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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诉江案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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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5年2月8日】(明慧记者杨林报导)法轮功原告律师于2005年2月7日向美国最高法院寄出了一份针对前中国国家元首江泽民的上诉材料。出于911后安全检查的程序,材料将在一周后正式注册至最高法院。江被控犯有对法轮功团体的群体灭绝、酷刑及反人类罪。法轮功的法律诉书称,根据美国法律判例和国际法,酷刑、反人类罪和群体灭绝罪被视为是触犯了国际强制法律规范的行为。无论前国家元首在一些情况下是否有资格享受豁免权,他们在超越职务权限的行为上,或者侵犯了国际法强制法原则的行为(Jus Cogens Violations)上,均无资格享受豁免权。

2002年10月22日,江泽民在因私访问芝加哥时被法轮功学员告上法庭。当时他集党政军三权于一身。在2003年3月15日胡锦涛接替江成为中国国家主席之后,江的身份转变为“前任国家元首”。

江泽民没有在法庭上回应法轮功学员对他的指控。在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法院的法庭答辩上,美国司法部以法庭之友的身份请求终结本案,理由是国家元首享有免于被起诉的豁免权。

2003年9月,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法院技术性驳回本案,原告法轮功学员向位于芝加哥的美国第七巡回法庭上诉。2004年5月,第七巡回法庭的三位法官听取了口头辩论,但于同年9月决定维持原判。

* 触犯国际强制法律规范的行为有别于一般刑事犯罪行为

在2月7日向美国最高法院寄出的上诉材料中,法轮功学员要求最高法院撤销此案的原审裁定,送返原审联邦地区法庭,并根据被告所犯迫害法轮功的行为裁决被告对其行为负责。

上诉所辩论的问题是,象江泽民这样的前国家元首是否有资格要求元首豁免权。元首豁免权是国际法向国家元首提供的免受法律诉讼的保护措施。法轮功的法律诉书称,无论前国家元首在一些情况下是否有资格享受豁免权,他们在超越职务权限的行为上,或者侵犯了国际法强制法原则的行为(Jus Cogens Violations)上,均无资格享受豁免权。

诉书把关键论点放在了江被指控的犯罪状况上。根据美国法律判例和国际法,酷刑、反人类罪和群体灭绝罪被视为是触犯了国际强制法律规范的行为。这些原则被视为是最基本法治原则的基础,也是文明社会本身的基石。因此,触犯这些规范的行为被认为从性质上是不同于其它刑事犯罪行为的。

法轮功的法律陈述中引用了除芝加哥第七巡回庭之外的许多巡回法庭的法律判例,这些判决因一些前国家元首和官员犯下了这些罪行而拒绝给予他们豁免权。其中引用的一个案例记述说,由于“这种行为所包含的邪恶程度、受害者遭受的无数难以言表的痛苦,以及因此而造成的对国内外社会秩序的破坏”,因此对国际强制法规范的触犯与其它一般刑事犯罪行为有所不同。法轮功要求撤销对那些触犯国际法强制规范的官员的豁免权,其根本的理由是,一个主权国家不能把这些行为视为官方、合法的国家职能行为。

根据法轮功的陈述书,第七巡回法庭的裁定与其它巡回法庭的裁定大相径庭,如果第七巡回法庭的裁定成立的话,前国家元首和外国官员所犯的酷刑和其它违反强制法的行为将会被视为是受到保护和享有豁免权的行为。这个裁定是没有先例的。如果维持原状,将破坏国会重要立法的立法目地。

在未来的几个月内,最高法院将决定是否对此案進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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