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从善良小伙被冤判九年看中共迫害的违法性

更新: 2017年08月07日
Twitter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法轮功学员、善良小伙葛坤,在被非法囚禁一年零三个月之后,在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八点半,被潍坊市寒亭区法院主审法官牟爱萍、审判员吕宝清、李红非法判重刑九年。

一、事件背景和经过

在这个案例中,潍坊市公安局国保大队不法警察,于二零零八年七月九日早六时,非法入室抢劫大宗私人财物,把葛坤从奎文区虞河路55号(大拖宿舍)暴力绑架,分别在位于潍坊市潍城区水库路的潍坊市看守所,和距离潍坊市市区二十五公里远的昌乐看守所对其非法拘禁。

以四十六岁的潍坊奎文区“国保”大队警察谷志勇为首的“国保”警察,二零零八年七月在潍坊看守所,对葛坤施用“十字架”肉刑,并采用四、五天不让睡觉的折磨,对其刑讯逼供;在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份提审时,不让葛坤的亲人送棉衣、羽绒服,让只穿毛衣、毛裤的葛坤,在零下十六度的室外站着,冻他,在滴水成冰的天气,往他身上泼凉水,使他顿时成了冰人,以此变相肉刑逼取口供。

在被非法拘禁的一年多里,潍坊看守所和昌乐看守所不法警察,向潍坊市公安局“国保”大队提供“十字架”肉刑刑具,并在葛坤绝食六天抗议迫害之后,对其暴力野蛮灌食,并在其身体被迫害的虚弱无力的情况下,强迫其做奴工,虐待被监管人。

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以谷志勇为首的“国保”涉案警察,瞎编乱造伪证,逼葛坤承认,陷害葛坤,强加罪名对葛坤造成诽谤,侮辱。

寒亭检察院,在二零零九年一月五日,禁止葛坤的律师温海波依法阅卷,后来又禁止葛坤的另一位律师吴江涛查阅全部卷宗,不许复印卷宗。

潍坊市寒亭区法院,在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对葛坤——一个善良的无辜者非法庭审,在法庭上,法官牟爱萍多次打断吴江涛律师的辩护,不让其说完。

潍坊市寒亭区法院,在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八日,对无辜的葛坤二次开庭,对他非法判重刑九年。

从整个事件的经过和事实可以看出,参与此事的潍坊市寒亭区法院、潍坊检察院、奎文检察院、寒亭检察院、奎文区公安分局、潍坊市公安局国保大队等涉案司法人员,公然违背法律,执法犯法,其行为具备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绑架罪、抢劫罪、非法扣押物证、书证、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诽谤罪、侮辱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渎职罪的犯罪特征,是违法违宪的。

二、从冤判事件看迫害法轮功的违法性

下面对法轮功的合法性做一个简单的回顾,并以法轮功学员葛坤被冤判为例,依照法律条文,逐条阐述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违法性。

(一)、法轮功是合法的

(1)即使按照中国法律,法轮功也是合法的

法轮功自一九九二年传出,一直在中国是合法群体。现行中国法律没有一条法律条文规定法轮功是非法的。即使按照中国法律,法轮功也是合法的。

不仅如此,法轮功还在中国受到多次褒奖和赞誉。一九九二年十二月,法轮功创始人出席了在北京举办的东方健康博览会。博览会总顾问姜学贵教授说:“李洪志先生可以说是92年东方健康博览会的一颗明星。我看到李老师为这次博览创造了很多奇迹:看到那些拄着拐棍,乘着轮椅和各种行动不便的病人,经李老师的调治,就能奇迹般地站立行走了。我作为博览会总顾问,负责地向大家推荐法轮功,我认为这个功法的确会给人们带来健康的身体和新的精神风貌。”

一九九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国公安部所属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致信感谢法轮功创始人为全国第三届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表彰大会代表免费治疗。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公安部主办的《人民公安报》报导《法轮功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提供康复治疗》,称“经调治后普遍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在一九九三年北京东方健康博览会上,法轮功创始人荣获博览会最高奖项“边缘科学进步奖”和大会“特别金奖”,以及“受群众欢迎气功师”称号。

《大连日报》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刊登《无名老者默默奉献》,报导一位名叫盛礼剑的古稀老人,利用一年时间,默默为村民修了4条路,全长约1100米,当人们问他是哪个单位、给多少钱时,老人说:“我是学法轮功的,为大伙儿做点好事不要钱”。

对于法轮功,早在一九九八年下半年,以乔石为首的部份全国人大离退休老干部,对法轮功进行了详细调查、研究,得出“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并于年底向江泽民为首的政治局提交了调查报告。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当时国务院总理朱镕基重申了国家不会干涉群众炼功的政策。

