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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迷信“权大于法”

——兼论“人无远虑,必有近忧”

更新: 2017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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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二年四月十日】很多警察,对于法轮功学员或正义律师们讲述“修炼合法”或“迫害信仰有罪”等不以为然,原因往往并不是自己真的认为法轮功学员或律师的告诫没道理,而是在心底隐藏着一个错误逻辑:今天中国谁说了算听谁的,潜台词是“权大于法”,是中共一手遮天,所以执行“上级”的命令,并不担心会承担什么违法违宪的责任,在执行上级指令抓捕迫害法轮功学员,甚至罗织罪名拼凑所谓“证据”图谋劳教、判刑之时,并无顾虑。这种错误的认识实际上会害人害己,但是影响甚广,范围极大,笔者从几个角度说说,看看对抱着这种心理,没有进行深层次思考的人,是不是有所启发。

一、先讲几个真实故事——古今中外的教训

武则天时期的酷吏来俊臣

来俊臣,是武则天手下的一名著名酷吏,在当时的特定历史背景和形势下,来俊臣一度受到重用,并采用各类不可思议的残暴手段为当时的最高统治者扫除异己,可谓权倾一时。甚至所积累经验组织整理成理论专著《罗织经》,这是人类有史以来,第一部制造冤狱的经典,专门讲述罗织罪名、角谋斗智,分为“治敌卷”、“问罪卷”等十几卷,每卷均是赤裸裸的施恶告白。传说宰相狄仁杰阅罢《罗织经》,全身颤抖,冷汗迭出;女皇武则天面对《罗织经》,仰天叹道:“如此机心,朕未必过也。”

然而风光过后,凋零也在一夜之间,来俊臣作恶太多惹众怨集一身,被武则天下令斩于闹市,并灭其全族。行刑那天,洛阳城的百姓倾城而出,都来围观。来俊臣人头刚一落地,百姓蜂拥而上,把来俊臣的尸体挖眼剥皮,瓜分其肉,连五脏六腑都掏了出来。

教训:最初作奸犯科,残害无辜时,是有着强大权势支撑的,但是屡行不义,不知收敛,时过境迁之时,所依仗的权势一旦想要利用其项上人头收买人心,就会把原来视为无物的法律和道义重新拾起,其人因其罪行必将面临“走狗烹”的可悲下场。

文革时期的北京公安局长刘传新

北京公安局长刘传新,在文革期间追随当时的当权派,以执行公务之名,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历史学家吴晗也是死在他的手下。他在大权独揽期间,肆意迫害,谁敢说个“不”字,轻则受到批判,不予重用,重则下放、劳改,甚至被关进监牢。他还利用手中的职权,长期将北京市公安局某处级机关内的一名年轻貌美的女干部拉在身边,经常陪伴他出入高级饭店和其它场合。

文革结束,一九七七年一月二十七日,刘传新被免去市公安局长的职务,接受审查。一九七七年五月十八日,当他接到北京市公安局第二天要召开“批判刘传新大会”的通知时,脸色苍白,一言不发。一九七七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刘传新自杀身亡。

教训:当一个人手中有了权力,不知道为自己多做些善事,积些福德,不知道多帮助暂时受难的无辜者,而是趋炎附势行迫害之事,不知天理和法律何在,环境一旦变化,其人首当其冲的要受到天理和法律的严惩。

纳粹的帮凶

纳粹的暴行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灾难。二战后,对于这场灾难的发起和执行者进行审判与惩处,自然不在话下,而对于那些处在“执行纳粹政府政策”位置上的工作人员或协助迫害的帮凶,下场是怎样的呢?参考以下实例:

1、纳粹中央保安总局处长阿道夫·艾希曼

纳粹战犯阿道夫·艾希曼,二战期间虽然官职只是一名处长,军衔只及党卫军中校,但他任职的中央保安总局,却是第三帝国和党卫军从事大屠杀的极为关键的主要部门,由他担任处长的犹太人事务处的基本职能,又是直接捕杀犹太人。他事实上成了“最后解决”也就是对犹太民族进行灭绝性大屠杀的前线总指挥。

一九六零年五月十一日,在逃罪犯阿道夫·艾希曼在阿根廷终于落网。一九六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夜,艾希曼被以色列法警带出牢房,执行绞刑;随后法警又迅速将尸体火化,在大海上扬灰。

2.纳粹种族灭绝的帮凶莫里斯·帕蓬

二战期间,在法国维希政权统治下的吉伦特省省会波尔多市,曾有法国帮凶主动协助纳粹德国占领当地,将居住在该省的一千五百六十名犹太人押送奥斯维辛集中营,其中绝大多数人惨遭杀害。制造这一事件的罪魁祸首是吉伦特省省长帕蓬。“帕蓬虽然不是一个手持屠刀的刽子手,但是他手中的那杆笔,比屠刀更加锋利。只要轻轻一挥,几条人命,甚至几百条生命就没有了。”

