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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罪辩护到主动控告

更新: 2017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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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在中共迫害法轮功的问题上,江泽民与中共互相利用。自迫害之前的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江泽民私设了专职迫害法轮功的机构“610”,它凌驾于公检法之上,在“610”的幕后操控下,公、检、法形成对法轮功学员迫害的“一条龙”,利用江氏操控全国人大炮制的 “刑法三百条”(因为违背宪法而应当废止,且根本就与法轮功无关),对法轮功学员非法抓捕、起诉、审判,最后把法轮功学员劫入监狱。在这个犯罪链条上,程序违法笔笔皆是。

这场残酷迫害,已经进入第十八个年头。十八年来,通过法轮功学员反迫害、讲真相,已经使越来越多的民众明白了这场迫害的实质。尤其是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做的无罪辩护,更是从信仰上、法律上、人权上,说清楚这场迫害的违宪、违法。

近年来,大陆维权律师不仅为法轮功学员在法庭上做无罪辩护,更是在开庭前和庭审后运用法律手段控告违法或枉判的司法机关人员。

维权律师们也看到执法机关的很多违法行为到开庭的时候提出来,往往得不到充分的关注和响应。实际上司法机关非常漠视程序法的规定。为了给执法犯法者以警示,同时使得辩护得以延伸,律师们纷纷尝试在开庭之前就将违法部份提出来,希望能在审查起诉时,让他们对这个问题高度重视。

一、控告公安机关的违法犯罪

公安机关迫害法轮功修炼者的行动主要包括:监视、跟踪、窃听、搜家、刑讯逼供、诱供、甚至酷刑迫害,上述行为无疑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应负刑事责任。

辽宁辽阳市许桂霞被看守所迫害致死 律师控告行为责任人

许桂霞
许桂霞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点左右,辽宁省辽阳市许桂霞夫妇被弓长岭汤河派出所警察绑架。十一月七日中午,四十七岁的许桂霞突然去世,原因不明。

十一月十一日家人为许桂霞的丈夫刘英聘请的律师,在介入本案过程中,辽阳市看守所以多种理由搪塞,禁止律师与刘英见面,公然违反法律程序。律师已对行为责任人提出控告。

遭酷刑迫害 杨玉永控告天津看守所所长

天津市武清区法轮功学员杨玉永夫妇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早晨八点被天津国保、武清国保、黄花店派出所警察绑架,杨玉永被非法关押在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遭受坐小板凳体罚、戴手铐脚镣和殴打等等酷刑折磨。

鉴于杨玉永(杨玉勇)遭受的酷刑虐待,杨玉永的律师分别向天津市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邮寄了《关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所长吴春明等人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虐待被监管人犯罪的刑事控告书》

孙士英母子三人被警察构陷 律师控告

长春市法轮功学员孙士英与儿子王洪岩、女儿王洪艳一家三口,在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晚被辽源市610、公安局,长春市宽城公安分局、兰家派出所等一大帮人绑架、抢劫,四月十三日宽城区检察院将孙士英与儿子、女儿一家三口非法批捕。

四月二十八日,家属为孙士英聘请的律师到宽城区检察院递交了解除批捕决议,要求宽城分局放人。五月十日,律师会见了孙士英,并向相关部门邮寄了控告办案单位程序违法的法律文书。

被酷刑折磨 齐齐哈尔王宇东委托律师控告恶人

齐齐哈尔市法轮功学员王宇东被绑架、拘禁、酷刑折磨,日前委托律师代为控告恶人。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正在路上走的王宇东夫妇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姜姓国保等人非法抓到安顺路派出所,非法羁押达到六十个小时,并遭到刑讯逼供、诱供。

目前,王宇东已委托其辩护律师,就齐齐哈尔市局国保、刑侦、龙沙分局的国保大队姜大队等人涉嫌非法拘禁、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等犯罪,依法向齐齐哈尔市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追究上述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孙建华律师控告涉案警察非法抄家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区分局双闸派出所副所长刘杰带领近十名警察,预先埋伏在滨海新区大港法轮功学员孙建华女士家楼下,乘孙建华下楼之机对孙建华实施绑架,当即从孙建华随身物品取得住所钥匙,他们将孙建华劫持前往拘押场所,另外几名警察桑建卜、赵印兴等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在没有孙建华或者通知孙建华家属、近亲属到场的情况下,对孙建华住所进行了非法抄家。

鉴于刘杰、桑建卜、赵印兴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构成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搜查罪、滥用职权罪,孙建华的律师黄汉中向天津市津南区控告双闸派出所副所长刘杰、桑建卜、赵印兴等人的违法行为,请求立案调查。

二、控告司法机关

对法轮功学员案件的实际侦查和审判过程贯穿着大量非法意志所产生的不公对待与非法行径,比如对律师介入法轮功学员案件的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权未受尊重,先抓捕后补证、未做到审判公开、强行推进庭审,对律师、家属、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比如会见等)非法设立附加条件,当事人各种权利被剥夺,各地610对司法机关的不当干涉,对法轮功学员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等,这些非法情形,缺少对人权的基本尊重,违背起码的程序正义,在非法打压的基础上大部份行为进一步构成犯罪。

