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待警察的违法询问、讯问

更新: 2017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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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前段时间一天的上午,本地有两位同修在街上讲真相,被巡警绑架到公安局,一進讯问室的门,警察就让同修坐铁椅子,同修说:“我不是罪犯,我不坐”,同修就是不配合,国保队长说:“算了,给搬把别的椅子吧”。接下来,要录口供,同修依然不配合,个人信息一概不回答,期间叫来了同修本村的书记,最后警察让签字,村书记也说:“签了吧,签了咱就回家了”,同修记住,如果大法弟子配合了他们,使得他们对大法犯了罪,那就把他们害了,所以仍旧不签,他们最后只得写上“拒绝签字”,快中午十二点了,国保队长让同修回家。同修随身携带的所有私人物品全都要回,包括十九人的三退名单,只留了剩下没发完的几本真相册子。

听了同修的叙述,我真的非常感慨。同修们真的成熟了,面对公检法人员,想到的不是自己的得失与安危,而是眼前的所有众生,自己的一言一行,都得为众生的得救考虑。由此总结出以下几点,面对警察的违法询问/讯问时,如何应对,供同修参考:

针对警察的违法行为——依法反讯问

面对违法“询问/讯问”时,不说话是中策,下策是问什么说什么,然后辩解不违法,上策是——依法要求对方依法办案并反讯问对方,以下每点对方没做到的,要告诉他们,“我们要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控告你们的行为”。

1、要求对方出示警察证,并用手机或纸笔记录下来。如果对方拒绝,要求对方告知上级电话,并立即打电话告诉其上级对方正在涉嫌违法。

2、要求对方出示和送达传唤证,并用手机或纸笔记录下来。对方拒绝出示或拒绝记录,则有权拒绝传唤。(传唤证如果有涉嫌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或利用×教扰乱社会秩序的字样,立即问对方:请问本人和×教有什么关系?如对方无法回答此问题,则本人和此案无关。如果对方说法轮功是×教,则要求对方出示法律文件或任何对方可以因为根据的官方文件证明其说法,如果对方无法出示,则告诉对方,其对法轮功的说法仅仅是个人的认知,不具备任何效力,对方不是在执行公务员职责,是涉嫌违法执法,或涉嫌滥用公务员权利,要求对方告知上级电话,并立即打电话告诉其上级对方正在涉嫌违法或滥权。如果对方拒绝这一切,要告诉对方,其一切行为都是违法,本人有权拒绝配合)

3、要求对方把自己的姓名和工作单位先写在笔录前部。如果对方拒绝,要求对方告知上级电话,并立即打电话告诉其上级对方正在涉嫌违法。

4、要求打开执法记录仪,要求律师在场,要求对方宣读本人应有之权利,并一一对照,如何被侵犯,对方是否知道侵犯,如果不知道为何有资格做警察,如果知道为何知法犯法。

(当对方宣读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时,立即要求发给本人一份。我们是最好的人,做的是最正的事,对方传唤,必定已经或准备侵犯我们的权利,因此一定要逐条研读,并在整个询/讯问过程中持有并对照权利义务告知书。如果对方拒绝,要求对方告知上级电话,并立即打电话告诉其上级对方正在涉嫌违法)

根据《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以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作出相应的对策:

(1)(首先可以问对方是否中共党员,是否信仰无神论,是否反对有神论)根据第一条的第二和第三款,可要求讯问人(或询问人)回避。理由是本案是信仰无神论的中共和有神论的法轮功之间的信仰冲突,作为中共组织的成员,与本案有非常大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因此要求其回避(如果对方拒绝,要求对方告知上级电话,并立即打电话告诉其上级对方正在涉嫌违法)。

(2)根据第二条,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首先,让其说出传唤的理由,他可能说涉嫌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那所有与邪教无关的问题,都属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都拒绝回答,问对方查明了自己什么违法犯罪事实,为什么这些是违法犯罪事实,法律依据何在,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法律依据文本。也可以等想好了之后,给其递交书面材料。

