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不让提宪法 葫芦岛公检法枉法渎职


更新: 2018年03月29日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三月十日】在正常社会里,依法庭审和公正判决是法院的主要职权和职能,一旦偏离,就是枉法渎职。但长期以来,中国大陆各级公、检、法随着政法委、610的指挥棒,构陷善良,制造冤案,枉法渎职已经成了其特有的职能。

葫芦岛市龙港区法院的法官谷月由于被中共江氏一伙的诬陷宣传洗脑了,被中共的迫害政策掣肘了。将宪法、法律弃之一边,甘当了江泽民迫害机器上的螺丝钉,死心塌地的执行江氏命令,把无辜者判为有罪,把好人送进监牢。这不但明显的知法犯法,更逆天理背人伦,她在作恶。谷月作为多次枉判大法弟子的法官早就知道被律师反复宣讲的:“宪法至上,信仰自由;政教分离是普世法则;法轮功信仰“真善忍”,能提升个人家庭与社会道德,正法正道造福社会;法律惩治的是犯罪行为,思想不构成犯罪;“两高”是执行机关,没有立法权力,司法解释不具法律效力;以刑法三百条加害善良是错用法律;有关法轮功的主要书籍禁令早就解禁;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宣传法轮功的传单资料都是合法的”等这些法律真相。其甘愿充当中共的使用工具,已经失去了基本的职业道德和做人的良知,沦为残害民众的犯罪分子,制造了一个又一个人间冤案。

例如:葫芦岛市法轮功学员王淑兰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九点多下楼去早市,被楼下的四、五个社区人员跟踪至一号小区早市后,劫持至一号社区,后又被四名片警、警察和协警胁迫回家,将家中一些私人物品抄走。王淑兰被非法关押、构陷。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上午,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法院非法开庭审理五十八岁的法轮功学员王淑兰。在庭审中,律师引用《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等法律条文,有理有据地系统地阐述了当事人王淑兰信仰法轮功合法,拥有法轮功书籍、资料合法。律师指出:“任何人均有信仰法轮功的自由,信仰法轮功的自由也就包括以合适的方式和手段传播和制作法轮功资料的自由,否则这种所谓的信仰自由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谷月打断律师发言,不让律师提联合国法律和中国宪法。谷月说,这里不能提《宪法》只提法律,这是中国特色,这是“中国特色”的话说了两三次,还几次敲了法锤,打断律师发言。

在律师的要求下,当场查看被非法抄家的东西,但是谷月不让查数量和宣读书本的内容。

辩护人张世文要宣读辩护词时,谷月以“还有一个庭要开”为由不让读,在律师的要求下允许张世文读辩护词,但八页的内容只读了不到一页,刚刚读到“法轮功不是×教”就被谷月打断,谷称:国家定性,不许辩护,让法警抢走辩护词,并对辩护人进行威胁。

在多次被谷月乱敲法锤打断中,律师坚持辩护一部份内容。律师指出,公诉人指控的“事实”不是“犯罪事实。”而且取证程序违法,更与指控罪名没有关联性。龙港区龙湾派出所的警察在抓人、搜查时,没有出示工作证、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没有家属签字。办案机关没有依法向家属送达拘留、刑事拘留决定书及被逮捕情况。

律师特别指出:侦查人员没有围绕(被指控的)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调查王淑兰有没有参加或利用过什么组织及邪教组织;也没有调查王淑兰的行为破坏了中国什么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破坏到什么程度。卷宗中所列全部证据材料与本案无关。

律师系统的阐述了以下几点:

一、现有的对法轮功信仰者进行刑事追究的规范体系,明显不符合国家规定。
二、两高的司法解释(一)(二)是违宪违法的;不能够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
三、刑罚只能惩罚行为犯罪,思想、言论、著作、宗教信仰不可入罪;《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四、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不可能犯有“破坏法律实施罪”

“破坏法律实施罪”只能够是特殊主体,本质是属于职务犯罪。因为“破坏法律实施罪”无法绕开“法律实施者”单独成立,“法律实施者”是“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桥梁和联结纽带。缺少了“法律实施者”的参与(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均无法构成“破坏法律实施罪。”

五、本案不存在有社会危害性

任何犯罪都是有社会危害性的。那么,王淑兰的行为究竟给社会、给国家、给他人利益造成了怎样的损失?卷宗和起诉均没有任何反映。

六、本案没有受害人

没有被害人,这是与本案没有社会危害性是互为因果的。因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案必然没有被害人;因为本案没有被害人,也就可以肯定本案不存在社会危害性。

七、本罪的构成必须是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案在公检法各个阶段中,办案人员都没有问及当事人王淑兰究竟破坏了哪一部、哪一款、哪一项法律的实施。王淑兰也从来不知道自己究竟破坏了哪部法律的实施,自然也就不存在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

律师指出,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根本保证。我国大量冤假错案的产生,均源于程序的不公。本案最大的违法,就是无视司法程序的正当性,由此直接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还重申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普世价值;重申了政教分离的普世原则。律师提到二零一一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第五十号令,废止了一九九九年对法轮功书籍出版的禁令。

