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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酷刑被判四年 沈阳于溟控告元凶江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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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沈阳法轮功学员于溟自2013年9月被沈阳国保绑架后,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和酷刑折磨。在四次庭审中,沈阳沈河区法院知法犯法,大耍流氓,最后非法给于溟判刑四年,于溟提起上诉,并控告元凶江泽民,通过律师委托家人邮寄了诉江状。

于溟一九九六年开始修炼法轮功,三十岁不到就成为一位拥有近百名员工的服装厂老板的成功商人。九十年代后期,在他二十多岁创业的时候,就吸收了沈阳几十位下岗工人,经过培训使她们成为自己服装厂的技术员工。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对法轮功的大迫害发生后,于溟因为坚守自己的信仰,至少五次被中共邪党绑架劫持、非法关押,其中三次被非法劳教,其中两次劳教因为坚持信仰 不向中共邪党妥协“转化”而被延长劳教期限各十个月、一年;而几乎每次被绑架,他都经历了常人难以想象的酷刑折磨和人格侮辱,多次被迫害的生命垂危。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于溟再次被绑架,被非法关押在沈阳市看守所。

下面是于溟的《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于 溟,男,42岁,汉族,家住沈阳市沈河区,自2013年9月24日至今一直被非法关押在沈阳市看守所。身份证号:210103197210115419

被控告人: 江泽民,男 ,89岁,前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军委主席

控告请求:

1、 依法对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侦查,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并予以法律制裁;
2、依法无条件释放控告人,对控告人个人及家庭给予恢复名誉、公开道歉、消除社会不良影响、赔偿精神与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江泽民于1999年7月利用中共、滥用手中的权力,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发起了对信仰“真、善、忍”法轮功学员的疯狂镇压,亿万修心向善的民众及其家人被卷入长达十六年的浩劫之中。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沈阳市国保的警察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非法抓捕我。我身上带的几张银行卡和数千元现金,被警察无理扣押,家属去要,警察只把我穿的衣服扔给家属,衣服上满是血迹和破损的口子。

我被绑架后,起初被定为“颠覆国家政权罪”,但是实在找不到构陷我的证据,为了达到“未定罪”期间能继续关押,不断的更换罪名,最后定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但是仍然找不到任何构陷我的证据。

于是在2014年10月8日下午,我被公安办案人员带至看守所三楼特审室(目前该特审室已被撤销),办案人员揪头发、拽耳朵,不间断的用矿泉水瓶子砸我的头部胸部、用脚踢我的脚和腿部、用曲别针扎我的食指、拇指和中指,酷刑一直持续到后半夜,导致心脏病发作,血压上升至190多,在张姓狱医告知会发生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办案人员暂时停止了酷刑折磨。

2014年10月9日上午,另外一批公安办案人员继续对我实施殴打,并且向我出示其他人被刑讯的照片,威胁如果我不合作,将会继续对其他人用刑。警察王文胜指示我按照其要求书写口供,并且要求我在三四张空白A4纸上签字。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2014年11月18 日、2015年1月20日及2015年4月22日分别进行了四次非法庭审。

前两次非法开庭都是选用法院最小的审判庭,不仅无法保障社会公众旁听,连聘请的六位律师都没有桌子可用。尤其是第二次“公开”庭审,第33审判庭面积更小,旁听席只有八个玻璃钢快餐椅座位,而辩护席上只有一把椅子!

国家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公开审判,不仅便于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进行监督,更有利于通过案件对社会公众进行法制教育,这是有效审判所必须的条件。

辩护律师要求公诉人张晨宇当场纠正法庭的错误做法,但是公诉人对焦玉玲法官的严重违法行为包庇纵容,还推卸自身责任,以法庭纪律听审判长的、不属于检察院监督范围为由给予无理拒绝。辩护律师当场指出公开开庭允许旁听的人数是程序问题,不属于法庭纪律。

第三次非法庭审法院换了一个面积稍微大一些的法庭,但要求每位当事人只能有四位家属参加旁听,在法庭入口处,我的哥哥于水当场提出抗议,被一位叫黄刚的法官揪住脖子进行威胁。哥哥的儿子和外甥上前理论,被法警施暴拖了出去。

一个男警一拳将我近七十岁的母亲打倒在地,母亲当时就休克过去,家人拿来随身携带的救心丹,几分钟后才恢复知觉。哥哥的儿子和外甥被法警扣押,说是扰乱法庭要对他们司法拘押,家人去法院附近派出所就法警殴打老人报案,派出所却推脱不管。

在第四次非法庭审过程中,我当庭描述自己被实施刑讯逼供的情形,时间、地点、酷刑实施者的手段都非常具体。我的辩护人要求法庭立即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主审法官焦玉玲无任何正当的理由拒绝启动,破坏了刑事诉讼法的实施。

律师集体退庭抗议法官的明显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庭审仍继续进行,在没有发表一点质证和辩护意见,没有做一句最后陈述的情况下,我被非法判刑四年。

被控告人所犯罪行:

1、违犯国际法和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已构成公认的国际犯罪。

被控告人为了达到其妄图根除法轮功的目的,对作为信仰群体的法轮功学员实施“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国家恐怖主义灭绝政策,已经构成了群体灭绝罪。中国已经加入联合国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据此,江泽民作为中共迫害元凶违反国际法,已构成危害人类罪、酷刑罪等公认的国际犯罪。

2、违反《宪法》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权;违反第三十五条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违反第三十七条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违反第三十八条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违反第三十九条,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3、违反《刑法》进行犯罪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

4、违反《刑诉法》相关规定。违反《刑诉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控告,要求罪犯江泽民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并立即无条件释放控告人。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人民法院

控告人:于溟

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及线索:

一、律师会见笔录
二、庭审记录
三、被控告人制作的审讯笔录(现存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四、看守所体检信息和就医记录(现存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
五、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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