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毕建红母亲还可以向这些部门举报和控告

Twitter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看了明慧网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女儿被济南监狱迫害致生命垂危 母亲发举报信》的报道,感到中共对法轮功学员之残酷迫害真是越来越无法忍受,善良的法轮功学员毕建红被迫害致生命垂危,“不能进食水,全身器官衰竭,人都脱了相,没有一丝气力”。毕建红母亲王延琴说她作为母亲实在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我不能失去我的女儿,我的外孙女也不能失去她的妈妈,望善良的人救救我的孩子!”“我每天都在以泪洗面,想到她在监狱里每一分钟都有可能失去生命,我真的再也无法忍受。”

是的,如果我是母亲,我也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事实。善良的朋友,如果您是母亲,您能否接受这个残酷的事实?在此,我们呼吁一切善良的人们,不再沉默,向这对母女伸出援助之手。法律界人士,承担着维护人间正义的大任,应向这对急需要救助的母女提供法律援助。现在,法律专业人士纷纷在网上发表文章,支持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及其家属运用法律方式追究恶人的法律责任,给受害者提供法律分析和建议。我们也希望能为毕建红及其家属做点什么,共同制止中共当局对她们的迫害。

我们注意到,受害者母亲已向山东省政府、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监狱管理局邮寄了举报信,在此,我们想给这位母亲提供更深入关于举报和控告方面的建议:

一、检举(举报或报案)和控告是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中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二、对于举报和控告,司法机关必须受理。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该接受,不能推诿。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对于法轮功受害案件的举报和控告,中国的公检法司各部门,过去往往畏于中共610办公室(中共迫害法轮功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非法机构)而不敢立案。但不受理、不立案是违法的。如果司法机关不受理、不立案、不答复检举人,检举人可以“渎职罪”控告有关司法工作人员。

三、检举和控告,可以向哪些机关提出?

检举和控告一般是向检察院提出。本案中毕建红是被监狱迫害致生命垂危,毕建红母亲除了可向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山东省司法厅和山东省政府进行举报和控告外,还可以向驻监狱的检察室或监狱所在地的济南检察院提出,或向更高一级的山东省检察院提出。

检举和控告也可以向法院直接提出。本案中,毕建红母亲可向济南中院进行检举,或对迫害毕建红的恶警提起控告。

(检举信和控告信的格式,可上网查询或参考明慧网发表的《反迫害法律手册》)

四、迫害毕建红的中共人员涉嫌哪些犯罪?

毕建红修炼法轮功没有罪。就是对监狱中那些真正的罪犯,也不能进行酷刑虐待,否则就触犯了《刑法》。本案中,迫害毕建红的恶警至少涉嫌以下二项罪名:

1、虐待被监管人罪,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殴打指造成被监管人肉体上的暂时痛苦的行为。体罚虐待指殴打以外的,能够对被监管人肉体或精神进行摧残或折磨的一切方法,如罚站、罚跪、罚晒、罚冻、罚饿、辱骂,强迫超体力劳动,不让睡觉,不给水喝等等手段。不要求具有一贯性,一次性殴打、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就足以构成犯罪。行为人默许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亦应视为“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刑法248条规定,前款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2、故意伤害罪,指故意非法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刑法234条规定,犯一般伤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主要指那些以割耳、挖眼、低温冷冻、高温曝晒、火烫、针刺等特别残酷的手段而导致他人身体严重残疾的情形。

五、公务人员“执行上级命令”不能成为免罪理由

现在的中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条法律堵死了所有迫害法轮功的公检法、各级行政人员推脱罪责、逃避惩罚的后路。

在此,我们也呼吁还在盲从中共迫害政策者,冷静反思一下自己的所为,对他人造成了多大的伤害?让自己冷漠的心灵温暖起来,学会珍惜生命。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