帕蓬虽则罪恶累累,却也精通权谋,在战后骗取了地下组织的秘密情报员的身份,甚至在一九八一年,爬到了法国财政部长的位置,但是在一九九八年富有正义感的法国人终于挖掘出了他的罪行,并将帕蓬押上历史的审判台,使这个老牌的纳粹战犯得到终身监禁的应得下场。

在六十多年前的纽伦堡审判,所有纳粹战犯曾经用同一个理由为自己辩护:“执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杀害犹太人是在执行法律。”希特勒通过所谓法治实施专制和运用法律灭绝种族。对待犹太人,第一步通过立法进行身份上的区分,使犹太人与其他人区别开来;第二步通过立法禁止犹太人经商,切断了犹太人的财富来源;第三步通过强制劳役法,使有劳动能力的犹太人从事超强度的劳役,在将他们的体力耗尽后再赶往集中营从肉体上消灭。六百万犹太人就是这样分步骤被屠杀的。因此所有纳粹战犯都有理由说:杀人是在执行法律。

法官们充分讨论后认为,纳粹战犯执行的不是法律,而是一种罪恶。再次开庭,法官们以“恶法非法”的原理驳斥了纳粹的辩护理由,纽伦堡审判得以顺利完成,并将包括集中营护士在内的迫害参加者判处了绞刑。

教训:德国著名哲学家拉德.布鲁赫在法律问题上有个非常精辟的论述,他说:“法律分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以人类的共同理性,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作为展示内容的法是法上之法;凡是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为特征的法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恶法,恶法非法也。”所有执行上级命令或所谓执法的人,如果所行之事,与良知和人性常理相违背,也是在违法,而并非执法,一旦司法形势拨乱反正,后面必将面临着其相应罪行的应得惩罚。

红色高棉的追随者

二零零九年二月,由联合国推动的群体灭绝案法庭在柬埔寨首都正式开庭,以战争罪、反人类罪、酷刑及谋杀罪指控,开始对前波尔布特共产党政府(红色高棉)的五个高官进行审判,二零一二年二月三日,联合国战争罪法庭驳回了前红色高棉监狱长康克由的上诉,并将其原判三十五年监禁改为无期徒刑。

现年六十九岁的康克由在审讯中承认,在一九七五至一九七九年负责看守S21监狱期间,有多达一点五万人被他以严刑逼供手段虐待致死。康克由于二零一零年被判处三十五年监禁。但是他辩称自己“仅仅是执行命令”,只是一名执行上司命令的下级官员。

法庭驳回康克由上诉的裁定书中说,康克由是一名“令人震惊的凶残”人物,理应受到“现有的最高的刑罚”,并将其三十五年监禁改判为无期徒刑。这是一项终审判决,没有上诉的可能。

国际法庭对红色高棉三位最高领导人前全国人大委员长农谢、国家主席乔森潘和外长英萨利案件的审理仍在进行之中,三人被控犯有种族灭绝与反人道罪。红色高棉原首领波尔布特死于一九九八年,波是毛泽东的绝对崇拜者,从一九六五年开始,曾经四次来中国当面聆听毛泽东的残暴革命经验。红色高棉在柬埔寨仅仅维持了四年的政权,然而从一九七五年到一九七八年的执政期间,这个人口只有不到八百万的小国却屠杀了二百万人,其中包括二十多万华人。

教训:不多说了,干公检法司这一行,或者手里有了一些权力的人,动辄致人陷于囹圄甚至使人家庭支离破碎,再要执行命令时,多动动脑子吧,明知错误的路不要再走了,一旦误入,赶紧回头。

二、所谓“权大于法”说法的深入分析

上面讲的几个故事,古、今、中、外的事例都有了,可别说离自己太远。

古人认为权力是神器,法律来自神的诫命。警察作为国家执法者,应该对法律、正义、良知负责。近百年来,共产幽灵从西方侵入中国,党文化彻底扫荡了中华传统的道德和价值观,中共权力既非神授,也非民选,中共为独裁统治所需,无所谓善恶、是非,公义与否,法律在中共教科书上被其解释为“统治工具”,视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目的是让所有的中国人、尤其是警察等执法者完全效命于它,成为其专政与迫害的得心应手工具。

所以很多人认为大陆就是“权大于法”的市场,中共一手笔杆子,一手枪杆子,一手遮天,特权无限。那么这样的环境,天理是否还依然存在呢?分析很多事件之后,人们不难发现,有些时候虽然一时的表象是“权大于法”,但是所有迷信“权大于法”而又不知退路的人,全部会在后来的什么时候被法律所治。这里有什么奥妙呢?如果看不清里边的门道,那些不愿意动脑子的人真的在不经意间会被人当枪使,随之而来的后果或者成为权力斗争后平衡关系的牺牲品,或者是被正义力量依法惩办,下场都是极为可悲。

有一则悲哀的幽默,斯大林最忠实的看门狗亚戈达临死前说了一句话:“看来,上帝毕竟是存在的!”

