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山西阳泉市王宾德被非法庭审 律师辩护无罪

Twitter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七月四日】(明慧网通讯员山西省报道)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上午九点,山西省阳泉市城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王宾德非法庭审,家属聘请的正义律师为王宾德无罪辩护。法庭里外聚满了听真相的民众。

律师在法庭上辩护说,公诉人对我的当事人以《刑法》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定罪,本律师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更没有法律依据,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修炼法轮功合法,讲述法轮功被迫害真相合法。律师当庭要求公诉人拿出“法轮功是×教”的法律条文,以及到底破坏了哪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时,公诉人面对质询,哑口无言。

在庭上,公诉人出示了对王宾德指控的所谓“证据”,除了法轮功书籍、法轮功光盘外,还有三个香炉和几个手机卡。律师当庭指出: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使本律师很惊讶,香炉是用来烧香供奉师父或祖宗的,公诉人却用来指控我当事人的证据,真是荒唐可笑;手机卡是用来打电话的,每个公民都可以持有,也被用作指控的证据。

正义律师在庭上进行了有理有据的辩护,律师讲到:炼法轮功不违法;宣传法轮功不违法;法轮功不是邪教。二零零五年四月九日公安部的(2005)39号文件中,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十四种,其中没有法轮功,把法轮功说成邪教的是前党魁江泽民如前所述,由于《刑法》三百条及“两高司法解释”本身的不适用,指控失去了法律效力,所谓罪名也就是不存在的了。可是,公诉人仍将法轮功学员所执有的法轮功书籍、资料等,罗列为所谓的证据,同时,对于公安机关非法取证,不知内容,没有证人的做法不但不追查,反而予以认定。试问,这是怎样的超越于法律之上的审判?综上所述,公诉人对我的当事人的指控,罪名不成立,应当无罪释放。

法庭上,王宾德也做了自辩,他说:我修炼法轮功,按“真、善、忍”标准做好人没错,我出去告诉人们真相没有错。我修炼法轮功无罪。

王宾德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晚上十点左右被阳泉市公安局伙同南山派出所警察,闯住宅绑架,并非法抄家。

在非法庭审的整个过程中,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与王宾德的陈述,在场的家属与警察听后,都很受启发,真正明白了真相。

在此,正告阳泉市公、检、法、司相关人员及所以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员,希望你们早日明白真相,结束这场已持续十六年的民族浩劫、还正义公理与中华大地,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你们今天对法轮功弟子非法审判,那么当这场迫害运动结束的时候,你们该怎么办?真心的希望你们能清醒过来,天谴恶报从来不会放过行恶者。希望你们赶紧悬崖勒马,停止迫害行为,将功补过。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