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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法自辩的法轮功学员与知法违法的司法人员

——从胶州法院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王明江说起

更新: 2017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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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五月二十四日,山东省胶州市法院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王明江。此次庭审,法轮功学员王明江及其家属堂堂正正的依法辩护,而公诉人与法官则处处露怯,凸显了邪党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违法与流氓本性。以下是几处对比:

一、王明江与公诉人

庭堂之上,公诉人张吉娜提出了两条所谓的“罪证”,一条是说王明江发放法轮功真相材料是“宣传反党”、“迷信言论”,是扰乱社会。对此,王明江作了有理有据的辩驳。

他说:我看过我国的法律,法律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发放法轮功真相材料)这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我学的法轮大法是高德大法,师父叫我们去救人,无论是谁,看了大法、看了真相,都有好处;说我犯了罪,这个不生效,法律讲证据,我没伤害任何一个人,我危害了谁了,请找出受害人是谁,我给谁伤了腿、伤了胳膊、还是给谁弄瞎了眼了呢?没有受害人,怎能说我犯了罪呢?……

之后,张吉娜心虚的说记录上写着王明江去兑换钱币,制作真相币的事。对此,王明江说:当时审讯我的时候,突然有一个人过来,狠狠的扇了我十几个耳光,打的我迷迷糊糊的,但是即便这样,我也没有按手印,也没任何的口供承认。那么,我没签字、没摁手印、没有口供,这样的记录就生效了?

按理说,能当上公诉人,能上到庭堂之上,应该是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的人,可这个所谓的公诉人竟然不知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要素,她竟然不知没有口供、没有手印,不能生效。这么简单的常识都不具备是不可能的,那只有一个解释:故意而为之,故意罗织莫须有罪名构陷法轮功学员王明江,也就是说,公诉人在知法犯法。

二、家属辩护人与法官

作为家属辩护人,王明江的妻子事先做了大量的工作,她准备好了辩护稿,准备从我国《宪法》维护人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有关部门错用《刑法》三百条治罪于法轮功学员是违法的等多方面多角度为丈夫进行辩护,可当她在法庭上宣读辩护稿时,法官姜燕燕竟两次以“这些法律上都有,停下”阻断了她的正当辩护。

我们不明白,在法庭上辩护,不就是依现行法律来进行辩护吗?难道姜燕燕要求家属辩护人自行炮制法律条文在法庭上宣读?法官,本是公平公正的化身,却组织辩护人依法辩护。可能姜燕燕也觉的这个庭开的太过荒唐,所以她什么也没说,就结束了非法庭审。

法官、检察官本是法律的维护者,执行者,可江泽民迫害法轮功后,这些人中的相当一部份沦为了江氏迫害法轮功的工具。为了名与利出卖了自己的良心,违法干着迫害法轮功的勾当,他们中的一部份确因追随江氏暂时得到了提拔或重用。

可是,善恶有报是天理。人们不都知道“不是不报,时候不到,时候一到,全都遭报”的古理吗?现实中,曾红极一时的重庆检察官幺宁就是这方面的例子。想当初,幺宁一味地按照上级意图办事,甚至恶意举证当事人,进而成了红人、名人。可如今,这个曾经的风云人物,被中共权力利用后遭抛弃而被迫辞职。想当律师,律师事务所不愿接纳她,于是她只能当一名实习律师。然而她这结局已属大幸了。

幺宁的下场真值得够那些追随江泽民迫害法轮功修炼者的人好好思考一下,幺宁参与打压迫害的只不过是一些普通人,而迫害的却是修炼人,神的使者,将来的下场会怎样惨烈,历史上都有参照。

你们真的应该警醒了,时间已经不多了,可亡羊补牢还来得及,明智者利己不伤人,利用现行法律保护法轮功学员既可得善报又不必担心被追责,这样一举两得的好事哪里找?胶州的公检法人员,快快醒悟吧,否则,后悔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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