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陷害法轮功学员 海口审判长恶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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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1月1日讯】2003年8月13日〈南国都市报〉刊登了一篇题为“法官本色”的文章,介绍海口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陈援朝。

1999年11月12日全国第一例法轮功学员被陷害案件在海口开庭,陈援朝担任所谓的审判长,非法判决四名法轮功学员12至2年不等徒刑,得到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奖赏。为此海口中院刑一庭被记集体二等功,陈援朝被记个人二等功。

据大陆媒体报导,2001年11月,陈援朝身上检测出有“阴影”,2002年3月18日CT检查确诊为肺癌。2003年9月2日下午6时35分,陈援朝死亡。

在文明社会,法院作为三权中的一权,完全独立于政府和政党之外并监督它们。可是陈援朝这名所谓的法官却被中共一党的所谓政法委奖励,这实在是莫大的讽刺。江氏集团还称:陈援朝同志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忠实实践者,这更是一个黑色幽默。由此可见,这个“法官”的“本色”不过是一个政党的打手,是这个政党的独裁者的“忠实”家奴,根本不是具有司法独立的维护正义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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