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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邓玉清诉江被绑架 请律师辩护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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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辽宁省抚顺市新宾县法轮功学员邓玉清、张富春、张国友、闫广玲、孙秀珍、郭庆凤、王翠莲七人到吉林省通化县三棵榆树乡邮寄控告江泽民的控告状,被三棵榆树派出所绑架,后报通化县公安局国保大队。

国保大队队长王义冠等人将邓玉清、张春富等七人绑架到通化市看守所。后张国友、闫广玲、孙秀珍、郭庆凤、王翠莲被强迫交一万元取保候审。邓玉清、张富春、张国友、闫广玲被非法批捕,邓玉清和张富春被非法关押到通化市看守所五个多月,并遭通化县法院非法庭审。

在邓玉清被绑架几天后,家属认为自己家人在控告江泽民时没有犯罪,找了北京律师为邓玉清做无罪辩护。

在律师到通化市看守所见到邓玉清之后,吉林省司法厅找北京市司法厅,北京市司法厅找律师所在事务所,找到辩护律师,不让律师给邓玉清辩护。如果律师再到吉林省公安局看守所见邓玉清,得经过吉林省司法厅批示。

律师辩护是正常的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合法行为,去见当事人还得吉林省司法厅批示,这是中共当局以权代法,徇私枉法。

而邓玉清等七人被绑架后,被警察带到三棵榆树派出所,警察对他们审讯时,不让法轮功学员为自己辩护。强迫法轮功学员听他们的有罪陈述。剥夺法轮功学员自己辩护权利。

通化县检察院也不听法轮功学员为自己辩护,违法将案件公诉到通化县法院。

法院开庭对法轮功学员邓玉清、张富春、张国友、闫广玲庭审时,不允许法轮功学员为自己抗辩,只在法庭问法轮功学员什么,让法轮功学员回答而已。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以下是相关法律,说明法轮功学员请律师辩护和自辩是受法律保护的,通化县公检法的阻挠是知法犯法。另外,法轮功学员控告江泽民是受法律保护的,她们并不是犯罪嫌疑人,他们受到当权者陷害时,更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 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为自己辩护。自审查起诉阶段开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审判阶段,被告人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的,法院应当指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2.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根据这一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获得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从而有效地行使辩护权。

3. 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法院在审判程序中,应当及时告知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在法定情形下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在法庭审判中,法院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依法辩护行为不受干扰。当然,这一规定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同样适用,这两个机关也都有义务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

但是通化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在审理邓玉清等人的案件中,剥夺法轮功学员辩护的权利,这是严重的执法犯法。而控告江泽民时,法轮功学员依据《宪法》四十一规定,公民有控告的权利,却被绑架到看守所,这种破坏《宪法》实施的行为,完全构成破坏法律实施罪。真正犯罪的是通化县的公、检、法人员,而不是这七位控告江泽民的法轮功学员。当然历史在向前延续之时,真相必将昭然于天下,那时迫害者一切都被你们从事的案件中所记录,就是你想逃脱,你都逃脱不了,因为你自己堵死你的路。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这可能就是为追究江泽民罪恶而为他量身定做的,江泽民对法轮功的诬蔑和制定的对法轮功要“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政策很明显是公然违法的,制定与执行这一政策的人都是明知违法而为之的,都将会受到终身追究的。

那么跟随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人员,在当今法轮功的真相几乎遍地都是时,你不去了解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那等待的只有你跟着江泽民一起走上历史审判的舞台!接受正义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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