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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泰市老中医81岁生日前被非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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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再过几天就是山东新泰市祖传老中医朱家贤的八十一岁生日,儿孙们正准备给举办一个热闹的生日宴会,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他却被非法起诉。

新泰市检察院于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发出传票传唤朱家贤,检察官讯问后,诬蔑朱家贤向最高法院寄送亲笔信起诉江泽民是“诬告滥诉”、“破坏法律实施、扰乱社会秩序”,制作、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是“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朱家贤问:国务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中指出: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十四种。其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七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七种。这十四种“邪教”名单中没有法轮功。二零一四年六月,这份通知未做任何修改又再次公布。你根据哪一条法律说法轮功是“×教”?

检察官低头沉默半天后才嗫嚅着说:这是上边定的,我也没办法。朱家贤问:那你应该明白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是非法的,我作为受害人,事实证据确凿,我依法起诉江泽民怎么是“诬告滥诉”?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新泰市检察院还是无视法律,非法对朱家贤提起公诉(起诉书:新检公刑诉〔2016〕287号),主办检察官是高峰、王洪静。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新泰市法院发出传票传唤朱家贤,通知其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下午三点整到新泰市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鲁0982刑字第291号。主办法官是刘平岭,书记员是庄国生。

谁曾想到,这位老中医从一九九九年至二零一五年五月,被新泰市六一零、公安局国保大队伙同汶南镇派出所人员用暴力手段入侵家中非法搜查,八次遭受绑架、三次抄家、两次关押洗脑、三次勒索钱财,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直接经济、财产损失近两万元。

朱家贤一九三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出生,新泰市汶南镇刘家庄老中医,祖传医术精湛、医德高尚,一生救助了无数的病人,包括一些濒危的病人,可谓德高望重。

虽然身为医生,朱家贤自己以前却有严重的心脏早搏、高血压,严重的程度住院时令医生都惊讶,自己都感到心脏狂跳不止,难受至极。住院治疗症状减轻后,他就回家自己调配中药吃,维持病情稳定。还有结肠炎、胃炎等。一九九六年开始修炼法轮功后不久,朱家贤就停止用药,心脏早搏、高血压一下就好了,从那以后再没犯过,其它病症也都不翼而飞。

一九九九年七月以前,身心受益的朱家贤出于多年救死扶伤的慈悲心肠,希望家乡的父老乡亲们都能从神奇的法轮功中获益,在工作之余热心的弘扬法轮功,使众多的有缘人走上了修炼之路,也因此自然而然的成了汶南镇的法轮功义务辅导员。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泽民出于妒嫉发动整个国家机器迫害法轮功后,朱家贤被新泰市汶南镇政法委和派出所人员抄家,将所有的大法书籍和炼功带、录音机以及镶在大镜框中的师父法像、法轮图、弘法横幅等抢走。又将他绑架到新泰市党校所谓的“转化班”非法关押七天,逼迫写放弃修炼法轮功的所谓“保证书”。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八日朱家贤去北京上访为法轮功说公道话,在天安门广场被绑架,回到新泰市被非法关押在拘留所九天、勒索了六百元钱。

二零零二年八月份,四五个警察非法闯入朱家贤家,没出示任何证件,把他绑架到汶南镇公安分局和孔祥增(汶南镇尹家屋村法轮功学员)一块关了一夜。第二天一早把朱家贤、孔祥增和曹炳芳(女,汶南镇赵家庄法轮功学员,当时女儿才七个多月,正在哺乳期)一起绑架到臭名昭著的淄博市王村“洗脑班”。当时直接从他小儿子(在新矿集团汶南矿、现在改名华恒矿业公司工作)的工资里扣走三千元钱。在王村“洗脑班”,朱家贤被恶人强制灌输谎言洗脑,利用恐吓、威逼、大热天坐在小板凳上不让动、熬夜等方法折磨人,逼着说昧良心的假话、谎话。连上厕所都得规定时间,还得监视着。一个月后才被放回家。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新泰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姓李的警察,在汶南镇派出所警察协同和刘家庄邪党支书韩尚花(女)带领下,非法闯入朱家贤家中只是出示了一下工作证就搜查、抄家,抢走所有法轮功书籍四十六本、mp3、mp5、收音机、两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打印机、两台刻录机等私人财物。不法警察要求朱家贤签字,朱家贤认为自己按“真善忍”做好人,没有做任何违法的事,拒绝签字。不法警察要求韩尚花签了字,将朱家贤绑架至汶南派出所。

