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清江泽民和中共针对法轮功的斗争运动(1)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五月五日】根据美国众议院通过的几项决议,法轮功是一个“和平非暴力的精神信仰和修炼,在中国和其它地区有数百万计的追随者”。绝对的非暴力与慈悲是这个精神运动的两大核心理念。

A. 简介

中国共产党(中共)做为一个政治组织,成立于1921年。从那时直到现在,它的组织和运作与中国作为一个国家是很不同。1949年,中国的内战结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了。在中国的九个被认可的党派中,中共占统治地位,但是它始终与中国作为一个国家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1949年以后,党采取定期的整风运动,清洗、镇压,或斗争(暴力压制)其内部或外部的敌人。这些运动是在政府的权限之外进行的,没有合法的程序,政府规范或任何形式的客观听证。相反,他们依赖党的命令,让干部去决定要打击的目标,制裁和限制那些被打击的对象,包括用党的官方喉舌去谴责他们,然后通过党的直接行动对目标打击斗争,在有些情况下党也指使一些低层党外人士参与这些针对打击目标的行动。

“斗争”一词是在意识形态方面进行政治迫害的专用词,是共产党迫害文化的一部分。在这个背景下,中国共产党的追随者们,为了表现他们对体制的忠诚,对任何被体制当做打击对象的人,要表现出敌意。比如, 在1957年的反右运动中的知识分子,“阶级敌人”如教授,曾经的地主和企业主,等等都曾是打击对象。在文化大革命时期,被打击的对象被完全地曝光在党的追随者面前,被羞辱,诋毁和恐吓,被迫承认党或其任何一个追随者所提出的任何罪名。除了公开的羞辱和诋毁,被打击的对象还会遭受一系列的迫害,通常包括非法监禁,殴打,酷刑和处死。事实上,当一个群体或个人被当成“斗争”对象时,其含义是明确的:有必要走出法律的框架对他们进行迫害。将一个群体作为斗争对象的过程,每次都基本上是一样的。

• 把某一个特定的群体当作“敌人”或“邪教”来打击,这个决定一定是由党做出的。 1957年针对55万“右派”(官方数字,非官方数字估计是2百万)的反右运动, 是由党发动的。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所有的指示性文件也都是以党中央的名义发布的。

• 党发出命令后,受打击的群体就被用精心制造的语言贴上党和“人民”的敌人的标签,被推到党的意识形态(被认为是绝对的真理)的对立面。
• 镇压的开始是以使用党的特定语言为信号的,尤其是“斗争”一词,在这个背景下意味着对斗争目标的“非法酷刑和迫害”。

• 其它的迫害词汇如“揭批”(揭发和批判)和“转化”(从意识形态上转变认识)也是党常使用的词,目的是把一个群体和它的成员孤立出去以便“特殊对待”。

• 中国的导向性媒体,如《人民日报》和中央电视台晚间新闻,党的意识形态杂志都开始大力宣传,以确保每个人都知道谁是党的敌人或×教。

• 党动员特殊的和普通的安全机构,包括党的特殊机构(比如党用来酷刑和暴力镇压法轮功的610办公室)和一般的警察机构,在党的庇护下识别、围捕、任意监禁、肉体与精神折磨这个“群体”中的每一位成员。目地是迫使所谓的“敌人”放弃他们作为这个群体成员的身份和信仰,与党“保持一致”,并使用同样的手段对付这个群体中的其它成员。

• 这最后一步就叫做“转化”或“强制改变信仰”。那些拒绝被“强制转化”的成员会遭受更加升级的暴力,在许多情况下,导致死亡。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政以来(也许更早)每次党所发起的“斗争”运动都重复以上的程序,即先是确定一个目标群体,然后有组织的攻击,包括对被打击群体成员的肉体与精神上的虐待,监禁和酷刑。

尽管有时也会在事后走一个过场,给党正在进行的镇压运动涂上一层合法的色彩 (通过相关的法律,使用司法审判程序,或者让兼职党的工作的政府官员出面),但这只是一些小小且无意义的表面动作,丝毫不改变上述非法暴力的实质。

简单地说,“斗争”性质的运动不是“法律”。法律学者 H.L.A. Hart 把法律定义为,最低程度上,要有一个一致的“规则体系”,和一个“识别规则”,以识别什么是合法的法律。这样的法律是给相关官员规定责任,并一以贯之的用这套法律规则约束他们的行为。 在这些党的镇压当中,从没有一个连贯一致的法律解释和应用,没有基于任何一部法律或法规的依据,每次都是随意的针对一些人,只是因为这些人被看做是一个组织的成员,而这个组织已被定义为党的敌人。

在正当程序和合法听证这方面,中国的法律系统给那些被当成党的敌人的人一个预先编排好的程序。被告人在法庭上不允许自我辩护不允许作无罪辩护,或按自己的意愿聘请律师。任何无罪辩护,或揭露自己在出庭前所遭受虐待的尝试,都会遭致更为严重的迫害。那些拒绝配合(这个程序)的人会(在开庭前或事后)遭受酷刑。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可以被法庭接受。在这个编排好的程序的结尾,被告人被处以任意的监禁,侮辱人格和非人的对待,强迫放弃信仰,以及其它形式的酷刑,甚至是法律之外的处死。

其他的一些中国专家学者和律师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最近在2014年12月的《华盛顿邮报》,著名的中国人权律师滕彪这样说:“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依法治国’并不意味着你我理解的法治….党所说的法治是‘列宁加秦始皇’式的当代极权结合落后中国的‘法治’。这不过是一个控制社会的工具。”香港大学法律教授 傅華伶指出,许多法律之外的过程 - 法律之外再之外的过程,远离并且高于法律。这包括双规(一种属于党纪的法外监禁和审讯系统)、媒体控制、软禁、秘密警察、“黑监狱”、城管(一个类似警察的部门,在全国范围内与警察配合,执行城市规范)、刺探公民信息、酷刑、被失踪和网络警察。

因此,先把人关起来,再找出关押他的理由,这好象很奇怪,但事实上,这(在中国)是一套现成的模式。根据著名中国问题学者 Perry Link (林培瑞)博士:“在毛泽东去世后,审判毛派“四人帮”时,在1989年邓小平指控异议人士天体物理学家方励之时,…以及许多其它的案例, 都是先下令把人关起来,然后再研究(这人)“犯了什么法”和“基于什么事实说他犯了法” 。

(待续,接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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