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的编写、投递、查询与模板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举报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

举报信一般来说,举报信可以分为开头,正文和结尾三大部分。在写开头之前,最好给举报信起一个名,有个标题。比如:“对张三贪污问题的举报”等等,使举报工作人员对举报信的内容一目了然。

举报信的开头就像写平信那样,顶格写上接受举报单位的名称,比如“台州市路桥区检察院举报中心”。然后介绍一下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比如:名字、性别、职务、工作单位和住址等。

举报信的正文,应该详细介绍举报案件的事实。这是举报部门进行处理的基本依据,也是写好举报信的关键。介绍举报案件应当按照案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具体情节和后果等等。这些内容应当再写得详细一些。有证明人或者知情人的,要把他们的姓名、单位、联系办法等写清楚。如果知道知情人和被举报是什么关系,也应写明白。

举报信的结尾可以说说自己的个人看法,提出具体要求。

最后,举报人应当签上自己的姓名,写上写信时间。

写举报信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举报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要随意夸大,更不能无中生有。在介绍案情时,不要把自己的主观上的怀疑、推测和真实情况混在一起写,以免影响及时、准确地开展调查工作。

(2)最好在举报信中把您掌握的证据写清楚,说明这些证据是怎么来的。

举报信写好后,可以通过邮局或网络举报。通过邮局举报,优先采用寄挂号信。寄挂号信需要写清收件人地址、邮编、单位名称和姓名,不需要提供身份证明,不需要写出个人的真实住址、姓名和联系方式。寄挂号信需收好信函收据,以便跟踪查询是否查收。注意不要寄平信,平信无法查询是否查收了。

我整理了举报信的两个模板,供大家参考。不足之处,建议大家不断修正。

举报信(模板一)

——江泽民推行迫害政策,导致某某……(需根据个人情况修改,如未被直接迫害的,建议修改为“——关于江泽民及其610系统对某某及所有法轮功学员的迫害”)

敬呈: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穆红玉厅长

被举报人:江泽民。男。现年89岁(1926年08月17日生人)。前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理由与事实:

一、江泽民组织利用邪教组织610,破坏法律实施

1999年6月,江泽民下令成立了“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及其执行机构,简称“610办公室”。该组织符合《两高解释》中对邪教组织的定性。江泽民是该邪教组织的教主,他的言论是该组织的宗旨,该组织的存在就是为了实现他的意图。江泽民利用担任国家主席、总书记、军委主席的机会,将其邪教组织610凌驾于国家机器之上,破坏法律实施,迫害善良,使整个国家和民族濒临崩溃边缘。

(一)江泽民组织利用邪教组织610

610组织,是在江泽民的授意下,于1999年6月10日成立的。成立以来,始终唯江泽民之命是从,不对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负责。江泽民就是这个组织的组织者,也是它的领袖。至今江泽民下台多年,该组织仍以江泽民的言论、命令为宗旨,所以他也是这个组织的精神领袖。

该组织冒用国家(国务院、中共中央)的名义,神化首要分子。将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的言论作为变相的“神言”(绝对正确,不容置疑,否则就是“不讲政治”,就会受到无情打击和边缘化),置于人间的一切道德、法律、组织和机构之上,利用制造和散布“法轮功自焚”、“炼法轮功死了1400人”、“傅怡彬杀人案”等诬陷和栽赃新闻,将自己打扮成“稳定社会”、“珍惜生命”等“正义”形象,蛊惑、蒙骗他人,发展(建立系统的610机构,配备系统的固定成员)、控制成员(与单位、个人的奖金、晋升等相挂钩,实行株连政策控制绑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甚至家庭)、危害社会(颠倒善恶、正邪等基本传统价值,抓捕善良民众、酷刑迫害在押人员、活摘器官)的非法组织。

(二)江泽民利用担任国家最高领导人的机会,破坏法律实施

1999年4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关于印发《江泽民同志给政治局常委及其他有关领导同志的信》的通知”,这份通知的核心精神就是要求中共所有领导人都学习江泽民于1999年4月25日夜间的一封信,贯彻落实信中提到的方针,将法轮功视为国家敌人加以镇压,并向中共中央汇报具体行动的进度。6月10日,江泽民下令各级政府、党委成立610机构。该机构拥有调动一切国家资源的权力,凌驾于一切法律、组织和政府之上,罔顾《宪法》赋予民众的信仰自由的基本权利,滥用国家机器,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残酷迫害无辜民众。