亚戈达是犹太人,领导前苏联国家政治保卫总局、内务人民委员部(克格勃前身)长达十五年。

一九三二年至一九三三年间,当乌克兰饥荒横行的时候,国家政治保卫总局说饥荒的主要原因是“阶级敌人”和“反革命阴谋分子”的破坏事件。全力抓“阶级敌人”和“反革命阴谋分子”。亚戈达为斯大林残忍地迫害政敌,一心要把残存的反对派和列宁的老近卫军从地球上赶尽杀绝。他领导了“大清洗”的前一半。从一九三三年开始并持续到一九三四年末的党内清洗,号称是为了根除腐败。到了一九三五年,清洗便呈扩大趋势,并开始明确暴露其政治色彩。一九三六年,亚戈达的红运达到了顶峰。春天,他捞到了国家安全委员会总政委这一相当于元帅的头衔,穿上了为他特制的将帅服。

亚戈达的罪行逐渐被曝光,出于形势所迫,一九三七年三月十八日,亚戈达的一帮得力工作人员被逮捕了。斯大林反过来把亚戈达推上被告席并指控他杀害了基洛夫。

亚戈达在被告席上的出现轰动一时。要知道正是这个亚戈达,豢养了一大群医生,以便将那些他不敢杀害的人“医死”。而现在,斯大林抛弃他之后,亚戈达自己也被推上了被告席。曾几何时,在执行斯大林的恐怖政策时,在签署那些无辜者的判决书时,亚戈达是何等志得意满,可如今,他自己也在自作孽的路上再无回头机会。

刚被捕时,亚戈达活象一头受惊的困兽,无休无止地在牢房里转来转去,既不吃饭,也不睡觉,嘴里不停地自言自语。一天傍晚,当例行探望已经结束,前下属斯卢茨基正打算离去时,亚戈达突然对他说:“你在给叶若夫写报告时,能否为我捎上这么一句话:看来,上帝毕竟是存在的!”

前下属不解:“你这是什么意思?”

“很简单”,亚戈达的解释既认真,又象是开玩笑:“我忠心耿耿地效力,斯大林仅仅给了我嘉奖,其它什么也没给。我本来就应该受到上帝最严厉的惩罚,因为我屡屡破坏他的戒律。现在,你看看我这下场,自然就能判断出,上帝在还是不在?”

也许有人会说,我也看不清上边的动态会如何变,谁知道明天什么样啊?上级怎么说,我就怎么干呗?从而不知用良知和智慧去思考。其实人类自古至今有着一个理:“多行不义必自毙”。纵观历史,古今中外的鲜活事例,哪个人或哪股势力权倾一时之际,凡是多行不义之事的,都必然在随后而来的历史变革中,遭遇可耻的收场,无一例外。

再讲一个可供学习的反例故事:一位明智的家奴。

明代,奸臣严嵩当权,贪赃枉法,专横跋扈,肆无忌惮。他的老家,在江西分宜县。当时有个分宜县令,是麻城人,在京城严嵩的私宅候见,正坐在侧屋里。一会儿,有个严嵩的家奴,从屋里出来,县令看见他,就主动站起来,表示尊敬他。不料这个家奴,却在县令面前跪下就磕头,县令吃惊地问:“你为何行这样大的礼?”家奴说:“我家主人严嵩,我看他的盛事,已到极尽,旦夕之间,祸事就要到来。我们做奴仆的,都免不掉遭殃。到那个时候,请您稍微减轻一点鞭挞,手下留情,就足够了!”这个县令听了,十分惊骇,默然不语。

后来,严嵩果然罪行败露,那位分宜县令,受命收治严嵩的家宅。那个家奴,也在其中。分宜县令认识这个家奴,特意释放了他。并且对别人讲:严嵩的这个家奴,有先见之明,是很多有知识的人所不及的!

奉上一句忠言,发现问题存在而又看不太清形势的时候,就用良知去思考问题,用良知去做判断,才不会犯错误,能长远的立于不败之地,经得住时间的检验。

三、讲到这里,就想从法律角度,真心地告诉大陆的警察们,为什么说修炼法轮功合法和参与迫害者有罪?

