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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次被绑架 山东昌邑市王素珍控告江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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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山东昌邑市59岁法轮功学员王素珍女士,十一次被绑架,多次被非法劳教迫害,丈夫被一次次的惊吓、折腾的患心脏病,在2007年去世,时年54岁。近日,王素珍女士控告元凶江泽民犯下诽谤罪、滥用职权罪、非法关押罪、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等罪。

下面是王素珍陈述的控告事由:

我叫王素珍,是1996年1月份炼的法轮功,炼功后身体很多顽疾不治自好,使我身心得到了健康,思想得到了升华,家庭和睦。因为我炼功,我丈夫也跟着受益很大,十多年的脑血栓好了,八年没吃药身体很好。

1999年7月江泽民以个人意志凌驾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的权力操控国家机器、电视、媒体、军队、各级公、检、法、司与各级政府部门对法轮功进行铺天盖地的诽谤、诬陷、造谣与疯狂迫害,制造天安门自焚伪案等谎言来煽动全国人民对法轮功的仇恨,还成立了专门迫害法轮功的610办公室、国保大队、洗脑班。在其“名誉上搞臭、肉体上消灭、经济上截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的指令下,本人深受其害,曾被非法抄家3次,绑架十一次。

第一次绑架:1999年7月19日在潍坊客车上绑架到饮马计生办关押4天,不给饭吃。(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二次绑架:1999年10月一天晚上,村委的人和民警从家里绑架到饮马计生办车库,男女老少十几个人关在一起18天,拿钱回家的,那时是梨成熟时期,因我不在家,我家的梨园损失很大,这也是江泽民一手造成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三次绑架:1999年12月16日在天安门广场被绑架关了两天后被村委和饮马派出所去的人带回,去接时村委书记给我家计上了2000元的陈欠,在计生办非法关了4天,送昌邑非法拘留半个月后,又被非法关在计生办1 个月,被勒索钱才回家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四次绑架:2000年6月的一天晚上8点左右,村委和饮马派出所的人从我家里绑架到饮马计生办车库,男女老少十多个人关在一起,不让上厕所,非法关押1个多月后绝食回家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五次绑架:2000年10月的一天晚上,我们都睡了,村委书记和饮马派出所的人把我家的门砸开把我强行带走,非法关押在饮马东南村村委十几天,绝食五天回家。(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宪法》第三十九条,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第六次绑架:2002年12月我在家中被昌邑“610”的人绑架、非法抄家,(放像机、大法书、师父像等)非法拘留1个月,(拘留期间因我不照相就用三角带打我,我绝食就找人野蛮灌食,铐在外面冻我,打掉了我的牙)又企图送王村劳教我,因体检不合格,劳教所拒收,只好把我拉回派出所(当时已是大年三十),打电话叫我家人拿1000元钱来赎我回家。要钱的时候从来不给开收据。(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

第七次绑架:2003年3月5日被绑架到饮马派出所非法关押一天一夜,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非法劳教二年。在江泽民淫威下,昌邑610办公室、饮马派出所今天来骚扰,明天来恐吓,今天来绑架,明天又劳教。我丈夫被一次次的惊吓、折腾的得了心脏病,在2007年去世了,时年54岁。(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

第八次绑架:2008年7月9日我在家洗衣服,饮马派出所的几个人非法闯进我家强行把我抬起来扔在车上(摔得我浑身剧痛,受了很重的摔伤,鞋子都被摔掉了),非法抄家后被绑架到派出所(抄走一个mp3和一张师父像),到了派出所后,他们搬出许多大法书,说是从我家抄走的,来捏造证据,企图劳教我,当天下午我被送到昌邑看守所非法拘留一个月,在看守所的第20天左右的时间,我开始绝食,几天后看守所里的社会犯对看守人员说这么热的天,这样不行,快让他回家吧,当天看守所给我家人打电话,让我家人接我回家,回家后派出所的人不断来我家骚扰,我的身体还没有康复,就去了外地我的一个亲戚家住了几个月。在我不在家期间派出所又到我家去过几次,找不到我就再没找我。(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第二百四十三条诬陷罪、《宪法》第三十九条,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第九次绑架:2009年2月9日晚上全家正在吃饭,饮马派出所来了4个人想强行绑架我,我的女儿把着车门,大儿媳妇挡在车前保护我,他们打电话叫来了好多警察,把我和我的女儿一块绑架了,第二天把我女儿放了,而我被非法劳教一年半。(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宪法》第三十九条,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第十次绑架:2010年7月饮马镇委的人和山阴村委把我绑架到洗脑班,非法关押7天。(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宪法》第三十九条,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第十一次绑架:2011年8月的一天早上吃饭的时候,昌邑来了几个人带着警察,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非法闯入我家搜了个遍,也没有搜到什么,就把我绑架到洗脑班关押7天,在关押期间吃的是凉馒头,喝的是凉水,连睡觉都戴着手铐。(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宪法》第三十九条,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以上对我的多次绑架和抄家仅仅是因为我学大法“真、善、忍”做好人。我学大法后的改变在我们村是有目共睹的,身上的病好了不说,人也变的善良。事实证明法轮功对社会,对民族有百利而无一害。江泽民发动这场迫害,使众多的法轮功学员致伤、致残、甚至在迫害中失去生命,制造的冤案罄竹难书,直接违犯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第1款、《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第二条以及国际习惯法中的多个反人类罪。根据刑法规定,对我本人也犯下了: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上、虐待被监管人员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虐待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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