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被“上诉期”框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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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近来,经常看到同修发表的揭露迫害的文章中说“上诉期已过”,我也确实知道一些同修在被非法冤判中就糊涂的接受了“上诉期已过”的蒙骗,使自己承受了迫害。“上诉期已过”的背后不就是邪恶迫害吗?那不就是中共邪党在“上诉期已过”的后面干坏事吗?在许多经济案件中,中共邪党都是利用“上诉期已过”坑害人家钱财的。

我知道许多同修不主动上诉的原因是不知道法律的操作程序,不知道用什么方法使邪恶曝光。在这个方面,我很愿意和同修们多切磋。

在法律上是怎样计算上诉期的呢?法律上规定的上诉期,一般是从当事人接到判决书规定的日期开始计算,上诉期过了,判决书就可以生效了。在上诉期内依法上诉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因此,在司法仲裁中的这类文书都是当日或者当庭送达当事人。如果执法人员故意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又无法挽回的,当事人有权利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指通常情况下的案件。

其实,冤案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受上诉期的限制,这是从古至今的法律惯例,任何压制冤案、不立案的都要承担法律意义上的刑事责任。当事人也同样有权利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还应该跳出仅仅为自己申诉有无法律责任的框框,还应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主动的去控告那些迫害自己、故意制造冤案的公、检、法人员,反复的去控告、立案。立案部门不给立案就告它的相关责任人。其中也包括那些被非法劳教的都应该去告、去法院立案。同时把立案申请在网上曝光、让社会舆论来监督法院的立案情况,这个救人的力量才更大。

我也知道有的同修在被迫害中不主动上诉的原因是怕被加重迫害。有人因为有这方面的漏没修好,所以违心的写“三书”,当时也知道不对,回来后又声明作废,承诺加倍补偿其给大法造成的损失。其实,我们个人修炼中有漏修不好,那个“加倍补偿”是很难做到的。

以上为个人认识,有漏之处,希望同修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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