼状,状告扣发养老金的当地社保局(单位全称:某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或某县分局)或人社局(全称: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大法弟子的责任。

行政诉讼可请律师代理,也可委托近亲属代理。行政起诉状用纸法院或律师那就有,也可直接用A4白纸写。

写法:

标题:行政起诉状

原吿:按居民身份证填写。

被告:扣发养老金单位。

法定代表人:扣发养老金单位局长姓名。

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确认被告扣发原吿养老金行为违法;

补发原吿养老金__元;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__元;

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吿原单位,在被告处领保时间,被告停发养老金时间、金额等简要情况。

理由部份,参照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法轮功学员要回养老金 律师在法庭上辩护》中的律师写的 <答辩词>

提起行政诉讼的过程,是证实法的过程,是提高心性的过程,是救度世人的过程,是整体配合的过程,是唱主角的过程!

一点体悟,供同修参考。谢谢师父!谢谢同修!

注:
[1]李洪志师父著作:《各地讲法十》〈在明慧网十周年法会上讲法〉


附:行政诉讼状范本

行政诉讼状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电话

被告:××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养老金×××元(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

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坚持信仰被陷冤狱,目前正在申诉中。

原告于×年×月依法退休,退休前系×××公司职工。×年×月×日原告得知被告以原告服刑为由扣发原告养老金,共计×××元。

原告认为,被告扣发原告养老金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理由如下:

一、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原告服刑期间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无需返还已领取的服刑期间养老金。

《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此条规定明确:

第一,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下位法无权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即被告的所谓“法律依据”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辽政发[2001]24号文件均无权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

第二,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根本没有“除外”的规定,即退休职工服刑期间也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此条规定明确:退休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本没有“除外”的规定,即退休职工服刑期间也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

综上,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等规定,部门规章、地方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下位法无权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即被告的“所谓法律依据”均无权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次,被告的“所谓法律依据”违法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与《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的规定相抵触,根据《立法法》之规定,被告的所谓“法律依据”违法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是无效的。再次,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根本没有“除外”的规定,即作为退休职工的A在服刑期间照样享受养老金,无需返还已领取的服刑期间养老金。

二、养老金本质上是原告的合法财产,被告无权要求原告返还服刑期间的养老金。

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本质上是职工所创造的劳动报酬,是应当归职工所有的合法财产。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既不是国家拨款,也不是社保的钱,而是职工所创造的一部份劳动报酬交给社保机构代为管理的。因此,A的养老金本质上是应当归其所有的合法财产,被告无权扣发,无权停发,也无权要求返还。

三、被告的所谓“法律依据”无权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此违法规定因为与上位法(地方法规与国务院)的规定相抵触而无效。

《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根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利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根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显然,我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即被告的所谓“法律依据”无权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违法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与《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等规定的“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的规定相抵触,根据《立法法》之规定,被告的所谓“法律依据”违法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是无效的。养老金本质上是原告的合法财产,被告无权要求原告返还服刑期间养老金。

综上所述,养老金本质上是原告的合法财产,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原告服刑期间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被告扣发原告养老金的所谓“法律依据”无权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此违法规定因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而无效。请法庭公正裁判,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养老金共计×××元。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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