天津张子文被非法判刑四年 律师控告法官侵权

天津东丽区法轮功学员张子文于二零一六年三月被警察绑架,东丽公检法部门在不通知家属的情况下,对他非法批捕、庭审。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东丽法院非法冤判张子文四年,却一直不通知家属。张子文于一月十二日上诉,但是天津第二中级法院不顾一审判决中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维持原判。

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张子文的律师王磊到天津第二中级法院,控告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刑庭法官张帆侵犯了当事人及律师的辩护权。

云南李琼珍、邓翠苹被冤判 律师控告法院和检察院

湖南维权律师文东海在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法院办理法轮功学员李琼珍案,于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提出控告说:“峨山县法院和峨山县检察院相关责任人,完全无视国法,肆意破坏法律实施,且情节极其严重,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也败坏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请求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峨山县法院和检察院进行依法办案教育、法律素养培训和整顿!”

控告书中披露,此案法官威胁当事人李琼珍在法庭上不准提法轮功的事情,不准做无罪辩护,并找家属来做当事人的工作,诋毁律师,还威胁家属当事人辞掉律师。

看守所内封闭式强制性黑审 家属和律师控告法院违法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法院在没有律师到庭辩护、没有亲朋好友、没有旁听民众监督的情况下,在七台河市看守所对法轮功学员李葆华采取封闭式强制性黑审,这是桃山区法院在法轮功学员张桂荣后的第二次非法黑庭审理法轮功学员。整个非法庭审过程不超过十分钟。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距离李葆华被非法黑庭审后仅一个月的时间,李葆华的辩护律师王振江接到了桃山法院诬判李葆华三年六个月,处罚金三千元的一审判决书。随后家属、律师、当事人李葆华,三方都在控告法院违法黑庭审李葆华的事件,把控告信邮寄到相关部门。

杨凤燕段秀云被构陷 律师控告执法机关侵权

河北省怀安县渡口堡乡两界台村法轮功学员杨凤燕与山西省天镇县大营盘乡平远堡村法轮功学员段秀云,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被警察绑架,被非法关押在乌兰察布市看守所,家属为她们聘请了辩护律师。之后几个月,当地公检法部门层层设阻,不准律师会见当事人。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下午,杨凤燕的律师分别向县检察院和信访办负责人投递控告材料,同时用快递的方式又向其它相关八个单位投递了控告材料,控告他们侵犯了律师的辩护权和杨凤燕请律师的权利。此前,段秀云的律师已向兴和县检察院控申科口头控告。

长春市高新区法院非法开庭 律师控告法官

长春市法轮功学员王永青二零一六年三月九日遭绑架、构陷。十一月十日长春市高新区法院在没通知律师到场的情况下对王永青非法开庭,整个庭审过程就是一场丑剧闹剧。王永青的律师在非法开庭后就给高检寄去控告高新区法院法官董强的控告信。

天津赵树霞被超期羁押 律师控告

天津法轮功学员赵树霞的案件,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就移送检察院了,按法律规定,该案应该在两个月内审结。但一直拖到今年二月七日上午开庭。

赵树霞的律师黄汉中表示:此案开庭时已超期,现在又过去三个多月了,按规定,不能按期审结,就应该放人。我们提出了,他也没有一个正式的响应。所以我们就告他超期羁押,那法官和检察官在这种情况下就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五月二十二日,黄汉中向上一级司法机关状告天津市南开区检察院的付鹏飞和天津南开区法院的戴舒燕,控告他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请求立案调查。

辽宁鞍山法院对优秀教师强行开庭 律师控告

黄汉中代理另一起优秀教师孙敏的信仰案,也在今年的四月七日对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法院审判员王艺涵提出控告,指其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构成滥用职权犯罪,请求立案调查。

当时王艺涵致电黄汉中,诓骗称讨论孙敏案开庭事宜,当律师与当事人会面时,法院强行在看守所的提讯室对孙敏进行开庭。公诉人开始向孙敏发问,孙敏拒绝回答。律师指出这样的庭审是违法的,没有家属和其它的人旁听,违反了法庭公开审理的原则。并且法院没有在开庭前三天向孙敏送达开庭传票,已经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孙敏同时告知此前本案两次开庭,法院也没有向她送达过开庭传票,因此她拒绝出庭应讯。律师要求摘除孙敏的刑具也被拒绝,律师认为法院严重侵害了被告人在法庭应当享有的人格尊严。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阻挠申诉 律师提起控告

北京法轮功学员王树祥、陈军杰分别在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被房山法院、昌平法院非法冤判四年和三年半,二零一七年二月,王树祥、陈军杰的家属为他们请了文东海律师和余文生律师做申诉。期间,家属和两位律师奔波在北京前进监狱、北京女子监狱和北京监狱管理局之间,为王树祥和陈军杰争取会见律师进行申诉的权利,但是家属和律师都遭遇到监狱与监管局的不断刁难和威胁。