(2)迫害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

《中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人大是中国唯一具有制定法律的权力的机构。也就是说,“民政部”和“公安部”等其他职能部门和个人是无权立法的,其制定的规定是无法律效力的。中国的一切法律法规及其它形式的规定、通告、通知、政策等不得与《宪法》抵触,如有抵触,以《宪法》为准。

中国唯一具有立法权的人大从未制定法轮功非法的法律。

对法轮功的公开镇压,是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开始的。是以“民政部”和“公安部”的名义宣布“取缔法轮功组织”和“不准上访” 的通告,这通报却是在两天之后的7月22日正式公布的。“民政部”、“公安部”是非制定法律部门,没有权力发布这样违宪、违法的公告,且这样的通告正式成文的两天之前发动大规模的迫害行动,说明这种迫害即使是行政手续都没有履行,更不要说“依法取缔”了。

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九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根本没有提到法轮功。这说明“两高”明白他们无权确定法轮功的性质。

同年十月三十日,在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取缔×教组织、防范和惩治×教活动的决定》中,并未提到法轮功,也就是说,这个能行使立法权、能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的国家权力机关没有确定法轮功是×教。

(3)恶法非法

法律应以维护人间正义为己任。违背世间人们公认的真实、善良、宽容忍让之人类普世价值,违背世间公理,违背全世界公认的人的基本权利的法律就是恶法。恶法非法。

法律不能成为为一己私利、打击异议、迫害忠良、残害人民的工具。不具有立法权的职能部门和个人出于私利,制定的所谓“法律、法规、规定、通知、通告、政策”等,如违背《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是违宪的、非法的。

(4)法轮功在世界各国都是合法的

法轮功不违背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轮功在世界各国都是合法的。不仅如此,法轮功在世界各国都受到人们的广泛的欢迎和称赞。法轮功已洪传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受到世界人民的爱戴和尊敬;给中国赢得巨大的国际声誉。李洪志先生和法轮功对人类身心健康作出的杰出贡献,获得各国政府褒奖、支持议案信函超过2977项。自2000年起,李洪志先生连续四年被提名诺贝尔和平奖。法轮功主要著作《转法轮》等已被译成近30种语言并出版发行。所有法轮功的书籍和音像资料一直都可以从国际互联网上免费下载。

(5)法轮功学员的权利受《联合国人权宣言》保护

联合国成立之后制定了许多人权和刑事司法文件,有些有法律强制力,特别是条约类文件,各成员国必须遵守。《联合国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大会于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通过的(联合国大会第217号决议,A/RES/217)。在通过《联合国人权宣言》时,联合国成员国已经取得了广泛的一致意见,即人权应当以条约的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其中人权公约对于同意条款约束的国家将直接具有约束力。中国是《联合国人权宣言》的缔约国,应遵守《联合国人权宣言》。

据《联合国人权宣言》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据《联合国人权宣言》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据《联合国人权宣言》第七条:“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据《联合国人权宣言》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据《联合国人权宣言》第十条:“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据《联合国人权宣言》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据《联合国人权宣言》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据《联合国人权宣言》第二十条:“(一)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二) 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依照《联合国人权宣言》,每个人都享有生存、信仰、集会的权利,每个人都不应该遭受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权利受《联合国人权宣言》保护。

(二)、具有法轮功学员的身份是合法的

具有法轮功学员的身份并不违法,是合法的。不能以身份定罪。比如,某工厂的工人,虽然具有某工厂成员的身份,具有工人的身份,不能对其定罪。只有其触犯刑律时,对其按照法律审判才是合法的。即使其触犯刑律,也不能对其他具有同样身份的工人定罪。更不能因为某工厂被捏造伪证诽谤陷害,被强加负面含义,而因该工厂成员具有该工厂工人的身份被定罪。

对一个守法的合法的好工厂散布谎言、捏造伪证、诽谤陷害,是违法的。对一个守法的合法的好工人以身份定罪,或捏造伪证、诽谤陷害,是违法犯罪行为。

当事人葛坤具有法轮功学员的身份是合法的,不能因其具有法轮功学员的身份对其定罪。

(三)、法轮功学员按照“真、善、忍”做一个更好的人的行为是合法的

据《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据《中华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法轮功学员信仰“真、善、忍”,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更好的人是合法的。法轮功学员即使有以下行为,如: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捍卫自己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讲述事实真相,抵制对自己的暴力迫害,制止对其他同胞的虐待、杀戮,此类行为也是合法的。

