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罗织罪名诬陷张晓丽 律师:法盲陷害良善

——张晓丽最后陈述:“我想对公诉人说,我一点错也没有。”


【明慧网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吉林报道)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上午十点,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再次对法轮功学员张晓丽进行非法庭审。所谓公诉人罗织罪名诬陷张晓丽,被律师斥为法盲,陷害良善。

旁听席上坐满了陌生人,只给家属留几个座位。张晓丽坦然进入法庭后,对旁听席上的亲人打了招呼,张晓丽的妈妈心疼地说:“孩子又瘦了。”

律师:如此公诉人简直就是一个法盲

因为上次开庭,法官被律师依照法律要求回避而离开法庭,这次开庭法官换成卢明利,公诉人也变成赵辉。但是起诉书上的公诉人并不是赵辉,赵辉没有出庭资格。律师当庭质疑赵辉的身份及资格,而赵辉辩称自己是公诉科科长有此特权。

在整个庭审当中,赵辉蔑视法律,胡搅蛮缠,无理取闹,多次打断律师的辩护,使法庭多次处于混乱状态。律师依照法律有理有据的辩护常常让赵辉张口结舌,最后在庭审还没结束的情况下,赵辉气急败坏的直接要求法官判张晓丽七年刑期。张晓丽的律师表示,在全国参加过很多庭审,很少见到这样邪恶的公诉人,简直就是一个法盲。

律师:如果连探究真相的愿望都没有,那就是陷害良善

按照法规,在庭审的举证阶段,证人质证都应该到庭,然而在对张晓丽非法庭审过程中,这两项都没到庭,都是笔录代替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都是一些照片而不是原件。张晓丽的辩护律师指出:这些不是证据,如果凭这样的纸张定人有罪的话,岂不可以用这种方式定任何公民有罪?公诉人的这种做法是对法律极不严肃的态度,是对当事人的基本人权的漠视。

律师还沉重地对法庭人员说:“作为一个法律人,要对法律负责,首先对真相负责,如果连探究真相的愿望都没有,我觉得那简直就是草菅人命,陷害良善,我们应该抵制这种玩忽职守的行为。”

律师在辩护中指出,起诉书中所叙述的事实含糊不清,逻辑混乱,主观臆断。起诉书中有一句话:光盘内容污蔑中国共产党,煽动推翻党领导。在现有的法律里面没有这条规定,而公诉人把这条写进起诉书中,这是不是政治指控?这是法律的审判还是政治的审判?如果连探究真相的愿望都没有,那就是陷害良善。我们亲眼目睹当事人张晓丽的善良,也听取了公诉人所谓的证词,我们没有看到张晓丽破坏什么样的法律,相反我们看到了张晓丽的善良。法庭应严格依照法律,并上升到宪法的层面,保障公民基本人权,保障一个公民正当的信仰权利。”

律师:这不是错案,而是假案、冤案 真正犯罪的是公安及检察机关

另一位律师指出:“对于张晓丽一案这是假案、冤案,这不是一个办错了案件,因为错案和假案有区别。本案没有犯罪事实发生,这就是人为的政治迫害,排除异己,制造出的这一假案,因为任何犯罪,一个犯罪行为必须对社会、对他人具有危害性的,才会以刑法的手段来进行禁止。起诉书说这些光盘‘污蔑中国共产党,煽动推翻党领导’,这里面提到的都是维护某一党派的统治,这不是国家的法律。张晓丽没有危害社会,而本案中真正有社会危害性的,真正犯罪的是公安机关,是检察机关。对于违法现象、违法侦查、违法公诉,我们有权利进行纠正。公安机关办案在没有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严禁采取强制措施,那么本案就是在没有一张纸的证据情况下对张晓丽进行抓捕,先抓捕、后进行侦查、后补充证据。这是人为的制造出来的假案。本案没有一个证据在合法性上站的住脚,如果这样能够对一个公民提起公诉,这是公诉机关、公诉人的违法犯罪,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法庭可以依据这样合法性都靠不住的依据定被告人有罪,这是法庭法官在违法,在草菅人命,审判不在今天,但肯定会有。我们希望法官作出的判决对得起自己,能够让自己的子孙后代看到这份判决的时候能不心生愧疚。”

张晓丽:法轮功教人向善 我一点错也没有

张晓丽也指出:“我的信仰被无故的扣上颠覆国家政权、破坏法律实施这样的大帽子,太不可思议了。我在大学时我就知道法轮功教我做好人,教人向善,对我本人,对国家,对人民都是有益的。我希望审判长能够公正的做出判决。让我和家人早日团聚。”

张晓丽最后陈述道:“我想对公诉人说,我一点错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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