在完成起邪教组织的建立以后,江泽民于7月20日,通过610组织,指使中共民政部、公安部将法轮功定为非法组织并取缔。全面启动对法轮功的非法镇压。

江泽民通过邪教组织610系统性地对数以千万计坚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国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灭绝政策。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江泽民采用层层捆绑,家家株连的办法,将迫害法轮功的责任落实到每一层政府机构、每一个企事业单位乃至家庭,绑架全社会参与迫害法轮功。其行为已严重破坏《宪法》、《刑法》和《诉讼法》的正常实施。

为了达到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引导社会仇视法轮功,江泽民动用宣传媒体、警察、其他各类社会人员,编造了震惊全球的“天安门广场法轮功自焚伪案”。因其拙劣的表演,“气管切开三天能唱歌”,“人的衣服都烧坏了,怀中装汽油的雪碧瓶却完好无损”等情节破绽被国际社会揭穿,反而成为了故意捏造假新闻污蔑、陷害法轮功的证据。

“傅怡彬杀人案”是江泽民制造的又一栽赃陷害法轮功的实例。CCTV电视新闻中傅怡彬一边讲“旁人手上扎根刺,心里都会难受”,一边讲杀死自己的亲人是“为了帮助他们升天”等。其自相矛盾的言行,被国际社会识破,并得到知情人指证,证明傅怡彬是个住在北京海淀区大钟寺附近,没被送去医院的精神病患者,却根本没人能证明其炼过法轮功。

江泽民还指责中国民众“修炼法轮功死了1400人”。1999年前后,中国大陆法轮功修炼者人数约1亿,我国人口现状自然死亡率约为7‰左右,按正常比例,修炼法轮功的人中,仅一年就应该达到70万人。江泽民说只有1400人,恰恰说明法轮功修炼者的死亡率极低,其指责毫无道理。

江泽民利用手中的权力,操控国家机器,让传播事实真相的舆论工具宣传其善恶正邪颠倒、真假是非混淆的信息;利用维护社会公正的司法工具对无辜者进行抓捕、关押、判刑、关押、酷刑折磨;利用救死扶伤的医院进行活摘人体器官;使所有用来保护民众合法权益的国家机器都沦为剥夺民众合法权益的工具。其行为,严重破坏了上述法律条款的正常实施,也严重迫害了社会道德良知。

十六年来,数以百万计的无辜者被诋毁名誉、非法抓捕、强制洗脑、非法劳教、非法判刑、酷刑折磨、迫害致死,甚至被活摘器官。

如果江泽民没有手中的权力,不可能成立610这个邪教组织,更不可能将这个邪教组织凌驾于一切机构、组织、政府之上。如果没有610这个邪教组织,江泽民也无法制造如此严重的祸害。

二、受江泽民及其邪教组织610的迫害,使某某遭受严重伤害

时间、地点、人物、迫害事件事情经过、造成的后果。

…………(此处需根据个人情况修改补充,并对此部分标题做相应的修改,以免文不对题——“受到严重伤害”)

某某的遭遇,是江泽民利用邪教组织610给数千万法轮功修炼者带来的深重灾难的冰山一角。事实上,江泽民的迫害政策持续十六年,已导致全民族空前的道德危机(如果真善忍是“邪”的,那什么是正的?)、法制危机(所有的法律都可以废弃,只有领袖的话是真正的法律)和社会危机(一亿人的信仰被镇压,数千万人被推到社会对立面)。

强烈要求最高检察机关对邪教魁首江泽民的罪行进行立案调查、公诉,绳之以法。取缔其建立的邪教组织610,恢复正常的道德伦理、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

一个良知尚存的公民(化名或实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2015年 月 日

举报信(模板二)

——江泽民及其610系统使某某受到严重迫害(需根据个人情况修改,如未被直接迫害的,建议修改为“——关于江泽民及其610系统对某某及所有法轮功学员的迫害”)

