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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安县恶警对我的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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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11月4日】以下是农安县公安局政保科前任科长刘尚宽和现任科长于洪权、县公安局刑警五队、德彪派出所的恶警对我的迫害

1999年7月22日,我因法轮功遭到无端迫害而依据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到长春市政府信访办上访,被非法关押到一所小学,晚上才放出来。

2000年10月28日,由于邪恶的江××对法轮功的镇压步步升级,我认为有必要再次上访,当日我和4名法轮功修炼者,進京上访,因当时北京信访门口到处是抓捕上访大法修炼者的便衣警察,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我们4人来到了天安门广场,为了把大法的美好展现给民众,一起炼了法轮功功法。突然开来三、四辆警车,跑来不少便衣警察对我们大打出手,强迫我们上车,把我们拉到天安门派出所,逐个审讯,笔录,强迫我们说出家庭住址和姓名,不说就打。农安县公安局政保科恶警在非法强行将我们押回的路上把我们的钱全部搜去,关進农安县拘留所后,我们被不断提审,强迫坐板、劳动,受尽了精神和肉体摧残,就在我被非法关押期间,公安局政保科长刘尚宽到我单位强行敲诈二千元钱,并没出具任何手续。

我在拘留所被非法关押22天后,又被送长春黑嘴子劳教所劳教二年,我做为一名公民,只为進京上访说一句真话被随意送去劳教,迫害法轮功的本身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此为由抓捕、判刑就是非法的。

在劳教所由于一系列的精神和肉体摧残,我在炼法轮功已好的心脏病、胃病等又复发,生活自理困难,劳教所通知我家人拿二千元钱交到劳教所,保外就医,我于2000年12月31日被家人接回家。

在2001年5月下旬,我在同修家出来,在楼下被公安局给刘尚宽开车的司机非法绑架,在刘尚宽带领下政保科张兵等人强行把我送進五公里拘留所,在拘留所二楼对我進行刑讯逼供,三、四个人对我一个弱女子大打出手,一直打到下半夜1点多才住手,几天后他们又把我送县看守所关押。因我心脏病复发才把我放回。

2002年11月7日晚,农安县公安局刑警五队,政保科伙同德彪派出所恶警闯進我家强行绑架我丈夫和上学的儿子,因我不在家幸免于难。这群恶警非法抄家,劫走大法书和手机等物品,六千余元全部掠走,请问这是什么行径?

公安局610和政保科专门成立一个迫害毒打大法弟子的地方,把绑架来的大法学员蒙上眼睛带進去刑讯逼供,给我丈夫施以上大挂(两手用铐铐住吊起来,脚几乎离地,有时还推几下让大挂上的人来回悠荡)、坐老虎凳(手脚都铐在铁椅子上,只有几根很细的或很窄的铁条,然后对胳膊或腿等進行超限度的扭曲或使腿悬空用杠子压等各种摧残。)压杠子等酷刑,还用电棍進行迫害。

政保科科长于洪权等人敲诈我家人六千多元钱才放人,可放回一个月,又被绑架送长春朝阳沟劳教所,劳教一年半。

德彪派出所和政保科610恶警24小时在我家蹲坑,不分白天夜晚進家恐吓我儿子,去我哥,弟,妹家進行骚扰,去孩子学校蹲坑,2003年除夕夜到我母亲家進行骚扰,对一个78岁老人進行骚扰,这是人民警察的行为吗?使我有家不能回。至今飘泊在外给我及家人造成的经济、精神损失是无法估量的,综观上述事实以上数名警察已触犯《刑法》第233条、234条、245条、238条、247条、308条、399条;《宪法》第41条、第39条、13条;《刑事诉讼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1条,已构成犯罪。

农安县大法弟子被迫害各案例已收载于国际互联网包括公安局各乡区迫害法轮功责任人的名字都已上了恶人榜。至此我敦促各执法机关的法官,真正坚持“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为民伸冤是你们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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