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女教师被非法关押 家人要人遭相关部门推诿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今年五十二岁的英语教师郝明媚女士,家住黑龙江省北安市,为了维持生活,来到大庆市租房居住不到两年。可在一年之内,被警察非法抓捕两次,至今在大庆市看守所被非法关押五月之余,被构陷到大庆市让胡路区检察院,二零一七年八月初,检察院把她的所谓“案卷”再退回乘风分局补充证据。

由于五个多月的非法关押,郝明媚不能正常学法和炼功,在看守所那个恶劣嘈杂的环境中,郝明媚身心受到极大的摧残,身体状态每况愈下,心脏病有时隐隐复发,腰椎盘突出加重,困境使她苦不堪言。

郝明媚八十多岁的父母日夜牵挂她,老母亲思念女儿几乎天天落泪,兄弟姐妹手足情深,都担心郝明媚的身体现状和生命安危。全家人承受着本不应该承受的痛苦和煎熬。家人整日忧心忡忡,盼望郝明媚能早日回家,为她请律师及其它费用花去很多钱。

八月九日,心急如焚的家人到检察院询问情况,检察官丁宁告知案卷已退回乘风分局。

家人赶到乘风分局要求放人,办案人陈扬和王姓民警说:“检察院退回案卷是为补充证据,拒绝放人。”家人问有什么要补充的,再补充还是假的。因当天是局长接见日,家人找到新上任的乘风分局局长李艳龙,他听说是法轮功的(被构陷)案件,不但不让家人说话,态度粗野,蛮横地说:“法轮功的(被构陷)案子以后不接待,今天不算,再来找就抓。”

八月二十三日上午,郝明媚八十多岁的老父亲与她的兄弟姐妹经过周折,一路劳累辗转来到大庆,找相关部门要人。家人先去了大庆市公安局找局长,被门卫推诿说在看守所关押不接待,让找办案单位。郝明媚的哥哥给国保支队长冯海波打电话要求面谈,冯海波不但不见,却荒唐的以“我不认识你,这事我不知道,你去找办案单位” 为借口推脱。家人又到大庆市检察院递交郝明媚的控告信,被告知管这事的人下午来,并拒收控告信。

家人接着又去了乘风分局,只许一个人进去,进去的家人找到办案人陈杨问案卷中你们还有什么要补充的?陈杨说:没什么补充的,我也知道办案终身责任制,到时间(八月十日至九月九日)就报上去。

家人经过一上午的辛苦奔波,在问题没得到解决的情况下,下午,疲惫的家人带着郝明媚的控告信和她写给办案人丁宁、韩雪冬的亲笔信,到了让区检察院。家人拿出信送给丁宁、韩雪冬,她俩问是什么,家人说郝明媚给你们写的亲笔信,便打开让她俩看。丁宁说:她有话为什么审核时不直接跟我说。家人说应该没来得及吧!丁宁看了一下信说:这些我都知道,现在有好多人打电话关心我。家人让丁宁把信留下,丁宁没留。

然后,家人去检察院控申科递交郝明媚的控告信,王姓检察官接待,询问情况后说:案卷退回分局应该找办案单位。家人说:他们违法办案,郝明媚要控告。王检察官说:判决下来再控告。看了看控告信说还有刘笑臣。家人补充说:刘笑臣滥用职权,包庇杨波、冯海波非法取证的犯罪事实。在此前郝明媚的律师把“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的律师意见书”递交到检察院。刘笑臣不顾郝明媚无罪,枉法批捕无辜。王检察官还说一些歪理:国家给定性了。家人辩解说:没有,是江泽民的个人行为,国家颁布的十四种邪教没有法轮功。王检察官不听还荒谬的说: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就是指的法轮功 (实质江泽民利用中共在破坏法律实施) 。王检察官以没有判决不收控告信,只记录了一下。

家人七月下旬去检察院问过检察官丁宁,我们是否可以控告。丁宁回答:可以,控告是你们的权利。可王检察官徇私枉法,找借口不予立案。作为一个执法的检察官竟说出法律之外的悬音,何以办案?江泽民说的能代表法律吗?身为百姓的父母官,不伸张正义,叫人何以信服?对现政权提出的“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在基层个别执法人员的眼中一文不值,仍然在执行江泽民、周永康时期的邪恶政策。

郝明媚的家人质疑说:郝明媚被扣上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她一个手无寸铁的良家妇女,是怎样破坏法律实施的?破坏了哪一部法律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把那条法律破坏不能运用了?

