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高检”等有关部门领导写“举报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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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10月9日】据悉,“高检”要在今年6月至明年6月,在全国开展一次严肃查办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专项活动。不管真假,动机如何,都是我们应该充分利用的反迫害机会。同时,我觉得机会难得,即有大法在另外空间的因素,同时也有表面大法弟子共同努力的因素。我们应珍惜。为了充分利用这个机会,我建议有条件、有能力的大陆大法弟子,应拿起法律武器,向“高检”等有关部门和领导,举报原最高当权者江氏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罪行。因为我觉得,这场由江氏个人一手制造的,史无前例的迫害法轮功的冤案,就是最典型,最严重的侵犯人权,同时也是诉讼江氏的要害之一。从我国的法律上讲,它的所做所为也是违法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违背宪法;
2、违背“无罪推定”原则;
3、“以权代法”。

之所以说它“违宪”,是因为它直接或变相的侵犯了公民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人身自由、上访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利等。〔宪法35、37、38条〕而这些侵犯都是宪法明确规定不允许的。同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的特权。”也就是说最高当权者也不能“违宪”。一旦“违宪”,就要追究法律责任。国外连总统都要“弹劾”的。

之所以说它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原则,是因为迫害已长达5年之久,却从未履行过司法程序,对法轮功是否有罪進行确认,至今也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進行确认。而“无罪推定”的原则,就是为防止“冤、假、错”案而为当权者设立的,是国际公认的,在中国适用的。

“无罪推定”的原则明确规定:“不经法院判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被确认为有罪”。根据此规定,法轮功即使算个组织(其实不报名登记,不算组织)至今未经法院判决,应“不能被确认为有罪”。而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媒体的“评论员文章”或“领导讲话”是个人观点,不具法律效力,不能做为制定文件、实施迫害的依据。因此而强加给法轮功和师父的罪名都是不能成立的,法轮功是无罪的,所有迫害法轮功都是非法的。

说它“以权代法”,更是非常明显。主要体现在:这场迫害从头至尾都是用“权”办事,靠给党内写信,下命令,下密令,发文件,甚至搞“内定”来办事,从不依“法”办事。离开了“权”,这场迫害是无法進行的。特别是在党的政法委下设“610”办公室,凌驾于政府和国家法律之上,置正常的法律机构和法律于不顾,随意抓人,是其“以权代法”的组织保证。而且是党权,而非政权。是“越权”行为。这是“党要管党”吗?管的也太宽了吧!是“以党代政”。综上所述,不难看出,这是多么严重的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行为。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严查”“严办”只能是一句空话。因为这是这个问题的总根源。这个问题解决了,其它一切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还有:有些问题好象是在下边,实际根源在上边,都是上边授意或下命令(密令)的结果。因此,我们如果不充分利用这个机会,把真正的犯罪分子送上历史的审判台,这个所谓的专项活动,很可能会成走过场。甚至成为少数恶人为自己开脱的借口。或成为它们在明年国际人权会上進一步欺骗世人的遮羞布和挡箭牌。还有邪恶之首第一大帮凶罗干,曾窜到“高检”讲话指示:此“专项活动”主要在基层,明显是丢卒保车、丢车保帅。我们决不能配合它们,决不能让它们的阴谋得逞。应该把矛头直指首恶,万箭齐发。

另外不要怕,也不要担心,它们按“例外”处理。我觉得这只是正法進程中我们应做的表面工作。随着正法洪势的推進,什么都可能发生。至少还有震慑邪恶和向看到书信的人讲清真象的作用。假若我们能万箭齐发,形成规模,我想不仅对表面空间起正面作用的力量是个支援,而且对另外空间的正邪大战也是一种支援。甚至,真的可能把首恶推到历史的审判台。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从安全角度出发,我们没有必要暴露身份也能达到目地。因此,我们可以匿名举报。因为举报允许匿名。且在法律上有接受举报的机关单位,有为举报人保密的责任。(防止“例外”)

二、举报信的格式可为四部分:
1、举报人,被举报人
2、举报事项和请求
3、事实和理由
4、落款
(1、举报人:公民,被举报人:江氏个人,2、举报事项和请求:举报江氏个人利用职权侵犯人权,追究其“违宪”违背“无罪推定”原则,“以权代法”的责任,还大法清白。3、事实和理由:略4、落款,在最后二行末写“此致”。然后顶格写上接受举报机关名称。不用落名,可写年月日)

三、可向“高检”、“信访”、“纪检会”、“人大”“、人大法制办”乃至国务院和党的最高领导人举报。也可向您认为应该举报的机关和个人举报。(单位、个人均可)

四、通讯地址:北京加机关名称(交某领导或主管领导名,交某办公室或办公厅名也可)邮编:100000.如:北京最高人民检察院,交渎职侵权厅收。或交……收。最后落寄信地址。(异地)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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