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如何启动刑事控告》的几点补充

——兼谈如何控告首恶江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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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五月十日】

一、对《刑事控告书》书写格式的补充说明

《刑事控告书》的书写格式:1、名称:刑事控告书;2、控告人(指受害人或其他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被控告人(指全部涉嫌刑事犯罪者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等);3、控告事由(提出被控告人涉嫌什么罪名);4、事实与理由(指所涉嫌犯罪的事实与依据的刑法罪名);5、落款(此致、受理的司法机关、控告人签名、年月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控告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属于口头控告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控告人签名或盖章。

因此,法轮功学员如实在不会写《刑事控告书》,又找不到别人帮写的,可以直接进行口头控告。

二、关于“控告人”的补充说明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中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控告人”一栏可写一个人名字,也可以并列多人。

例一、仅因信仰法轮功而被非法抓捕到各地法制学习班(洗脑班),被非法关押在法制学习班或洗脑班的法轮功学员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成为控告人。

例二、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以来,仅因信仰法轮功而受到各种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家属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成为控告人。

三、关于“被控告人”的补充说明

提出控告时,应该将所有责任人均列为被控告人,包括直接责任人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现在的中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条法律堵死了所有迫害法轮功的公检法、各级行政人员推脱罪责、逃避惩罚的后路。

《刑事控告书》中的“被控告人”指全部涉嫌刑事犯罪者,包括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及其各级领导者,具体到法轮功学员遭受迫害的控告案件,“全部涉嫌刑事犯罪者”就包括从直接实施迫害的警察、“六一零”人员,往上到地方各级的“六一零”领导者直至最高权力的迫害发动者、指挥者江泽民。

“被控告人”可以只控告一人,也可以并列控告多人。

例一、法制学习班(洗脑班)的所有人员都应是被控告人,主办法制学习班(洗脑班)的各级组织的负责人也应是被控告人。

例二、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以来,仅因信仰法轮功而受到各种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可以将当地直接实施迫害的警察、官员,和迫害元凶周永康、罗干、刘京及迫害首恶江泽民一起连带控告。

例三、对首恶江泽民,可单独提出刑事控告。

四、关于“控告事由”的补充说明

《刑事控告书》中的“控告事由”,写“被控告人”涉嫌什么罪名。

中共江泽民集团在迫害法轮功的过程中涉嫌多种犯罪,如:侮辱罪、诽谤罪、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滥用职权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迫害致死法轮功学员)、虐待被监管人罪(在监狱、劳教所等关押场所内使用酷刑虐待)、徇私枉法罪、侵犯通信自由罪及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报复陷害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打击报复证人罪等等。

当然,不同的法轮功学员受迫害情况有不同,因此,其提出的控告,要根据自己遭受过哪些具体种类的迫害,从而具体列出“被控告人”涉嫌犯下哪些罪行。

对于首恶江泽民来说,因其涉嫌罪名实在太多,可以考虑主要列出其较严重的罪名。

五、关于“事实与理由”的补充说明

《刑事控告书》中的“事实与理由”,写“被控告人”所涉嫌犯罪的事实与依据的刑法罪名。具体来说,主要写明“被控告人”是如何对法轮功学员实施迫害的事实、经过等。

六、具体向哪个司法机关提出控告?

《刑事控告书》中的最后落款,在“此致”之后要写明“受理的司法机关”。那么,具体应写哪个司法机关呢?

如果属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民主权利的犯罪,应该直接向犯罪地的检察院提出控告。

法轮功学员受到迫害主要属于上述情况,因此,最适宜于向检察院提出控告。当然,向公安机关、法院提出控告也是可以的。也可以同时向多个司法机关提出控告。

例一、受洗脑班迫害的法轮功学员(控告人)可依法向洗脑班所在地的检察院提起刑事控告。具体来说,如果洗脑班是区一级的,则向所在区的检察院提出控告;如果洗脑班是市一级的(如武汉市洗脑班),则向所在市的检察院提出控告;如果洗脑班是省一级的(如广东省的三水洗脑班),则向所在省的检察院提出控告。

例二、控告首恶江泽民向哪一级的检察院提出控告呢?当年(二零零零年),香港法轮功学员朱柯明和北京法轮功学员王杰向中国最高检察院起诉首恶江泽民、中共组织部长曾庆红、中央政治局秘书罗干,指控三人违反法纪迫害法轮功,并提出了撤销对李洪志先生的通缉令、撤销公安部违反宪法的“六禁止”通告、释放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追究江、曾、罗等三人的法律及刑事责任等六项起诉要求。

因为首恶江泽民相当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迫害,是迫害集团的元凶,所以,法轮功学员在自己直接受到迫害的地方,向当地检察院控告首恶江泽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因为首恶江泽民主要在北京发动和指挥迫害运动,所以,全国的法轮功学员,都可以向北京市检察院控告江泽民,或向最高检察院控告江泽民。

七、《刑事控告书》可以附上证人、证据等资料

《刑事控告书》的最后可有“附件”,包括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和来源等。

八、《刑事控告书》如何送达?

法律文书的送达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如委托律师送达等)和邮寄送达等方式。

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和委托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九、《刑事控告书》的受理规定

补充一点: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十、控告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允许受到打击报复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公民报案、举报或控告,受法律保护,不允许受到打击报复。如果出现打击报复的恶人,就一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同时以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等方式追究公、检、法的失职责任(因他们没保障好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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