1、所谓“×教”定性,没有法律依据。在谈技术细节前,我们必须说明,法轮功教人向善,提升人的道德,是最正的。而中共残民以逞,造成至少八千万中国人非正常死亡,并利用媒体、学校等对中国人洗脑,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而且是最大的邪教。中共这个邪教根本没有资格给任何一个信仰定性,被中共当作橡皮图章的一些所谓立法部门也没有权力和资格给一个信仰定性。信仰自由是被普世公认的权利。

中共政权根本没有合法性,它所制定的宪法和法律,不过是欺世盗名、装点门面而已,中共从来没有遵守过自己制定的宪法和法律,中共一直在践踏宪法和法律,并假借法律的名义罗织罪名、迫害无辜民众。

下面谈法律细节。许多人都认为国家已经把法轮功定为了×教,其实根本就没有。是江泽民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接受法国记者采访时第一次喊出《法轮功就是×教》的说法。第二天,《人民日报》便跟风发表了题为《法轮功就是×教》的社论。

可《人民日报》的社论不是法律。《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何其它机构、个人均无立法权。所以江泽民和《人民日报》评论员均无特权对任何团体、个人定性定罪。他们称“法轮功是×教”也是非法的、是无效的。而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也仅是对“邪教”概念的认定与处罚,根本就没说过“法轮功”与“×教”有什么关系。《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此处所指法律,是指经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法院、检察院或某个部委的司法解释及通知、决定等红头文件,当然更不包括某个报纸的某篇文章及个人讲话。

显然,江氏集团利用了许多老百姓不懂法律而玩了一个偷换概念的把戏:先用《人民日报》发一个《法轮功就是×教》的社论,再由人大通过所谓惩治×教的实施细则,很多人就以为镇压法轮功已有了法律依据。

2、引用“刑法三百条”的荒唐:典型的所谓法轮功案件,就是法轮功学员,散发揭露迫害的真相资料,被抓捕后历经酷刑折磨,仍然拒绝放弃信仰法轮功教导的“真、善、忍”,最后被所谓“依法判处”扣上了“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但是,十二年来无数这样的案子中,没有任何一个法官、检察官能够从法律上说明,为什么要引用打击邪教的刑法来针对努力按照“真、善、忍”做人的法轮功学员;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案中的法轮功学员是如何利用哪个组织的;也没有任何人能够说明,到底是哪一条国家法律、哪一项行政法规的实施被案中的法轮功学员破坏了;更没有人能够指证,法轮功学员散发真相材料,又是如何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也就是说,所有这类案件中,都只有被告这一个要件,而没有被侵犯的对象、侵犯行为、侵犯行为的后果这三个要件。这就如同指控某人杀人,但是却没有被害人、找不到杀人的证据一样荒唐。

其实是中共邪教组织在破坏法律实施,打着法律的幌子陷害善良民众。

3、所谓的事实证据,不论法轮功学员持有多少法轮功著作、真相资料、法轮功真相光盘、神韵晚会光盘等,都与莫须有的指控无关,更不能成为枉判冤狱的理由。原因很简单,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法轮功修炼者的这些正常行为受到都是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只要法律上不构成犯罪,再多的事实,也不是“犯罪事实”,也不成为“犯罪证据”。

法轮功学员讲真相,是行使基本的言论权力,也是在维护其他民众的知情权,不仅无罪,反而应该受到褒奖,散发的真相资料越多越好。

4、《公务员法》斩断了执行违法命令而想逃避惩罚的路。

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的《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务员法》的这一条也斩断了执行违法命令而想逃避惩罚的路。每一个参与打压法轮功学员的警察、官员,执行上级迫害指令时,都同时违犯了中共自己的法律,都要自己个人承担法律责任。一方面中共误导下级:执行命令,让干啥就干啥,出了事没责任,是上边叫干的,对法轮功学员“打死白打”、“整死算自杀”……;但另一方面又不敢下达书面文件,大部份指令都口头传达,连六一零前期的迫害法轮功的文件,都要收集上缴和销毁。这不就是中共高官要销毁证据,将来让基层参与者来替罪吗?

结语:

古人云:人无远虑,必有近忧。老百姓有句俗语:脚下的泡是自己走的,都在讲述一个最直白的道理,就是人做什么都在给未来播下种子,好坏皆有循环报应,这是毋庸置疑的。现在只顾眼前利益,不为将来着想的人,前途堪忧了!在如何对待法轮功及其修炼者这个与良知碰撞的问题上,警察们何去何从,如何选择,关系到未来的生命与前程。如果一个人已经明白了法轮功是好的,对人、对国家都是有益的,只是因为上级要镇压,自己才要跟随的,真得好好想一想了。唐太宗说过:“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愿处于这种抉择又不想失去未来的警界同胞们,明智谋身,良知决断,不要再一错再错,毁己害人!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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