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冤狱 遭酷刑 广州时会文一家三人控告元凶江泽民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广东报道)广州法轮功学员时会文、妻子朱裕红、岳母刘杯英三人六月五日将控告江泽民的刑事控告书通过EMS分别寄往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立案庭,控告江泽民对法轮功的迫害运动造成控告人多次被绑架迫害,时会文陷冤狱四年;朱裕红陷冤狱十年;刘杯英陷冤狱二年,并均遭酷刑迫害,要求追究江泽民的法律责任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五百万元和精神损失一千万元。

时会文于一九九五年在华南理工大学读硕士研究生期间开始修炼法轮功,努力按“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身体各种顽疾不翼而飞,顺利完成了学业,毕业后在广东省铁研究所下属磁塑公司上班,成为公司的技术骨干。妻子朱裕红一九九七年开始修炼法轮功,是深受学生爱戴的好老师。岳母刘杯英修炼法轮功后身体很多疑难杂症都不见了,没读过书的她还奇迹般的能够通读《转法轮》

然而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起,时任中共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的江泽民以一己之私发动了对法轮功的迫害,滥用所有的国家媒体抹黑法轮功和李洪志先生,在法律之外成立了类似“中央文革小组”的迫害法轮功专职机构“610办公室”,并利用此非法组织胁迫各级公检法司和武警、军队等机构对法轮功学员大肆抄家、毁书、绑架、洗脑、酷刑、劳教、判刑、甚至活摘器官等,系统性地对全国数以千万计坚持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的灭绝政策。二零零一年江泽民等还导演了漏洞百出的“天安门自焚伪案”,利用国家媒体毒害全中国和全世界人民。迫害自一九九九年延续至今旷达十六年之久,而今每天仍有大量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抓捕、洗脑和判刑。

控告人表示,起诉罪恶之首江泽民,让正义在人间得到伸张,让“真善忍”的普世价值继续在神州大地得到洪扬,实乃中国人之大幸!苍生之幸!

时会文与他妻子朱裕红及岳母刘杯英三人就这十六年期间所遭受的迫害简述如下:

时会文:被绑架、非法拘禁洗脑、酷刑和陷冤狱迫害四年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广东省冶金厅保卫处及其下属单位广东省钢铁研究所保卫科将我非法拘禁在广州增城区新塘镇一招待所内,强制非法洗脑迫害,时间有两个星期左右。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八日,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将去天河体育中心参加集体炼功活动的大批法轮功学员绑架和审讯,后我被天河五山派出所以“扰乱社会治安”非法行政拘留十四天。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天河五山派出所将我位于广东省钢铁研究所的住所非法抄家,抢劫了电脑等个人物品,并绑架了我的妻子朱裕红。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我和其他两位法轮功学员去天安门广场打横幅抗议迫害,遭到便衣的非法殴打并拖上依维柯警车,拉到天安门派出所非法关押和审讯。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一日我和其他三位法轮功学员去肇庆鼎湖山旅游,因在旅游区张贴“法轮大法好”标语而被鼎湖派出所非法抓捕审讯,后被非法判处劳动教养二年。后劳动教养被撤销,广州市天河公安分局以有人说我在广州白云山张贴过标语把我带回广州天河看守所非法关押和审讯。在天河看守所被奴役做苦工,因没完成任务被戴脚镣、打耳光和观看杖刑过程恐吓,并被勒令在便池旁睡觉侮辱达数月之久。每天早上监室门一开,一股阴风吹来,监管警察早已坐在椅子上,后面是穿红马褂的当差囚犯。仓头跑步上前递交劳动数量登记本。监管警察从后面开始点名,干的少的被勒令趴在地上,当差囚犯手拿步枪拖,抡圆了,跳起来用力打下,啪啪的击打声和惨叫声此起彼伏,活脱脱的一个人间地狱!

后广州市检察院滥用刑法第三百条“利用X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将我和其他十多位法轮功学员公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零二年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又将案件拆分为单独公诉,我被非法起诉到天河区人民法院,后被天河区人民法院滥用刑法第三百条非法判处四年。

二零零三年到二零零五年一月在广东省韶关北江监狱非法关押期间,遭到监狱的非法洗脑迫害,监狱方面采用了不让睡觉的“熬鹰”酷刑,长达近一个月,没日没夜的播放污蔑法轮功和法轮功师父的视频。参与的主要人员有监狱副监狱长朱建平、政治部主任陆国新、肖某、第十二监区教导员张继文、专管干事张剑锋、曾某、刘某等。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七日广州市天河区“610”到我所在工作地点非法抄家,劫走了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个人财产。在此之前,”610”人员还指示单位计算机管理人员将电脑MAC绑定IP,交给他们监控单位人员的上网行为。

