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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教养院残酷电刑:扒光浸水、电击阴部

——就于英楠被折磨事实控告辽宁葫芦岛市教养院恶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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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9月23日】

辽宁省人民法院:

于英楠,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住辽宁省葫芦岛市杨家杖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友好街东团结居244号。因修炼法轮大法被非法劳教二次,均关押于葫芦岛市劳动教养院。第一次为:2000年6月24日--2001年10月23日;第二次为:2002年6月16日--2005年。在劳教期间,只因于英楠声明转化作废、坚定修炼法轮大法,遭受残酷的迫害,现将具体迫害事实控告如下:

2000年11月29日下午3点左右和2002年6月25日,均在葫芦岛市教养院劳教人员住宿处,二楼室内,在刘国华、姚闯、庞国栋等劳动教养院主要负责人的陪观唆使下,管教科长王胜利、管理科副科长张福胜、教育科干事佟立永等人对大法弟子于英楠进行残酷迫害,造成他阴茎疼痛、小便困难、身体免疫力下降、手足麻木、身体经络疼痛等。

2000年11月29日,因于英楠声明转化作废,遭到恶警张福胜、王胜利等人的迫害。从下午3点半左右一直到晚上10点半左右,长达7个小时的电棍电击。首先是张福胜的一阵拳打脚踢后,又把于英楠放倒,抽出于英楠的腰带把于英楠双脚缠住,然后剥光于英楠的衣服,进行流氓式的迫害。电击全身各个部位:主要有头、脸、颈部、肩部、腋窝、背部、胸部、腹部、腰部、手、腿、两脚。

最流氓的是恶警张福胜用电棍电击于英楠的阴茎部位,长达2个多小时,还邪恶的说:“电你卡巴裆(阴茎)你能受得了吗?”而院长姚闯对这种流氓行为却置之不理,并恐吓:“于英楠,你今天转化也得转化,不转化也得转化,转化了还不好使了呢,还得加期一年。”主管大队长刘国华一直坐在于英楠跟前的椅子上冷眼相看。

当不法人员们对于英楠电击无效时,恶警张福胜就把于英楠从头到脚泼了一盆凉水,下身几乎全部浸泡在水中,坐在水泥地上,然后用电棍电击,不知电了多少次,总之,电棍没电了再充,充了再电。后来,恶警用5、6根电棍气急败坏的同时电击于英楠的头部、颈部、脸部、腋窝等敏感部位很长时间。王胜利气急败坏的用正在充电的电棍电于英楠,结果把电棍电坏一根。恶警张福胜一边电一边对于英楠说:“这叫熳火炖滚刀肉,你功没炼成先叫你变猪头。”又把于英楠的手按在地上的水里,一边一根电棍电击,地上的水都被电棍电击的热量蒸发了,手脖子被电热的手铐烫了一个印记。

恶警张福胜还唆使劳教人员郭爱民打于英楠,恶警李剑还拿于英楠练拳脚。由于院长姚闯、大队长刘国华的指使下,干警对于英楠更加残酷的迫害。刘海厚队长还邪恶的说:“看你的功厉害还是我的火厉害。”说完,就用火机燎于英楠的胡须。

经过这样邪恶的迫害,使于英楠的脸部变了形,回到寝室时,陈波(绥中人)等很多人都认不出于英楠来了。面部肿起近一寸高,颈部都是大水泡。面部至今还有斑斑点点的电击伤痕。

因十冬腊月,于英楠被强迫赤裸着身体坐在满地是水的水泥地上这样残酷的电击迫害,致使他身体电击过后经常发冷,身体免疫力下降,给其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因于英楠是未婚青年,这样电击阴部,造成阴茎红肿疼痛、小便困难,对于英楠今后的人生道路造成了严重影响,直接给父母及本人造成严重的心理负担与沉重的打击。由于长时间的电击,使于英楠在几天之内经常听到全身体内返出的噼噼啪啪的电棍电击的声音。

不法人员迫害完于英楠的当天,把于英楠和另外六人手连手扣在一起,由普教队长轮流值班,值班队长有丁文学、刁志强、陈久义等。打完于英楠的日子后,葫芦岛教养院实行全封闭,连普教的接见都不允许。省里来人检查,刘国华叫韩学斌队长把于英楠和王承德、梁国满、李凯等挨过打的人,在检查前几分钟弄到队部的一个小屋,避过了省里的相机、录像机镜头。如果没有鬼,不觉得理亏,他们能这样干吗?这件事当年的任何一个法轮功学员都能证明,全体四楼学员提起打于英楠和打梁国满的阴部时,大队长刘国华还说:“最起码我们大队干警没那么干”,言外之意,都是管教科及其他警察干的。

2002年6月25日,在于英楠绝食七天的情况下,恶警张福胜带领赵磊(生活卫生科)等五人对于英楠进行形迫害。用三根电棍同时电击半小时,电得于英楠浑身无力,喘不上气来,呼吸困难,嘴上还有鲜血流出。那时虽是炎热的盛夏,于英楠却被迫害得全身发冷、发抖,这种状况一直没有好转。到了冬天更加明显,到十一月份时,手脚冰凉,脚趾疼痛,导致行动不便,晚上,这种难以忍受的痛苦折磨得他整夜睡不着觉,身体发冷加剧,脚和脚趾象针扎一样的疼痛,睡眠中经常被疼醒。长时间这样的痛苦折磨 ,造成身体免疫力急速下降,那时的于英楠觉得真是生不如死。

综上所述,葫芦岛市教养院刘国华、姚闯、张福胜、王胜利、庞国栋、佟力永、刘海厚、李剑,触犯了刑法248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指使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及“故意伤害罪”,“暴力取证罪”……故依法控告。

我们请求:
1、立即无条件释放受害人于英楠
2、依法严肃追究以上罪犯法律责任,将罪犯绳之以法,依法赔偿受害人、受害人家属精神及经济损失

控告人:葫芦岛市大法弟子
2004年9月20日

此申诉抄送:葫芦岛市人民法院、葫芦岛市检察院、葫芦岛市教养院、劳教管理局、葫芦岛市公安局、葫芦岛市司法局、葫芦岛市看守所及揭露迫害纪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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