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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克拉玛依市法官滥用职权 律师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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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六年二月七日】(明慧网通讯员新疆报道)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五日,新疆克拉玛依石油处工程师赵淑媛女士被警察绑架,关押到克拉玛依市看守所,现该案已进入审判阶段,原定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点开庭,由于主审法官金鹤滥用职权,侵犯律师的阅卷权、辩护权,开庭日期推迟,律师对法官进行了控告。

二零一六年一月五日,赵淑媛的律师唐天昊向克拉玛依区法院邮寄了赵淑媛案件的相关委托手续,一月十一日,唐律师通过电话联系克拉玛依区法院刑庭主审法官,得知同年一月十八日将开庭审理赵淑媛,唐律师与法院约定一月十五日十点三十分后,查阅赵淑媛的案卷。

一月十五日十一时,唐律师赶到克拉玛依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审法官金鹤要求查验律师证,确认无误后,告知唐律师,“赵淑媛这个案件有规定,只能摘抄,不能录像,拍照等。”唐律师要求使用平板电脑拍照阅卷,遭到拒绝,唐律师为了更好了解案情,同时能够在会见赵淑媛时,与其核实证据。唐律师只得摘抄卷宗。

唐律师认为金鹤的行为违反了《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它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除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

唐律师认为金鹤严重侵犯了律师的阅卷权,直接会导致律师执业风险增大,因金鹤的原因,导致唐律师无法确定克拉玛依区检察院指控赵淑媛的全部案卷材料,那么唐律师所引用摘抄的材料,将出现不可预测的风险。唐律师复印全部卷宗,是为了对抗公诉人证据偷袭,由于目前辩护人未印全卷。出现证据偷袭,那么公诉人完全可以指责辩护人的疏忽大意,从而引起委托人对于辩护人的不信任,甚至于投诉辩护人怠于履行。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唐律师再次赶到克拉玛依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继续摘抄。后金鹤到达办公室,唐律师发现卷宗里面的证人证言将会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遂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证人“商秀珍、刘卫娟、高延春、马勇、谭子琼、贾青山、朱新艳、雒宗萍、景赫、韩强”出庭作证。金鹤认为唐律师的申请未在开庭前五日前提供证人名单,故不予批准。唐律师认为由于金鹤的原因,导致律师的阅卷未完毕,律师无法知悉哪些证人需要出庭,哪些证人不需要出庭。这并非辩护人的过错,且很多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发现证人证言有较大异议时,很多法院也都是允许提出证人名单,再择开庭时间。

在与主审法官金鹤交涉中,唐律师认为阅卷权受到了侵犯,金鹤的同事说,“我们想让你阅什么,你就阅什么,不是所有案卷都是可以复印的,让你摘抄,你就摘抄。我们又没有限制你。”唐律师建议他们学习一下如何保障律师的诉讼权益。随后金鹤再次返回办公室时说,“我们将案件定于下周二开庭。唐律师,你把之前的出庭通知书拿出来,我们改一下。”唐律师说,“你再给我发一份新的出庭通知书。” “唐律师,你把起诉书拿给我看看。”唐律师遂将起诉书拿给金鹤,金鹤直接收了起来,说“你下午拿之前的出庭通知书过来换!”唐律师认为金鹤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律师的辩护权,同时,金鹤宣布下周二开庭,未与律师商量,况且克拉玛依市距离重庆数千公里,再加之,将至年关,出差成本骤升!赵淑媛一家属于克拉玛依市的绝对贫困人群,儿子无固定工作,赵淑媛常年无工作。唐天昊律师认为主审法官金鹤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下午,唐律师就向克拉玛依区检察院递交了对主审法官金鹤的控告状,随后又向以下十九个部门邮寄控告状:

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克拉玛依区司法局,克拉玛依区人大,克拉玛依区政府,克拉玛依中级人民法院,克拉玛依市检察院,克拉玛依市司法局,克拉玛依市政府,克拉玛依人大,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自治区检察院,新疆自治区司法厅,新疆自治区政府。新疆自治区人大,司法部,中华律师协会,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克拉玛依市政法委书记 宋宏利 0990-6223823
克拉玛依市政法委副书记 刘金国
2、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地址:克拉玛依市迎宾大道52号,电话:0990-6884223,
局长:曽宪江 政治处主任:吕昭龙
3、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公安分局,地址:克拉玛依市塔河路108号,
邮编:834000;
分局局长,冯杰忠,电话:0990-6888827。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公安局国保大队副队长 任福东 13565460566 0990-6522772 办 冯忠 15999396772;
4、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公安分局,地址:克拉玛依市南兴路二十号,邮编:834009,
分局局长:李光辉, 电话:0990-6828137。
5、克拉玛依市检察院,地址:克拉玛依市迎宾大道56号,邮编:834000,
检察长:王大军,电话,0990-6982995。
克拉玛依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娟
克拉玛依区检察院检察官 赵薇 0990-6913263(赵淑媛案件的公诉人)
6、克拉玛依区法院,地址:克拉玛依市迎宾大道56号,邮编:834000
刑庭主审法官,金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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