朱裕红:被绑架、刑讯逼供、酷刑和陷冤狱迫害十年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八日,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将去天河体育中心参加集体炼功活动的大批法轮功学员绑架和审讯,后我被天河五山派出所带走,让家人接回。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晚,五山派出所几个男女警察来到我家抄家和绑架我,我被他们几个人连拉带扯的拖到楼下,推上车后,被他们打耳光,边打边辱骂大法。

在看守所被非法关押期间,天河公安局警察在非法审讯我时又打又踢,我被他们打翻在地,几乎断气。看守所警察让包夹人员看管和殴打我,把我穿的衣服用来抹地。我因坚持炼功被警察戴脚镣,警察还让在押人员把我抬起来扔到便池上。警察还禁止我使用自己的日用品,没日没夜的奴工迫害。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八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滥用刑法第三百条诬判我十三年,和我一起被诬判的还有六~七位法轮功学员,很多都是刚毕业或在读的大学生,均被非法判处八~十三年的重刑。我们被诬判的原因仅仅是因为我们印刷和散发了法轮功真相传单!我看到自己被非法判处十三年冤狱时,便撕毁判决书抗议,看守所警察将我穿针戴镣半个月,后一直钉镣五个月才解开,造成脚趾甲脱落、流脓流血、走路失衡。

二零零三年我被投入广州女子监狱做奴工。监狱“610”为转化法轮功学员,每天不断的播放污蔑法轮功师父、栽赃陷害法轮功的音像,强迫看诽谤法轮功的书籍资料。因我拒绝跳那些怪异的舞蹈,被监狱警察使用电棍电击,他们将我背铐坐在水泥地上,长时间保持一个姿势。他们还让包夹犯人在纸上写上我师父的名字,逼迫我去踩踏,我不从,他们就自己去踩踏。长时间剥夺睡眠也是他们惯用的迫害手段之一。

参与迫害的主要人员有“610办”刘主任和恶警张惠新、李洪华、夏雪梅、汤某等。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一日释放,现有释放证明(2010)女狱假字第27号作为证据。

刘杯英:被诬判劳教陷冤狱二年并遭酷刑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约上午十点三十分,广州赤岗街派出所警察阮沛洪和居委会工作人员魏鸿青借查消防为名,进入艺苑路西街的飞虎窗帘店,当时我正在带孙子和读书,他们抢走了我的书,赶到马路中间绑架了我。同时也绑架了我的大儿子。后我被非法判处劳动教养二年,关押在广州槎头女子劳教所。我的大儿子也被非法判处劳教三年,关押在花都男子劳教所。

劳教所里我拒绝“转化”,那些恶警让劳教人员拿矿泉水瓶砸我的头、嘴和身体。我被长期罚站,腿肿的老高。他们还让吸毒人员抓住我的身体往铁床上撞,用脚踢,掐我的脖子。更可耻的是,他们还让人架住我的胳膊,让我站在我师父的像上踩踏。

法律依据

法轮功自一九九二年传出以来,以“真善忍”为原则指导人们炼功,使数千万人身心受益,为国家节省了大量的医疗费,道德观念的提升又客观上了起到了稳定社会的作用。

然而江泽民罔顾法轮功巨大正面作用的事实,信口雌黄的认定法轮功为邪教(法轮功是叫人向善的正法),并动用国家资源予以打压迫害,直接违反了《宪法》第三十六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和《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江泽民强奸民意,又不允许法轮功学员采取任何行动维护合法权益,动用国家暴力机构予以打压,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第四十一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之规定。非法抄家,违法 《宪法》第三十九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非法关押洗脑,违反《宪法》第三十七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散布谎言,侮辱法轮功师父和法轮功学员人格,违法《宪法》第三十八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之规定。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江泽民在违犯宪法后对法轮功所做的一切迫害行为都是违宪犯罪行为。《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江泽民却指示政法委和“610”机构胁迫各级公检法执法犯法,这才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罪”!

洗脑班、劳教所、监狱监管人员按照江泽民操控的“610”指示强迫转化法轮功学员,采用各种酷刑迫害,违法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的规定。因酷刑致法轮功学员致残致死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江泽民不仅在中国违宪违法,也违反了国际法。其罪行符合联合国一九九八年颁布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的“灭绝种族罪”五条中的前四条,符合“危害人类罪”定义中的除第十条以外的所有条款。

综上所述,我们一家三人和其他众多法轮功学员所遭受的人权、精神、身体等迫害的事实,江泽民及其一手操控“610”非法组织及各政府的职能部门违反了中国《宪法》、《刑法》等法律诸多条款,已经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报复陷害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刑讯逼供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诬告陷害罪;强迫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侮辱罪;诽谤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法律实施罪等,也违反了中国政府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中之规定:公民享有并且应得到政府保障的“生命、自由、人身权、人格权、信仰自由权、财产权、集会、结社自由权、免受奴役、酷刑、侮辱”等权利,违反了联合国一九九八年颁布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的“灭绝种族罪”以上五条中的前四条,符合“危害人类罪”定义中的除第十条以外的所有条款。

故此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对元凶江泽民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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