于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王淑兰被非法判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见【2017】辽1403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书)

众所周知,司法机关还有一个职能,就是保密职能,保护举报人和有关举报信息,防止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伤害。

二零一五年五月,中共进行司法改革,言称“有案必立,有诉必应”,于是多年受到江氏集团迫害的法轮功学员,纷纷依法向两高投诉,控告元凶江泽民,随即在全国掀起了诉江大潮,短期内,实名诉江人数就超二十万,国际声援人士目前逾二百多万,面对如此大的刑事控告案,两高不但不予立案,竟然连回应的声音都没有,更叫人意想不到的是,两高反而伙同中共政法委、610和地方党政人员,打击报复各地诉江人员,给迫害者提供实名诉江人员的信息,在全国又发动了新一轮的迫害行径。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至七月二十四日,葫芦岛市龙港区高文志等十三位法轮功学员先后被非法抓捕,李艳英被取保候审,白净、魏玉池 、陈再芹、吕秀芝、李淑清、曹丽燕、金宏、赵淑兰、成悦等九人以“污告陷害罪”被非法判缓刑,杨丽春、赵丽君以“污告陷害罪”被非法判刑一年,高文志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污告陷害罪”被非法判刑四年半,这些人只因向最高检递交了控告江泽民的起诉书,而被绑架、监禁、判刑。葫芦岛市龙港区法院刑事庭谷月从二零一四年到二零一七年来诬判十多名大法弟子。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关于杨丽春因起诉江泽民而被非法庭审中,杨丽春的女儿做辩护人,在辩护中指出:“杨丽春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控告江泽民是合理合法的,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是《宪法》赋予她的权利。”

当辩护人提到“法轮功是不是×教”时,立即被谷月打断,说什么法轮功已经是国家“定性”问题了,不许对法轮功定性问题进行讨论。当辩护人指出,把法轮功定性为×教,是江泽民个人提出的,他说的话就没有错误的时候吗?又被谷月打断,不让说话。并多次警告辩护人不准说与本案无关的话,否则将辩护人赶出法庭。后来根本就不再让辩护人说话,并对杨丽春女儿说:“你忍心让你妈妈在监狱里受苦吗?你劝劝你妈妈写个保证我就给她放了。”最后在庭审记录上签字时,辩护人拒绝签字,因为在庭审中法官剥夺了辩护人的辩护权利。

善恶有报是宇宙运行的法则,因果报应,如影随形。据明慧网报道出来的因执行所谓上级迫害命令而遭恶报的已达数万之多。这不包括被现政权以反腐名义打下的一百多万中共各级官员,绝大多数也是因迫害法轮功而遭报,如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郭伯雄、周本顺、李东生、张越、武长顺等等。

全国第一个非法审判法轮功学员的审判长,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陈援朝,因枉判法轮功学员被记“个人二等功”。但好景不长,年仅五十二岁的他,在万箭穿心般的病痛煎熬中了此一生。

二零零二年,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法院张海涛曾非法冤判二十一名法轮功学员入狱。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八日,张海涛秘密在西林看守所对法轮功学员判重刑,而在非法判刑的当天,金山屯上空长时间闪电,接连不断的惊雷炸响,狂风卷着暴雨,将公安局数百平方米的楼盖全部掀掉,横飞马路,将做买卖的牌匾砸坏,玻璃砸碎,还有的砸在了出租车上。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一日,张海涛和别人出去吃饭,坐在车里正说话时,突然就不说话了,赶紧送医院,结果心梗猝死在医院。

寒冬将尽,春天不远,正义终将战胜邪恶。无论首恶或帮凶,都逃不过人间法律、道德法庭的审判,更逃不过老天爷的惩罚。在此,想对葫芦岛市公、检、法人员说几句,你们可曾想过:在判法轮功学员有罪的同时,三尺头上的神灵,依据天理,也对你们判了有罪?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今天,现政权所发起的反腐大潮就是上天对行恶者的惩罚。现政权一再强调,依法治国,要让每一起司法案件,体现出公平正义,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身为公、检、法的官员理应懂得公平正义、公正执法的道理,无论在任何时候你就是依据法律法规办案,你的良心永远是心安的。反之如果你办的案件你明明知道是冤枉的,迫于上级压力让你定罪。一方面你会受良心的谴责,另一方面现在已经不是江泽民时代,各种法律法规不断推出,特别是终身追责的条款就是给了公、检、法官员独立办案的护身符,也是在给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司法设立的防火墙。在这样的形势下如果你还不能做到依法办案、公正执法,独立办案,所造成的法律后果,那真的是要终身追责了,到那时也没有悔恨的机会了。当恶报来临的时候,你要上级来给你担责吗?恐怕他逃避都来不及,这些明显的道理作为公检法人员应该十分清楚和明白吧。当生命将要失去的时候,名利又有何用?你怎么办?

为了自己和家人,请你们敬畏天理,守住良知,秉持公正,切莫枉法渎职,为自己留下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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