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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教所、监狱遭残忍折磨 延安市濮会群控告江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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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延安市六十二岁的濮会群修炼法轮大法、努力做好人,在江泽民迫害法轮功后,两次被非法劳教,一次被非法判刑,在劳教所、监狱遭吊铐、毒打、药物等残忍折磨,二零一五年八月向最高级法院控告江泽民,要求法办江泽民。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江泽民以个人意志成立了凌驾于国家宪法及公检法司之上的恐怖组织━━相当于纳粹盖世太保的“六一零办公室”,同年七月二十日至今,“六一零办公室 ”系统地对坚守信仰“真善忍”的中国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灭绝政策,导致十六年来法轮功学员广泛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甚至被迫害致死。

濮会群控告说:“两次被关进洗脑班,两次进劳教所,三次进看守所,一次进监狱期间,遭受的迫害太多太多,写出的连点滴都算不上,罚站、打、吊铐、不让用水、不让睡觉、不让上厕所、不让接见、不让买日用品、不让与人说话,是经常的,长期的,随时都在发生的,因不让上厕所,我的裤子和鞋经常是湿的,还经常是拖着鞋走路的,因长期罚站脚经常是肿的,走路更经常是一拐一拐的,因是犯人和干警经常打的。”

下面是濮会群在诉状中陈述的部分事实与理由:

一九九九年七月我因履行公民的权利去北京上访,当年的九月四日上午九点左右在延安驻北京办事处,被延安凤凰派出所派去抓我的干警打了几十个耳光后,又把我双手反铐在背上半小时左右,再把我铐到铁管上。几小时后因要登机打开手铐,旁边一个人看见我被铐过的手说:“铐成这样,这是铐死人”,导致我被铐过的手一年后还是麻木的。

中共酷刑演示:手铐
中共酷刑演示:手铐

二零零二年十月在陕西省女子劳教所,因我绝食反迫害,转化法轮功的干警刘思佳带着劳教人员每天强行对我灌食,劳教人员金亚红坐在我肚子上 ,劳教所的医生(干警)把食管插进我鼻孔里,多次来回把食管拉上来又插下去折磨,一边拉一边插一边问:“吃不吃”。灌完后,我听见干警刘思佳吩咐说:“打”,劳教人员又把我拉进厕所打,打我的劳教人员其中一个叫李亚琴。

酷刑演示:野蛮灌食
酷刑演示:野蛮灌食

二零零三年四月劳教人员又把我拉到水房关上门,往我全身泼多盆冷水,她们一边泼一边笑我一边惨叫,我从门缝里看见干警刘思佳在水房门外听。泼我凉水的劳教人员其中一个叫李桂兰。

中共酷刑示意图:浇凉水
中共酷刑示意图:浇凉水

二零零三年五月更是迫害升级,在打、罚站、不让用水、不让睡觉、不让上厕所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每顿往我们不转化的法轮功学员菜里、饭里放安眠药,目的是加重折磨,使人更瞌睡、更昏沉、意识不清,更容易倒下,我随时都有倒下去再起不来的可能。

陕西省女子劳教所还超期关押我七十天,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日到期,到六月十日才放我。劳教期间打我的还有多名干警和劳教人员,其中干警有裴恒、李彩莲、冯香玲等。

二零零八年六月至十二月在延安看守所,一进去就给我戴一个月手铐、脚镣,而且是扭着铐的,我听见看守所铐我的干警说:“就这样扭着铐,专门叫她难受。”牢头董小娟带领犯人多次打我,看守所所长高柏林亲自带人两次把我钉在床板上。

二零零九年一月上旬,我被送到陕西省女子监狱,当天就被负责转化的牢头张改平,带几个犯人把我按上打,脱光了我的衣裤,当时就打掉我一颗牙。打完的当天不给我饭吃,不让我睡觉,晚上强制我坐在水泥地上,几个犯人看着我,不让我闭眼,否则又打。

二零零九年四月份,几个犯人又按上我打,我以绝食抵制迫害的第三天,搞强制转化的干警杜颖进来了,她叫我站起来,我无力起来,杜颖说:“站不起来,把她吊起来。”于是犯人马上把我吊铐起来。负责转化的头目、干警魏尘在旁边看,最后我休克了,醒来后她们继续折磨。参与迫害我的犯人当天有张春红、王红娟、刘丽红、田亚兰、李爱梅等。

酷刑演示:吊铐
酷刑演示:吊铐

本人因坚守信仰履行公民合法进京上访权益而以莫须有的罪名被非法劳教、非法判刑、非法关押洗脑班,责任单位触犯了《宪法》第三十六条:“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四十一条: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三百九十九条;触犯了中国政府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

延安市看守所、陕西省女子劳教所、陕西省女子监狱、洗脑班对本人施用酷刑,触犯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构成了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陕西省女子劳教所对本人超期关押,触犯了《刑法》第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的第四条,构成超期关押罪。

鉴于所有参与迫害的单位与个人所犯以上罪责,皆因江泽民一手造成,本人对他们暂不起诉,一切由江泽民负全部责任。请中国最高级法院会立案调查后依法惩办江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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