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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门行动”是违法犯罪

更新: 2017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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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四日】这是一位法轮功学员在遭遇“敲门行动”后,她的丈夫写的从法律方面分析警察的违法行为的文章。

从“敲门行动”剖析警察的违法行为

一、根据我国现有法律,修炼法轮功不违法

1.首先,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律只能规范法律的主体(自然人、法人)的行为,而不是思想等非行为活动。一个公民不管他有什么样的思想和信仰,只要他没有危害他人的实际行为,就不能认为他是违法犯罪。思想信仰是自由的,法律只能管公民的行为,而不能限制公民的思想。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因此,认定一种宗教是否违法,只能是它的行为是否违法,而法轮功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也从未鼓励、煽动任何人進行违法行为。即使在互联网公布的2014年“公安部认定的14种邪教名单”中,也没有包括法轮功,也没有认定法轮功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没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或授权下,所制定的任何条例、规定都是无效的。

3. 2016年4月23日,习近平召开了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在讲话中,他强调了宗教信仰自由,提出“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用团结進步、和平宽容等观念引导广大信教民众”。2016年7月10日,人民日报刊发三篇贯彻习近平关于宗教政策讲话的文章,文章要求“注意防止信仰上的差异扩大为政治上的对立”,并强调:“对宗教信仰不能用行政力量、用斗争方法去消灭”、“要一切着眼于群众和尊重人民的自主选择,就要确定并认真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4. 201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决定废止161件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其中,第99、100条废止了1999年的两条有关法轮功书籍的禁令,明确的表明:在中国印刷、拥有法轮功相关书籍资料是合法的。

综上所述,就是按现行的中国法律,修炼法轮功没有违法。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个基本的法律理念— “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禁止即可行”,就是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犯罪的行为都是合法的。即惩罚合法行为就是非法的,换一种说法,一切对法轮功的迫害都是非法的。

二、“敲门行动”涉嫌违反多项法律法规

1.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依据《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進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2.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被讯问人应该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而敲门行动的执法人员没有相关证明文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3.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包括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及持枪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禁止抢夺公私财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禁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禁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

4. 侵犯公民“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未经本人同意,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综上所述,一些政府人员的“敲门行动”已经涉嫌违法。在这次敲门行动中,执法的公安人员在没有得到主人的允许,在没有任何检查、搜查的法律文书的情况下闯入,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闯入后,任意搜查、检查私人住宅,包括录像、照相等。明显涉嫌非法搜查罪。非法查扣私人物品涉嫌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

三、公检法人员办案终身负责制

有人说,我们只是接受上级指示,是没有办法不得不执行,我们可以不负责。

2016年3月1日,新修订的《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出台,其中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如果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等情形,将被从重追究。”

《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民警察法》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因此,任何对违法行为存在侥幸的人,都要注意“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有“苦海无边,回头是岸”才能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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