敬呈: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穆红玉厅长

被举报人:江泽民。男。现年89岁(1926年08月17日生人)。前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理由与事实:

1999年江泽民指称法轮功为“邪教”。江泽民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书面采访时说,“法轮功是危害社会和人民的邪教,酿成了十分严重的社会后果”(中新社巴黎十月二十五日电)。

江泽民称法轮功为“邪教”,没有任何依据。“两高司法解释(一)”和“两高司法解释(二)”在全文内容中搜索,根本没有出现过“法轮功”三个字。到目前为止关于邪教认定最新的一个正式文件,是公安部2000年颁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宣布了14种邪教,也没有列入法轮功。从普世的价值简单地讲,法轮功提倡的“真、善、忍”是人类普世的基本准则,是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追求的美好价值,与邪教没有任何关系。

与江泽民的说法相反,1998年5月,国家体育总局对法轮功进行了全面的调查了解。9月由医学专家配合此次调查,对广东12553名法轮功学员进行了抽样调查,结果表明祛病健身总有效率为97.9%。10月20日,国家体育总局派到长春和哈尔滨的调研组组长发表讲话说:“我们认为法轮功的功法功效都不错,对于社会的稳定,对于精神文明建设,效果是很显著的,这个要充份肯定。”

1998年下半年,部份全国人大离退休老干部,根据大量群众来信反映公安非法对待法轮功炼功群众的问题,对法轮功进行了一段时间的详细调查研究,得出“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并于年底向江泽民为首的政治局提交了调查报告。1999年2月,美国一家杂志《US News and World Report》发表文章谈到了法轮功在健身方面的好处,援引了国家体育总局局长说的话:“法轮功和其他气功可以使每人每年节省医药费1000元。如果炼功人是一亿,就可以节省一千亿元。朱镕基对此非常高兴。国家可以更好地使用这笔钱。”

二十多年来,法轮功传遍全世界各地,都能与当地的文化、信仰、政治制度相适应,能够被各国人民和政府所接受和容纳,没有哪个政府(中国大陆除外)说法轮功不好。江泽民称法轮功为邪教纯属个人看法。

江泽民利用手中的权力,将个人意志强加于各级党委、政府之上。1999年4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关于印发《江泽民同志给政治局常委及其他有关领导同志的信》的通知”,这份通知要求中共领导人学习江泽民于1999年4月25日夜间的一封信,要求中共领导人贯彻落实信中提到的方针,并向中共中央汇报相关进度。江泽民的信和《通知》表明他把个人的观点强加在中共中央其他领导人身上。(这个《通知》要求中共领导人学习和落实信中的内容,而不是与他们讨论征求意见。)

在这种违规操作下,中共中央于1999年7月19日下达了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明确要求“以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和中央关于“法轮功”问题的指示精神为指导”,“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组织、宣传、统战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积极工作。”此后所有党群系统、政府机构被全面启动,将法轮功列为“邪教”对待,反复进行妖魔化宣传和不遗余力的打击。虽然江泽民已下台多年,但迫害机构610办公室依然存在,迫害政策至今仍在延续。

在江泽民担任国家主席期间,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国际公约中明确, “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

2002年10月,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总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公开出版。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的江泽民为这部法库作序。江泽民在序言中指出,“依法治国,是我们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有效方式。只有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才能保证全体人民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和享有广泛的公民权利;只有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作保障,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只有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有效调节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才能保证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这是一条被古今中外历史所证明了的为政之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身为国家主席,一边为《法库》作序,声称“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一边践踏宪法和国际法,不仅是明知故犯,还是玩弄国际社会、藐视中国法律,视中国人民为草芥,玩弄中国国家机器于掌股之上。

某年月日,某某因修炼法轮功,在某地被某某机构人员,采用何种手段进行迫害,造成了何种后果。

…………(此处需根据个人情况修改补充)

江泽民对某某犯有侮辱罪、诽谤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本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举报,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江泽民的刑事责任和其他相关责任,取缔非法迫害机构610组织。

举报人:(化名或实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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