郝明媚的家人曾几经奔波,多次到相关部门去找,被相互推诿,没给一个合理答复。

英语教师郝明媚女士,又名郝英吾,一九九八年她修炼了法轮功后,按真善忍法理做好人,道德回升,身体无病一身轻,人变得乐观祥和、豁达宽容,善待他人。郝明媚因重视教师职业道德,使之德才兼备,教学有方,深受学生的喜爱与家长的敬重。家长赞许的说:别的老师收获的是金钱,炼法轮功的老师收获的是幸福。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国保处副处长杨波指使大庆国保与乘风公安分局七、八个警察身着便衣,以欺骗手段强行进入郝明媚住处,不出示任何证件搜查,搜走笔记本电脑等私人物品,并把她劫持到大庆市第一看守所非法关押至今。从四月一日以后,杨波带着冯海波,不断到大庆看守所对郝明媚威胁、逼供。

六月二十七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检察院侦查终结前询问嫌疑人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逼迫嫌疑人承认自己有罪的违法行为,同步录音录像。在此,杨波、冯海波把五部门联合发布的《规定》不当回事儿,不及时纠正错误,放好人郝明媚回家,反而继续构陷罪名。

七月十四日,让胡路区检察院再对郝明媚进行起诉前远程核实,有两个警察看着郝明媚,而核实的问题,还都是杨波、冯海波编造的、自问自答的、且逼迫郝明媚承认的二十多个问题。郝明媚当场向公诉人揭露杨波、冯海波逼供、诱供的违法行为。核实完毕后。一个警察对郝明媚说他自己是国保大队的,还说:我们领导不但不会批评冯队长,还会表杨他工作真到位。他还说:如果你这次好好说,他们会考虑从轻处罚,这下肯定重判你,连说三遍保证重判你。郝明媚说:当初你们冯队长就这么欺骗我的。他又说:法院不会听你的相信你的话。

中共与江泽民对法轮功长达十八年的迫害,给上亿法轮功修炼者和他们的家人带来巨大的苦难和难以估量的损失;所有的众生都是这场迫害的受害者;无端的迫害使中华民族沦陷在灾难中,道德颓废,官吏腐败,法制越发黑暗。

法轮大法(法轮功)是正法,不仅教人向善,祛病健身也很神奇,福益社会各阶层领域及各层生命。如今,法轮大法已弘传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近一亿人修炼,深受世界各族人民的尊敬、爱戴和欢迎,受各国褒奖三千多项,法轮大法书籍被翻译成四十种语言与文字,对各个国家和民族百利而无一害。

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有惩治“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然而有些公、检、法、司部门的官员,以权代法,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竟与现行法律背道而驰,抛在一边。现行的中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务人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仅这一条,就堵死了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修炼者逃避惩罚的退路。

现政权自执政以来接连出台一个又一个司法新政: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就是警告所有执法人员:任何人对自己的执法行为都要终身负责。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表明现当局不仅不会为前任的罪责背黑锅,而且将对违法违宪者终身追究责任。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这个《规定》既斩断了幕后操纵公检法司办案的黑手,又给了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拒绝幕后操纵的一把尚方宝剑,使其不能逍遥法外。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生效执行的新修订《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删除了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出台的同文件第十四条:“执行上级命令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取而代之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新规定明确告诉警察,哪怕是执行上级的命令,只要是错误的,就要追究具体办案人员的终身责任。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最高检正式启动司法责任制改革。其内容可概括为“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六月二十七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自公布日(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施行。

希望参与迫害郝明媚等法轮功学员的公安警官、检察官、法官等执法官员,都能遵照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重视现政权新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吸取二战结束“纽伦堡大审判”的教训。古今中外,迫害正信的强权暴政从来没有一个成功过的,所有残害善良的元凶、爪牙没有一个善终的,尽快从中共江泽民集团的操纵中解脱出来,用勇气和理智抵制那些邪恶的迫害命令,做自己的主人,找回公检法司人员应有的正气与尊严,匡扶社会正义,为自己的法律行为负责,使自己的行为对得起天理良心!善待法轮功学员,就是善待自己,就是您明智的选择,会给您和家人带来好运!

请尽快无条件释放郝明媚和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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