从犯罪构成的“主体”、“危害行为”、“客体三要件”(或按照新理论的“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上讲,法轮功学员葛坤既没有危害别人的行为(即:“危害行为”,或称“犯罪客观要件”),也没有谁(即:“客体”)因为葛坤而受到侵害,葛坤也没有侵害别人的主观想法(即:“犯罪主观要件”),即缺乏“危害行为”、“客体”,缺乏“犯罪主观要件”,不构成犯罪,是无罪的,不违反法律,是合法的。

法轮功学员葛坤少言寡语,为人诚实,单纯善良,凡是认识他的父老乡亲都认为这个孩子太好了。他不管在哪里打工,从不计较利益,人人都夸他好,哪个老板都对他赞不绝口。

当事人葛坤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更好的人的行为是合法的。葛坤合法打工,过正常生活,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与人为善、不计较利益,社会因为有更多这样的好人而更加安定,不但不违法任何法律,而且是有利于社会的合法行为。

(四)、对合法行为的一切迫害是非法的

法轮功学员完全是合法的,对无辜的善良的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就是非法的、非正义的。不仅如此,残害善良、肉刑折磨,从道义上讲是罪恶的;从法律上讲,由于触犯了刑律,是知法犯法的违宪违法的犯罪。

(五)、即使按照中国法律,对法轮功学员葛坤的迫害也是违法违宪的犯罪行为

在此迫害事件中,潍坊市寒亭区法院和潍坊国保大队及其上级涉案人员的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1)、非法搜查罪

据《中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据《中国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据《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九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事实上受害人葛坤在二零零八年七月九日早六时,被潍坊市国保大队不法警察,在潍坊市奎文区大拖宿舍绑架的时候,警察并未出示《搜查证》,未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未在24小时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其亲属,侵犯受害人人身自由。

受害人葛坤在二零零八年七月九日被绑架当天就被送进位于潍坊市潍城区水库路的潍坊市看守所。

从整个过程中可以看出,潍坊市国保大队警察的行为完全违反了办案程序,违反《中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中国宪法》,具备非法搜查罪的特征,构成了非法搜查罪,是违法违宪的。

(2)、绑架罪

据《中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地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受害人葛坤在二零零八年七月九日早六时,被潍坊市国保大队不法警察,在潍坊市奎文区大拖宿舍绑架到位于潍坊市潍城区水库路的潍坊市看守所,其亲人要为其向看守所交纳所谓“生活费”。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潍坊市国保大队警察及其上级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宪法》、《中国刑法》,是违法违宪的,具有绑架罪嫌疑。

(3)、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据《中国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据《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潍坊市国保大队不法警察,在二零零八年七月九日早六时,未经住宅主人同意而又没有法律根据,又不依法定程序,故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葛坤)住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把受害人葛坤绑架,严重妨碍了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的特征,具有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的嫌疑。

(4)、抢劫罪

据《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据《中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零零八年七月九日早六时,潍坊市国保大队不法警察在没有葛坤家人在场的情况下,把他住处的台式电脑(他父亲绘图用的)、手机、数码相机、他母亲的首饰、工资卡、基金卡一张、存折二张……共计价值三万五千元的私人财物抢劫一空,现场被翻的一片狼藉。

从整个过程中可以看出,潍坊市公安局国保大队不法警察的行为具备抢劫罪的特征,涉嫌抢劫罪。

(5)、非法扣押物证、书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现已查实受害人葛坤住处被抢走的财产包括:台式电脑(他父亲绘图用的)、手机、数码相机、他母亲的首饰、工资卡、基金卡一张、存折二张……共计价值三万五千元。他母亲的首饰、现金、工资卡、基金卡一张、存折二张等明显与本案无关的私人财物一直拖着不给;他父亲绘图用的电脑、手机、家用数码相机等与本案无关的私人财物也一直拖着不给。

不法警察抢走并扣留以上财物的目地就是把扣留的东西作为“证据”而据为己有,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是违法的。

(6)、刑讯逼供罪

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 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据《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以四十六岁的潍坊奎文区国保大队警察谷志勇为首的潍坊国保大队涉案警察,伙同潍坊看守所涉案警察、昌乐看守所涉案警察等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对葛坤故意使用肉刑,并使用变相肉刑。

涉案警察,在二零零八年七月份,施行暴力捆绑、采取六天六夜“十字架”肉刑,直接伤害受害人葛坤人身,使他痛得死去活来。并采取连续熬夜四、五天不让睡觉,强迫他坐在铁椅子上四昼夜连续不断提审。普通人连续无昼夜不睡觉会有生命危险。警察自己也承认这是违法的,但还是这样野蛮的对待。