朱家贤的家人当晚被派出所警察逼迫交上一万元押金后,才将他接回家,第二天又被国保大队警察逼迫交了一万元,办理了“取保候审”。

姓类的国保警察声称有人看到朱家贤在河边的电线杆上写法轮功标语举报了他,朱家贤其实并没有在河边的电线杆上写法轮功标语(第二天,他专门骑电动车到河边转了一圈,也没有看到法轮功标语)。这只是国保警察欲加之罪的谎言而已。即使真写了,也不是迫害的借口。

同时,朱家贤的大女儿和二儿子家也被非法搜查。朱家贤的二儿子是新矿集团华恒矿业公司生产副矿长。家里也被国保大队警察非法搜查,没有搜到任何法轮功资料。他们不甘心,又跑到新泰城里,在朱家贤的二儿子租住的(给朱家贤的孙女陪读的)房屋里又翻了个底朝天,也没有发现任何法轮功资料,最后灰溜溜地走了。

在朱家贤的大女儿家,警察仅仅搜到一张真相传单,问是哪来的,回答说在大门口捡到的,警察不相信,要将其带走。一个村干部说:是真的,我在家门口也拾到过这样的传单。警察才罢休。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朱家贤将诉江状用挂号信邮寄到中国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十一月十日,新泰市公安局发出传唤书(附有联系电话:13518680569)传唤朱家贤,冯大勇对朱家贤说:你犯法了,你知不知道?朱家贤说:不知道,我修炼真、善、忍做好人,我犯什么法了?冯大勇说:你起诉江泽民了。朱家贤说:我起诉江泽民是宪法给我的权利,犯什么法?(中国宪法四十一条规定:中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冯大勇说:江泽民是国家元首。朱家贤说:江泽民过去是国家元首,现在不是;法律也没规定不能起诉犯法的国家元首。冯大勇说:你说了不算,我说了也不算,得报上去上边定。

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腊月二十三日小年),新泰市公安局发出传唤书传唤朱家贤到国保大队,冯大勇询问其是否还学法轮功,并声称自己也是大法弟子,要与朱家贤“交流”“修炼心得”。朱家贤对他说:“你懂的再多你也不是修炼人,你是为了你的工作。”冯大勇无语,最后对朱家贤说:“接到传唤书后你敢不来,我就把你送进(监狱)去!”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新泰市公安局发出传唤书传唤朱家贤。朱家贤的大儿子开车陪同父亲到公安局,冯大勇告知其退回两万元押金,解除取保候审。手续办好后,取两万元押金时,银行人员说还需要一个复印件。朱家贤和大儿子又回到公安局,有关人员说冯大勇不在,已出发,让改天再来。

四月三十日,朱家贤怕耽误儿子工作,就自己骑电动车去了公安局。朱家贤将银行人员写的纸条交给国保警察后,类姓警察带朱家贤到青云派出所讯问室做笔录,做完笔录后,类姓警察签上“冯大勇”的名字,又要求朱家贤签字,然后告知其“案子”已经移送检察院。朱家贤看到自己用挂号信邮寄到最高法院的手写诉江状也被作为“证据”放进“案卷”,这才发现自己上当了。

朱家贤修炼法轮功、制作法轮功真相资料,不仅不是犯罪,而且有益于社会,应该受到表彰。

中国宪法四十一条规定:“中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接受控告的机关可以是法院、检察院,也可以是国家监察机关或者被控告人所在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这些机关必须认真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作为江泽民非法迫害法轮功的受害人,朱家贤起诉江泽民合理合法。任何人压制和打击报复都是违反宪法的。