如果对方说出涉嫌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或利用×教扰乱社会秩序,立即问对方:请问本人和×教有什么关系?如对方无法回答此问题,则本人和此案无关。如果对方说法轮功是×教,则要求对方出示法律文件或任何对方可以因为根据的官方文件证明其说法,否则对方的说法仅仅是个人的认知,不具备任何效力,对方不是在执行公务员职责,本人有权不回答与涉嫌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相关的问题。此时如果对方改问任何其它问题,要问对方:请问本案是什么?对方如果仍然说涉嫌利用×教,就继续告诉对方本人有权不回答。

此时如果对方改为说出任何具体事项(如诉江,或发放真相资料),针对具体情况逐项落实以下步骤:

a. 问对方:请说明这些行为与“本案”是什么关系,因为我必须了解这些关系后才能判断“本案”是什么,才能判断那些问题与“本案”无关;

告诉对方:这些内容已经不符合传唤书内容,对方涉嫌欺骗,要求立即停止询/讯问,并要求对方立即告知上级电话,并打电话告诉其上级对方正在涉嫌违法;

b. 具体问对方:所谓滥诉前国家领导人是什么罪?根据哪条法律认定?如果对方无法回答,要求立即停止询/讯问,并要求对方立即告知上级电话,并打电话告诉其上级对方正在涉嫌违法;

具体问对方:本人公民权利如果被侵犯时,是否有起诉伤害我的罪犯的权利?比如,有人抢劫了我的财产,我是否可以对其起诉?如果对方说有(如果对方敢说没有,就要求与其上级通话),就问:起诉江××,和起诉任何一名罪犯有何区别?对方如果说江××是前国家领导人,就问对方:薄熙来/周永康/江青等等是否也都是前国家领导人?那么他们现在都是罪犯。也就是说,前国家领导人也可能犯罪,也可以因为其犯罪而对之起诉。那么起诉江××,和起诉任何一名罪犯有何区别?包括你们,现在涉嫌违法之处,都可能被起诉的,那和起诉任何一名罪犯也是没有区别的,所以你们要好自为之,不要稀里糊涂的就犯罪;

具体问对方:本人起诉江××,你们如何得知?(要求对方记录下来)

具体问对方:发放真相资料,触犯了哪条法律?如果对方回答刑法300条(即涉嫌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则回到了上面的那段论述,可以要求对方停止询问;
具体问对方:说我扰乱社会秩序,具体表现是什么?扰乱了谁?谁举报的?举报的具体内容?如果说不出任何具体内容,说我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何在?如果对方回答不了,就要求对方停止询问。

在整个询问过程中,对方所问的每一个问题,都首先要求对方解释这个问题和本案有什么关系,对方解释不清的,都视为与本案无关,可以不回答。这一点一定要不厌其烦的每个问题都问,对方解释中,任何不清之处,都要求对方具体说清。

(3)根据第七条,如果觉得的其语言听不懂或表述能力差,要求其配备翻译人员。

(4)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此被讯问的情况下,不建议讲和大法与大法弟子有关的真相,那样他们可能会把我们所说的内容当作非法构陷的证据,可揭露中共及其江鬼所犯罪行,他们是绝不敢在笔录上记这些的。

(5)根据第十二条,有权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那就尽情的要求吧,我现在渴了、饿了,等吃饱喝足再回答你这个问题,我现在累了、困了、等休息好了再回答你这个问题。(注意时间,每过50分钟,就要求休息。这是有依据的,学生每一节课为什么都是50分钟,就是50分钟人就累了。)

(6)根据第八条,有权核对笔录,有权要求其补充或更正笔录内容。等其让咱们签字时,不慌不忙的看笔录,所有对大法和大法弟子不利的话,都与本案无关,都叫其去掉,否则的话,拒绝签字和摁指印。如果其写了咱们拒绝签字,让其写明原因,那就是“笔录中有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差错,询问人员没有去掉或更正,所以本人拒绝签字。”

(7)针对咱们上述提出的要求,如果其有任何一条不答应,蛮横无理,那就根据第十一条,那就是不严格执法和有违法违纪行为,要告诉他们,“我们要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控告你们的行为”。(要求对方告知上级电话,并立即打电话告诉其上级对方正在涉嫌违法)

“讯问”结束放出后,应立即对这些违法警察提出报复陷害罪的刑事控告,把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在体制内外留下案底,震慑、遏制违法者,减少他们以后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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