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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夏威夷地方法院宣判中宣部案的被告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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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3年6月4日】2002年5月15日,中宣部部长、610办公室副头目丁关根收到数名原告的群体诉讼。

2003年5月13日,法官凯文-张(Kevin S.C. Chang)批准了原告缺席审判的动议,因此承认控告中具体指控的罪名成立,宣判被告有罪。以下是宣判的中文译文:

美国夏威夷地方法院

颁布命令

准予缺席审判

原告提出关于责任的缺席判决申请,已于2002年11月13日上午9点由尊敬的地方法官凯文.张(Kevin S. C. Chang)开始听讼。威廉-J-迪利先生(William J Deeley)代表原告出庭陈述,无人提出反对意见,本法庭通过审议申请文件和卷宗,认定申请具有充足的理由。

据此,法庭下令并宣判,批准原告提出的缺席判决动议,并将根据于2003年8月28日或之前提交的损害赔偿证据,决定赔偿金数额。

地点日期:夏威夷,檀香山,2003年5月13日

地方法官:凯文.张(Kevin S. C. 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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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2002年5月15日,中宣部部长、610办公室副头目丁关根受到数名原告的群体诉讼。起诉书是在美国夏威夷地方法院递交的,依据的是外籍人侵权法和受害人酷刑保护法。2002年11月13日,原告提出了缺席审判的动议,要求法庭判决610办公室、中宣部、被告丁关根对所有的指控负有责任。2003年5月13日,法官批准了原告的动议,确认控告中具体指控的罪名成立,宣判被告有罪。这是一项民事诉讼,据律师介绍,法轮功学员在此案中未打算深追究被告之一丁氏的责任,也未寻求惩罚性经济赔偿。

2002年10月18日,610办公室和江泽民在美国伊利诺州北区联邦法庭受到法轮功学员的群体诉讼,中国前领导人江泽民被指控对残酷迫害法轮功负有直接责任。

两个诉讼中的具体起诉原因非常类似,都涉及酷刑、群体灭绝、剥夺生存权、剥夺自由权和人身安全、剥夺免遭任意被抓、被监禁的权利、剥夺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权利。

两个诉讼中都指控主犯,即中宣部、610办公室和江泽民,不仅对歪曲法轮功的基本原则和教导,诽谤法轮功创始人和学员,而且制造仇恨的环境以使在国内外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和违反人权合法化,主犯中宣部、610办公室和江泽民对这些致命的宣传和谎言负有直接的责任。

江案中的诉讼更深入地控告前领导人江泽民为在中国执行折磨法轮功学员的政策而建立的610办公室,其对法轮功系统的彻底的镇压,下达大面积执行酷刑的命令,实行任意逮捕、拘留、殴打、折磨,甚至屠杀法轮功学员的政策——主要指“名誉搞臭、经济截断、肉体消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对法轮功学员不讲法律”等,以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他们的精神信仰和修炼。610办公室在执行这一政策中扮演了关键的角色。

两个诉讼中都认为前主席江泽民是镇压法轮功的主要策划人。在2002年10月18日的诉讼中,正式控告中国前国家主席为被告,指控其不仅策划、命令、执行和指挥了在中国铲除法轮功的系统政策,而且它在这一非法的运动中负有最主要的责任和罪行。

与诉讼丁关根案的裁决不同,丁案的裁决是宣示性的判决,确认被告和其他犯罪方的责任,而控告610办公室和前中国主席江泽民的诉讼则寻求追究更广泛的责任,根据被告罪行和其带来伤害的特殊性和总体的性质,不止限于惩罚性的赔偿金,责任的广泛性将在开庭中提出。

据介绍,丁案法律程序实行过程相当顺利,而江案则受到严重干扰与阻力。江泽民宣称不惜通过外交、政治、经济等途径中止此案,并为此而“不惜代价”。与此同时,在全球范围,一个名叫“在道义法庭、人心法庭、人间法庭公审江泽民”的公共论坛正在兴起,给不同背景的人们提供了从不同角度声讨江泽民的共振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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