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的《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二零一五年九月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分别出台对法官、检察官办的冤假错案进行终身追责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迫害法轮功的骨干帮凶周永康、李东生、薄熙来、周本顺等已经被逮捕查办,那些仍在执行这些囚犯命令、明目张胆违反宪法迫害善良的人,那些还在跟着邪恶走、不思悔改的人,如果不悬崖勒马,就只能当江泽民的陪葬品了。

相关人员电话号码(区号 0538):

公安局610主任马彦(女)13605381212办538-7103062 宅538-7103259
国保大队0538-7103060,0538-7103062
大队长冯大勇 13518680569(以前手机号码13853813269) 办0538-7103065(此案主要办案人)
国保大队二中队长 李同军 13705485977 办0538-7103061
国保二中队恶警 钟崇涛 13953855777
副队长牛某某13562836999
教导员张涛 13805387285 宅0538-7078001、
苏宝群 新泰市公安局汶南镇派出所所长 13583838792 7712166(办) 7078629(宅)

新泰市检察院
黄建民 检察长 13583870099 办3011901
胡美源 副检察长 13505387829 办3011903 宅7016177
李元森 副检察长 13805482758 办3011906 宅7210188
朱凤传 副检察长 13805484638 办3011907 宅7213838
吴波 副检察长 13954860816 办3011902 宅7224853
穆忠 纪检组长 13562860009 办3011912 宅7016160
公诉科:0538-3011999
科长 蒋群 13562861079 0538-3011929
主办检察官 高峰、王洪静 0538-3011930,0538-3011940

新泰市法院:
院长吕华:18853858967 办0538-7258800 宅0538-7258801
刑事庭:0538-7258827
法官 刘平岭(此案法官)
书记员 庄国生
信访电话:0538-7258901
举报电话:0538-7258810
副院长:
曲** 办0538-7258802 手机 13518680788
赵振军 办0538-7258808 手机 13561758777
薛桂杰 办0538-7258805 宿舍 0538-7259268 手机 13953806071
张伟 办0538-7258803 宿舍 0538-7258758 手机 13583819130
刘婷婷 办0538-7258807 宿舍 0538-7056666 手机 15169863896

法院执行局 0538-7258850
局长:
陈怀海 办0538-7258850
宿舍 0538-7259076
手机 13505481983

新泰市政法委:
书记韩雪峰13805481830 办0538-7264687
副书记王文军15505383988 办0538-7212745 宅 0538-7078110
副书记薛宝良13505481578 办0538-7212743 宅0538-7230218
副书记郑浩文13805482318 办0538-7212745 宅7078076
副书记杨士崇13954872308 办0538-7212743 宅7279166
副书记刘金来13583819987 办0538-7222120
“610”主任张新德 13583876288 办0538-7210287 宅0538-7078288
“610”副主任赵伟 办0538-7237654

新泰市公安局:
局长吴振吉 0538-7103001
政委褚学 13505388188,办0538-7103002
于玲(冯大勇之妻,公安局车管所主任)13853812579
政委:褚学 办0538-7103002手机 13505388188
副局长:
陈洪光 办0538-7103005手机 13805381678
李天功 办0538-7103006手机 13805387900
薛云斋 办0538-7103007手机 13805387006
尚传利 办0538-7103008手机 13905387896
杨德军 办0538-7103009手机 13905487329

交巡大队 0538-7283526
大队长:徐加华 办0538-7283518宿舍 0538-7103306手机 13905481836
中队长:张中队长 办 0538-7283526手机 13954805158
杨中队长 办 7282815
教导员:
周光宇 办0538-7283528宿舍 0538-7078767手机 13905381730
指导员:
李 手机 13905381622
事故科:
田队长 手机 15715488963

开发区派出所 0538-7069679
所长:
柳君 办0538-7069679宿舍 0538-7078532手机 13805487369
指导员:
李刚 办0538-7069679宿舍 0538-7256919手机 13905387766

新泰市检察院 0538-3011916

卜静波 检察长 13665485776 办0538-3011901
李元森 副检察长 办3011906 宅7210188 13805482758
朱凤传 副检察长 办3011907 宅7213838 13805484638
毛斌 副检察长  办3011908 宅7102929 13954891388
李东升 副检察长 办3011922 宅7215615 13605389970

