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拘一格

——给最高检的控告信写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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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前段时间,明慧登出了多个版本的诉江控告状范本,大家都是现学现写,对公共诉求部分和举证部分往往各执一端,在同修中也引起了一些争议。

明慧网登出诉江的通用版本和个人版本后,大家基本都在向这两个模板方向靠拢,我们帮助打字的,也努力往这方面调。但是因为涉及具体分析罪名,中间有删有减,而不同罪名下往往同一个事实,只是侧重点不同,所以,一点点分析下来,一上午整不出两份信(当然法律诉讼是很费时间的,因为需要专业知识和方法,这从常情来看已经很快了)。

诉江重时效,时间不能等。我开始向内找,再看检察院的立案要求,发现最高人民检察院在6月16日的时候发了一条微博,题目叫《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广西医科大一附院医生被伤害案》。当时我就被“提前介入”一词吸引了,因为第一念想到的就是,啥叫“提前介入”啊?迫害法轮功的事都持续16年了,你这应该算已经“延迟介入”了吧。迫害当初闭着眼睛假装不知道,现在超过4000封控告信都到门口了,还装傻吗?

又去看了控告的要求:控告可以书面控告,也可以口头控告,而口头控告是由接待的工作人员写成笔录,宣读无误后,由控告人签名或盖章。

根据刑诉法110条规定,接到控告材料的部门(公、检、法其中的任意一家)在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该立案,认为不应该立案的,应该把原因告诉控告人。

一直以来,我们很认真的在每封控告信上都按上自己的红手印,又围绕罪名反复去分析,这只说明我们不是诬告,我们有理有据,但在程序上却不是都必须这么做的。

必须有的是什么?是犯罪事实。既然口头控告可以写成笔录,那就不会是复杂的罪条分析,而是事实。那么我们的控告信,就是要说清一件事,说清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具体情节、证人(如果有)就够了。我们可以在总结的时候说一下,我们“遭受了刑法所禁止的”比如“非法拘禁罪”、“迫害信仰罪”、“侮辱、诽谤罪”等等,就足够了。这也是明慧网“个人部分”的主要用词和目标。

当然,“债有主”,你追究起诉的江泽民,江泽民和这些犯罪事实的关系是什么,在“通用部分”中讲得很清楚,基本上原样照搬就可以了。

我们也从通用部分和个人部分的诉求上看到一个事实,就是检察院做的事就是对江泽民提起公诉,别的都是立案以后的事,比如道歉啊、赔偿啊,那是法院阶段的事,那么我们也清爽一点,就是要求检察院尽快提起公诉,要求法办江泽民和赔偿大法弟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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