“十字架”肉刑详情如下,葛坤被整整六天六夜绑铐在钢筋铁管支撑的“十字架”上,两手伸直、被用牛皮带紧紧铐住,两脚并拢、也被紧紧铐住,整个身体被搁在两根一点五厘米的钢筋上,两根钢筋的间距约十厘米,全身只有头部可以活动,胳膊腿、腰背等全身都疼痛难忍;葛坤背、腰被钢筋硌得疼得死去活来。“十字架”下来的时候,整个人都不会动了,需要几个人抬下来,整个脚不能走路,生活不能自理。“十字架”酷刑,一般人一天就受不了了,顶多三天就到极限了,葛坤人很瘦,警察却把身体单薄的葛坤,固定在“十字架”上六天六夜。

涉案警察,在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份,在零下十六度的低温下让受害人只穿毛衣毛裤在室外冻,罚站,在滴水成冰的天气,往受害人身上泼凉水,使受害人冻成冰人。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涉案警察,折磨受害人肉体、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逼取口供,强迫其承认强加的伪证,造成葛坤的精神和身体受到极大摧残和伤害,脸色焦黄、虚肿、浑身无力,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使被害人被非法判九年冤狱,造成重大冤案,符合刑讯逼供罪的特征,构成刑讯逼供罪。

(7)、虐待被监管人罪

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据《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潍坊市看守所监管人员,协同潍坊国保大队警察,对被监管人葛坤进行体罚虐待,施用“十字架”肉刑,捆绑六天六夜,侮辱人格,进行精神折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葛坤在潍坊看守所绝食六天后,被涉案警察拉去强制暴力灌食,被绑在“十字架”上六天六夜,被长时间不让睡觉,被强制罚站,在零下十六度下被冻,被往身上泼凉水。葛坤被折磨的两眼通红,树脂眼镜都被打碎了。葛坤每天被强制长时间奴役,被强迫做奴工,不准休息。情节严重。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其行为具备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特征,涉嫌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

(8)、非法拘禁罪

据《中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以四十六岁的潍坊奎文区国保大队警察谷志勇为首的潍坊国保大队警察,伙同潍坊看守所警察、昌乐看守所警察,把受害人葛坤——一个善良的好人,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任意非法拘禁在潍坊市看守所、昌乐看守所,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在执法犯法,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其行为具备非法拘禁罪的特征,构成非法拘禁罪。

(9)、诬告陷害罪

据《中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在受害人葛坤被非法囚禁的一年多里,以四十六岁的潍坊奎文区国保大队警察谷志勇为首的国保警察,在葛坤家的电脑上大做文章,施尽了招数迫害他,瞎编乱造所谓的证据,逼迫葛坤承认,非法暴力取证,用暴力肉刑逼迫葛坤承认强加的伪证,捏造伪证陷害葛坤,意图使葛坤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导致葛坤被冤判九年重刑,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其行为具备诬告陷害罪的特征,构成诬告陷害罪。

(10)、非法起诉

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检察院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对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审查”。

从以上的事实可以证明,受害人葛坤作为当事人,犯罪事实无,所谓的证据不真,根本不应该被检察院审查立案。检察院应当追究非法搜查、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编造伪证等从事非法侦查活动的潍坊市公安局及国保大队的不法警察的罪行,但却与执法犯法的潍坊市公安局及国保大队的不法警察沆瀣一气,迫害善良,枉法渎职,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其行为违法了《中国刑事诉讼法》,是违法的。

(11)、非法阻挠律师参与和辩护

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葛坤的爸妈先请了北京维权律师温海波为葛坤做无罪辩护。二零零九年一月五日,葛坤的律师温海波去寒亭检察院阅卷,寒亭检察院说案卷到了法院才让看卷,阻拦、禁止律师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二零零九年五月底温海波被司法部扣押律师证,直到开庭也没发下来。

葛坤的亲人只好又找了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的吴江涛律师为葛坤辩护。吴江涛律师去寒亭检察院阅卷,寒亭检察院也只给看了一点,其它不让看,不许复印,只抄了点。在法庭上,法官多次打断吴江涛律师的辩护,不让其说完。

司法部非法扣押温海波律师证,阻止律师介入案件;寒亭检察院公然违背法律,阻止律师介入案件,禁止律师温海波依法查看卷宗,阻挠律师吴江涛依法查看全部卷宗,禁止律师吴江涛依法复印卷宗。寒亭法院在庭审辩护时,在法庭上多次打断吴江涛律师的辩护,阻挠律师依法辩护。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刑事诉讼法》,是违法的。

