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市刘国爱、张林被非法庭审

——律师要求法院宣告无罪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九时许,在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政法委和非法组织“六一零”的操纵下,牟平区法院非法开庭审理法轮功学员刘国爱、张林被构陷案。

审判长是宋宪利,公诉人是曲学纯和一位姓初的女性工作人员,来自天津市的刘连贺律师为刘国爱做了无罪辩护。

刘国爱、张林是烟台栖霞市人,朴实善良。修炼法轮功后,更是按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刘国爱是出名的孝子,与八十多岁的老母亲相依为命。张林是一名退休工人。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张林、刘国爱因向世人讲述法轮功真相,被烟台市牟平区观水镇派出所绑架、抄家,关押到牟平看守所。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底,构陷刘国爱、张林的案卷被移送牟平检察院,后被递交到牟平法院。

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牟平区法院对两位法轮功学员非法开庭审理。

庭审期间,公诉人以“传播法轮功真相、持有法轮功真相资料”为借口,构陷刘国爱、张林。

刘国爱和张林在庭上为自己做了辩护,明确表示自己修炼法轮功,身心受益,讲述法轮功真相的目的就是要把法轮大法的美好传递给更多的人,让更多的人受益,自己张贴不干胶、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是受中国宪法和法律保护的行为,并不是犯罪。刘国爱和张林强烈要求公诉人告诉自己犯了哪条罪?

刘国爱聘请的刘连贺律师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刘国爱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

刘律师在辩护中说:

刘国爱在主观方面并没有危害社会的想法,只是想要还法轮功清白,让人们自由修炼法轮功;仅仅因为刘国爱张贴法轮功标语,就认定破坏法律实施,是证据不足。

起诉书指控刘国爱利用××组织,但是公诉人所列举的客观证据,只能证实刘国爱有张贴法轮功标语的行为,却没有任何证据来证实刘国爱有利用××组织的行为,又谈何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呢?(编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是江泽民集团利用中共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歪曲法律迫害好人。)

起诉书指控刘国爱张贴法轮功标语就构成了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缺乏法律依据。因为起诉书将“制作或者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说成是“利用××组织”,这是在明显的偷换概念!因为制作或者传播与利用组织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法轮功的标语、书刊、图片、资料只是用文字表达人们的主观思想罢了,说这些是××宣传品是谁规定的?如果不是法律规定的,起诉书又凭什么给定义成××宣传品?更主要的是,这些内容怎么破坏的法律实施?如果硬要说刘国爱就是“破坏了法律的实施”,那就请告诉刘国爱破坏了哪一部法律,破坏了哪条、哪款、哪项?

刘律师当庭要求公诉人提供法轮功书籍、图片、资料“破坏法律实施”造成了社会危害的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刘国爱和张林当庭要求法庭宣读法轮功资料里内容,播放法轮功光盘,并要求公诉人指出这些内容是怎么就成了犯罪的证据,结果被公诉人、审判长无理拒绝。刘律师当庭指出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更是荒唐之极!

庭审期间,法官和公诉人都在照本宣科,面对刘国爱、张林在自我辩护时的质问,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无言以对。面对天津刘连贺律师的正义辩护,更是让所有在场人员陷入了沉思当中,没有人能够提出可以反驳的事实和理由,都在静静的听。

最后,刘律师再次表明:我国宪法在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一个人即使有制作、传播含有法轮功内容的宣传品的行为,在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也不是犯罪。所以要求法院依法宣告刘国爱无罪!

非法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当庭没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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