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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村民被绑架 六百乡邻签名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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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抚顺市法轮功学员赵积伟于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五日被绑架,被看守所劫持逾八月,造成肝炎复发。当地村民六百一十九人签名呼吁释放赵积伟。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五日,抚顺公安一处的彭越领着从刑警和抚顺市区派出所抽调的人员,到新宾县将当地法轮功学员绑架二十几人。赵积伟和妻子胡少烈被绑架,恶警并将他家非法查抄,赵积伟家中的一万多元被抢走,他家的索尼牌数码像机(3000多元)被抢走。后找查抄的警察要还,可是警察没有承认抢劫事实。

赵积伟被绑架到抚顺市南沟看守所,至少已经八个多月了。在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折磨下,赵积伟修炼之前患的肝炎病又犯了,已是“大三阳”的程度。现在赵积伟被隔离开,因为肝炎病是传染的。但是抚顺市看守所拒绝对赵积伟保外就医。

新宾县的村民得知赵积伟被迫害到如此可怕的地步时,他们非常气愤,纷纷给赵积伟签名,要求抚顺市公安局无条件释放赵积伟。

村民要求释放赵积伟的签名和手印

抚顺市望花区检察院于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向抚顺市望花区法院起诉法轮功学员赵积伟,后又将案件移交东洲区法院,案件还送到抚顺市中级法院进行审查。辽宁抚顺东洲区法院欲于一月二十九日上午九点对新宾县法轮功学员赵积伟非法开庭,地点在南沟地区的抚顺市看守所,法官是李凤杰(音)。中共对法轮功迫害本身就是违法的。

中共对赵积伟迫害的借口是:赵积伟于一九九九年开始修炼法轮功,曾因修炼法轮功被迫害,释放后赵积伟继续向民众讲真相,并于二零一一年在家中制作法轮功光盘、印章等物品,而后对外散发。公安人员将他绑架时,在他家中发现法轮功的书籍,光盘、印章等物品及制作上述物品的电脑、打印机等设备。

赵积伟修炼法轮功、向民众讲真相,是行使宪法赋予的信仰和言论的权利,不仅无罪,而且应该予以保护和鼓励。中共检察院诬称赵积伟“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事实是,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害人的邪教。我们没有看到望花区检察院提出赵积伟在散发真相时,破坏了国家的哪部法律的实施和哪部行政法规的实施。没有。那望花区检察院在法轮功学员没有破坏法律的实施的情况下,而将赵积伟的案件定性为“破坏法律实施罪”是完全错误的。望花区检察院,不但错误的利用法律,还在破坏着国家法律的实施。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自从江泽民和中共迫害法轮功以来,中共犯罪集团从来没有对法轮功讲过法律,而且强迫行政、司法各级机构及人员直接参与迫害无辜的法轮功学员;并控制媒体,封锁信息,剥夺人们的知情权,欺骗不明真相的民众,隐瞒中共迫害法轮功的真相。

法轮功学员通过口头讲述、或制作、散发真相资料等方式向广大民众善意的讲明法轮大法好、法轮大法是正法、以及法轮功受中共迫害的真相,是在履行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等权利,也是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应有的正义。

所以赵积伟在制作和传播法轮功真相材料时,没有违法更没有犯罪。而望花区检察院,恰恰触犯这一罪名,从而破坏了这一条法律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充分的提示了,信仰法轮功是合法,而不是违法和犯罪。

也就是说抚顺公安一处对法轮功学员赵积伟的绑架,已经是触犯《宪法》的规定。破坏了《宪法》对公民信仰自由的保障,而破坏《宪法》三十六条对法轮功学员信仰的保障,而使这条法律不能实施或部份不能实施。

据说赵积伟的家属,为了维护赵积伟信仰的自由,从北京雇佣的正义律师为赵积伟打官司,来证实法轮功学员修炼法轮功是实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完全是合法的。

抚顺市东洲区法院
地址:抚顺市东洲区新屯街
值班电话:54670520 办公室:54670520 传真:54770196 邮编113003
法官李凤杰(音)办公室:024-57567476
法官:宋宝月--手机:18641318737 办公室电话:57567437
院 长: 54670776 52438155 15541381177
副院长:54670363 54630482 13841357600
副院长: 54672894 57510008 13841319855
副院长 :54670366 57711917 13304132017
政治处主任:54670175 54642319 13029247128
办公室主任 :54670520 52330696 13941333377
纪检组副组长:54673695 52870538 13604130828
刑事庭庭长: 54670648 57726300 13941323800
东洲副庭长: 54630205 52637656 13081335635
龙凤法庭庭长:54636980 54252305 13009242301
虎台法庭庭长:54682674 57724295 13804239009
立案庭庭长: 54671932 57587009 13704936802
民事庭庭长: 54672697 54672677 13804937558
经济庭庭长: 54670372 54637365 13941344339
行政庭庭长 4677006 7510055 13050150055
审监庭庭长 4673649 2433581 13841319877
执行局副局长4673696 7503668 13941303333
执行一副庭长4702655 2637788 13941323411
执行二副庭长4702655 7644798 13304239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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