(12)、诽谤罪

据《中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据《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潍坊不法警察和司法人员及其上级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罪名,贬损受害人葛坤——一个人人称赞的好人的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其行为具备诽谤罪的特征,具有诽谤罪嫌疑。

(13)、侮辱罪

据《中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据《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潍坊不法警察和司法人员及其上级使用暴力并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受害人葛坤的人格,破坏其名誉,造成受害人葛坤——一个人人称赞的好人,被冤判九年重刑,对其法轮功学员的身份强加、暗示负面含义错导民众,使受害人葛坤社会地位、声望受损,使其不能得到社会的尊重,使其品德、才干、信誉得不到正确的社会评价,情节严重,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其行为具备侮辱罪的特征,具有侮辱罪嫌疑。

(14)、非法剥夺受教育权利

据《中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受害人葛坤原所在学校对葛坤——一个人人称赞的好学生、好孩子非法开除学籍,非法剥夺他人受教育权利,是违法违宪的。

(15)、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据《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轮功没有组织,不是宗教。法轮功属于信仰范畴,公民有信仰法轮功的自由和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不信仰法轮功,不得歧视信仰法轮功的公民,不得以信仰定罪。

法律只对行为定罪,不对思想定罪。

潍坊不法警察和司法人员及其上级,只因受害人葛坤具有法轮功学员的身份,在其合法打工过上正常安定生活的时候,在二零零八年七月九日,把葛坤从住处劫持到潍坊看守所,并在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八日对其判九年冤狱,以信仰定罪,是违法违宪的。

(16)、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中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潍坊市寒亭区法院伪主审法官牟爱萍,审判员吕宝清、李红,在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对法轮功学员、受害人葛坤——一个信仰“真、善、忍”的合法无罪的好人,非法开庭,非法冤判重刑九年,滥用职权、枉法渎职,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造成重大冤案,情节严重,违反了《中国刑法》,具有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特征,是违法的。

(17)、渎职罪

据《中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据《中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潍坊市寒亭区法院伪主审法官牟爱萍,审判员吕宝清、李红,在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对法轮功学员、受害人葛坤——一个信仰“真、善、忍”的合法无罪的好人,非法开庭,非法冤判重刑九年,滥用职权、枉法渎职,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造成重大冤案,情节严重,违反了《中国刑法》,具有渎职罪的特征,是违法的。

综合上述分析,事实证明,参与此事的潍坊市寒亭区法院、潍坊检察院、奎文检察院、寒亭检察院、奎文区公安分局、潍坊市公安局国保大队等涉案司法人员,公然违背法律,执法犯法,其行为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绑架罪、抢劫罪、非法扣押物证、书证、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诽谤罪、侮辱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共涉嫌违法犯罪至少十七项,是违法违宪的。

(六)、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必须赔偿

据《中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这次葛坤被绑架,他爸妈整日吃不下饭、睡不着觉,挂念他。葛坤的爸爸犯了高血压、心脏病,葛坤的妈妈曾经在山东王村劳教所被迫害得血压高,犯心脏病,半身麻木,一直未好,葛坤不在身边,他的爸爸妈妈只好互相照顾。他的许多亲朋好友都在为他奔波,因为他们都知道葛坤是个很好的孩子。葛坤被枉判九年冤狱,给他本人和他爸妈造成很大痛苦。对葛坤及其他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应该立刻得到纠正、停止和赔偿。

综上所述,对信仰“真、善、忍”的善良的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是违法违宪的犯罪行为。信仰法轮功合法,迫害法轮功有罪。

对法轮功的这场迫害,不但伤害了无数向善的法轮功学员及其家庭,也把许多司法人员拖入违反法律的深渊,成为迫害政策的牺牲品和替罪羊,使涉案司法人员,在有意或无知中,为这场毫无意义的迫害,背负了道义和法律的责任,也成了受害者。

冤判和迫害,伤了广大守法向善的民众的心,辜负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任,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尊严。

冤判和迫害,让更多的民众看清了潍坊不法警察和被称作法官的人执法犯法的事实真相,看清了迫害法轮功的违法性,势必使更多民众不愿再与这个残害中华儿女的邪党为伍,而这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对法轮功的迫害也必将在越来越多的民众的觉醒中结束。

希望有良知的潍坊司法人员及其上级涉案人员了解事实真相,认清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违法性,善待葛坤和所有法轮功学员,纠正对葛坤及其他法轮功学员的冤判和迫害,停止对法轮功的迫害。希望善良的人们,伸出援手,帮助葛坤和所有无辜的法轮功学员早日回到亲人身边,您为制止这场迫害所做的每一桩善行都会被历史铭记,更会有美好未来。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