吴波 副检察长 办3011902 宅7224853 13954860816
胡美源 副检察长 办3011903 宅7016177 13505387829
穆忠 纪检组长 办3011912 宅7016160 13562860009
方新华 侦监科科长 办3011927,13953872106
蒋群 公诉科科长 办3011929 宅7102997 13562861079
王洪静 检察官 办3011930 3011940

黄发亮 控申科科长 办3011951 宅7102960 13953836578
杨兰英 副主任 政治处 办3011908 宅7213809 13562861876
曹杰 主任 工委 办3011915 宅7229088 13905381228
尹涛 副主任 工委 办3011953 宅7218650
纪军 科长 行装科 办3011909 宅7016068 13954899986
王永三 主任 办 办3011936 宅7016218 13562867176
陈光辉 主任 人民监督员办 办3011916 宅7218258 13505489517
许振美 主任 监察室 办3011913 宅6321688 13954868679
庄建平 科长 宣教科 办3011910 宅7232436 13583819516
李长江 科长 老干科 办3011910 宅7102906 13583810506
唐秀芳 科长 人事科 办3011908 宅7016286 13953859268
方新华 科长 侦监科 办3011927 宅7210766 13953872106
蒋群 科长 公诉科 办3011929 宅7102997 13562861079
孙辉 科长 监所科 办3011932 宅7212922 13953830877
李业鹏 科长 预防科 办3011935 宅7016359 13518680988
黄发亮 科长 控申科 办3011951 宅7102960 13953836578
夏恩甫 主任 赔偿办 办3011951 宅7016338 13954871529
阚成吉 科长 民行科 办3011978 宅7231066 13583837558
张卫国 科长 技术科 办3011938 宅7261899 13853801999
张国华 科长 信息科 办3011917 宅7016099 13953851567
吴震 主任 服务中心 办3011977 宅7990691 13853815767
周长路 大队长 法警大队 办3011923 宅7102926 13583837296
戴秀平 局长 反贪局 办0538-3011922 办0538-3011961 13505481656
韩尚奎 教导员 反贪局 办3011958 宅7229587 13518686099
张荣彪 副局长 反贪局 办3011957 宅7102999 13953886766
戴秀平 副局长 反贪局 办3011955 宅7102988 13505481656
李莉 综合科科长 反贪局 办3011965 宅7229718 13583885069
徐西华 侦一科科长 反贪局 办3011958 宅7234359 13954849066
于叔建 侦二科科长 反贪局 办3011960 宅7078882 13905481139
杨振江 侦三科科长 反贪局 办3011962 宅7229496 13853801118
张荣彪 局长 反渎局 办3011968 13953886766
赵娟 宅7215390 13505381798
王强 副局长 反渎局 办3011972 宅7234398 13953806097
陈传林 副局长 反渎局 办3011971 宅7214810 13905381777
王跃 副局长 反渎局 办3011973 宅7217285 13905385753
王成泉 主任 青云检察室 办7051372 宅7215139 13853818779
时贞臣 主任 新汶检察室 办7862027 7230360 13853817007
陈勇 主任 翟镇检察室 办7506196 宅7229686 13953806088
宋培君 主任 谷里检察室 办7762300 宅7217776 13853813079

司法局 0538-7222020
陈英鹏 书记、局长 办0538-7226677 宅0538-7078289 手机18605387899
副局长:
李长友 办0538-7232361 宅0538-6322939手机 13905481066
李长彦 办0538-7226425 宅13561756121
吕玉婧 办0538-7224501 宅13705381136

法制局:
白宗成 办0538-7224112 手机 13854856596 18653896567
张增玉 办0538-7224112 手机 13854817012 18653897123
董晓翡 办0538-7224112 手机 15853866129 18653897767
刘丽洁 办0538-7224112 手机 15163839863 18653896863

通讯地址(邮编271200):

山东省新泰市和平街11号
新泰检察院公诉科 高峰、王洪静

山东省新泰市金斗路
新泰公安局国保大队 冯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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