五月份,两位律师就北京市前进监狱、女子监狱和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控告,控告书寄向监察部、司法部、国务院、北京市司法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北京市检察院、最高检察院、北京市政府、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大兴区法院等十三个部门。

三、控告幕后黑手“610”

湖南沅江代冬云遭非法庭审 律师控告“610”

湖南沅江法轮功学员代冬云于五月二十三日上午九点在沅江市法院被非法庭审。

代冬云的两位辩护律师当庭指出:公诉人指证代冬云的犯罪证据来源完全是非法的,无当庭证人、证词,无法认定案件成立,所以,法庭无权对我当事人代冬云进行非法审判,提请法庭合议庭立即休庭。

紧接着,辩护律师还针对代冬云明遭警察无证绑架、抄家、非法延期羁押三十一天之事实,当庭对沅江市“610”、国保大队提告……

四、控告公检法犯罪链条无遗漏

佳木斯文英被非法判刑七年 律师控告办案人员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法轮功学员文英被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法院非法枉判七年,罚款一万元。针对一审非法判决,文英提出上诉,律师对一审参案的公检法人员提出了控告:

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办案人员违法办案,先抓人后取证,其所谓证据都不能证明文英违法。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警察涉嫌非法拘禁和徇私枉法;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参案人员,明知文英不涉及任何犯罪的情况下,却违法追究文英的刑事责任,涉嫌徇私枉法;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参案人员,明知侦查机关违法办案、检察院违法追究文英的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却违法判决文英有期徒刑七年,已涉嫌枉法裁判。

五、依法控告 震慑执法人员

律师的依法控告,一定程度上震慑了执法人员。加之海内外法轮功学员坚持不懈的向公检法系统人员讲清真相,使得越来越多的公检法司人员明白了迫害法轮功是在犯罪。使得某些方面减少了律师代理案件时的阻力。一些案件被重审,有些法轮功学员被无罪释放。

检察院违法被控告 北京市苏葳的律师到检察院阅卷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非法批捕苏葳,如今构陷苏葳的案卷已到丰台检察院。

十月二十七日 ,余文生律师向北京丰台区检察院提出阅卷请求,并递交了阅卷的相关手续,检察院告诉律师回去等通知。历时五天三个工作日,律师未接到允许阅卷的通知。十一月二日,律师打电话给检察院,接电话的人才告诉律师十一月七日阅卷。至此,北京丰台区检察院已经侵犯了律师的辩护权及苏葳的合法权益,属于程序违法。

为此苏葳的辩护律师余文生,分别向北京市检察院、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控告,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责任。十一月十日上午,余律师去北京丰台检察院阅卷。这次北京丰台检察院追着余律师阅卷,余律师说控告起作用了。

律师控告法院、检察院 合肥时军回家

安徽省合肥市法轮功学员时军于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被警察绑架,但是黄山区检察院却明知指控时军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仍坚持起诉,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被起诉到法院。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已经涉嫌徇私枉法罪。亲友委托律师依法对黄山区法检两院提出了控告。

在法轮功学员邮寄信件、国外电话讲真相和律师不断催促下,最终法院退案,检察院不起诉,时军已经于五月二十二日下午被亲友接回家。

自觉理亏 天津法院重审周向阳、李珊珊一案

周向阳、李珊珊夫妇于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在天津被警察绑架。天津东丽法院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第一次开庭审理周向阳、李珊珊,法官张亚玲在周向阳夫妇辞退律师、要求中止庭审的情况下,强行开庭,属程序严重违法。之后张亚玲又拒收周向阳新聘律师张科科的手续。

为此周向阳以及律师李仲伟、张科科分别控告法官张亚玲严重违法。东丽区法院迫于压力,二零一六年三月,终于通知家属会重新开庭,并说周向阳夫妇可以重新委托律师。

原审判长被处理 河北易县吴桂敏面临二审

河北易县法院刑一庭,于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对吴桂敏非法庭审中严重违法,审判长杜启国,以暴力手段剥夺辩护律师李中伟的辩护权;以欺骗手段剥夺受害人吴桂敏的辩护权,就此,庭审结束后,受害律师李中伟、受害人的家属陆续对审判长杜启国的违法行为向易县检察院和法院、保定市中级检察院和法院、河北省高院高 检提起控告,同时要求杜启国回避,从新组成合议庭。受害人吴桂敏在看守所也向易县法院控告杜启国庭审违法的行为。易县法院迫于压力决定从新开庭,原审判长 杜启国被回避、被处理,由何小娟继续担任主审法官。

本文案例只是汇集近年来明慧网上的信息,却已表明越来越多的维权律师不但为法轮功做无罪辩护,而且通过各种渠道捍卫法轮功学员的基本人权,在开庭前或枉法判决后提出控告,希望让违法者付出代价。此类情况已成迅速上升趋势。

虽然现在,由于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仍在继续,大多数无罪辩护案例的当事人依然被中共执法机关执法犯法、非法判刑,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法轮功学员也将象世界其它国家的人民一样,拥有自由的修炼法轮功的权利。而那些在这个过程中参与迫害的中共各层官员及其追随者,不论其职位高低、权力大小,都将受到应有的追究和惩罚!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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