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保护举报人规定与诉江案


【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七日】四月八日,中国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规定明确要求:“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明确了十种“打击报复”情形。报导称此规定是切实维护职务犯罪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是推行法制建设的举措之一。

一直以来,同宪法及许多法律条文一样,中国举报人保护制度并非空白,只不过是被搁置在一边,成了一纸空文。《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举报人特别是实名举报者遭受打击报复的例子屡见不鲜。来自最高检察院的数据显示,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百分之七十(这是来自官方的统计数据,实际比例不会少于此)的举报人,不同程度的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其中包括本身就是政府官员的举报人,基层百姓受到恶性打击报复的案例更是不胜枚举。

官方查办职务犯罪很大程度要依靠民众举报,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现实,成为查办职务犯罪的绊脚石。新规定在反腐的大背景下出台,显然是为了让更多的人消除恐惧和顾虑,站出来举报职务犯罪。但现实的情况是,真正要想达到这样的效果,就不能越过当前最大的职务举报打击报复案——针对法轮功学员起诉江泽民的报复骚扰案,这是受到海内外民众广泛关注的、现今规模最大、犯罪比例最高且有组织实施的报复案件。它在民众心中投下的阴影至今挥之不去。

二零一五年五月,大陆法院实施“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登记制度,之后,全国各地一些法轮功学员向两高实名起诉或举报江泽民,几个月内控告江泽民的人数已超过二十万。但是,全国各地都出现了法轮功学员因诉江而遭受当局绑架、骚扰的案件,据明慧网去年九月八日的一份不完全统计,自五月至八月四个月的时间,在全国二十七个省市自治区至少有一千多诉江民众遭到恶性骚扰,被非法拘留、绑架、抄家、勒索,而更多的报道显示,威胁表态放弃起诉、或者逼迫承认是造谣诬陷的,各地都大量存在。这种严重违法的情况一直到现在仍在持续。

新规定要求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司法警察部门配合检察院,共同做好举报人的保护工作,然而对诉江民众的打击报复,正是这些部门参与实施的;新规定中明确的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十种行为,其中“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也是这些部门普遍采用的针对诉江民众的报复方式。

这些由司法部门实施的打击报复和对法轮功学员的其它迫害一样,严重破坏着法律的实施,摧毁着中国法制建设的基石,然而这些罪行至今没有得到遏制,参与人员也没有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正义没有得到伸张的结果,是这种以国家暴力行为营造的高压恐怖,持续四处蔓延,为民众对举报前景的恐惧和担忧起着催化作用。这无疑成为举报职务犯罪的最大障碍。

要消除民众的恐惧和顾虑,就不能漠视法轮功学员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免于因诉江被骚扰,并且按照规定中明确的,让相关人员的打击报复行为受到法律的追究,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更行之有效的做法是,启动诉江案,审判江泽民,将他绳之以法。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让老百姓相信,法律并非一纸空文,而自己也不是被排除在法律的大门之外。

至于那些参与犯罪的人,切不可以“执法者”的身份心存侥幸。众所周知,反腐的关键是清缴江泽民及其追随者。每一个被以贪腐的名义治罪的人,都是沾染了法轮功学员鲜血的人。至今还在犯罪的,相关法律就是逼近他的绳索,只是时机而已。中共这几年颁布的“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正是为这些迫害者量身定做的枷锁,已经预设了他们罪犯的结局。

中共政法委二零一三年八月出台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以及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正式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二者明确指出,对法官、检察官、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并且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甚至取消了旧条款中的“因执行上级命令而犯错可不追究警察责任”的免责条款,撤销了警察职务犯罪的保护伞。这是再明显不过的暗示,凡是追随江泽民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终将逃不过被中共抛弃的命运,并且还将在法制健全、回归正义的时候,受到法律的惩处。

从另一方面来讲,这也是一个重要的警示。这些司法部门的人如果能够因此清醒过来,停止迫害,将功赎罪,也不失为重新选择未来的机会,他们的命运将由此改写。否则,机会就会很快随着江泽民的被逮捕而丧失,而等待他们的将是比纳粹战犯更为可悲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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