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维护什么

——读明慧编辑部文章《出发点》有感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读了明慧编辑部最新发表的文章《出发点》,很受震动。文中点出的问题,最近在北京学员中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为什么正法到了最后的最后,还会出现这种复杂情况?此文警醒我们每个人必须从新审视自己修炼和做事的出发点。我想从一个方面谈谈自己的认识。

对于被编辑部点名者这样有严重问题的人,北京有些学员只强调他今天也在发资料、劝三退,以此证明他表现精進,是真正的修炼人。有了这种认同,就進而听他讲个人曾经有过的辉煌、历史上当过谁、有什么功能等等,甚至他编造的谎言也照单全收,既不怀疑,也不去调查核实。

其实,识别一人是否是真修的大法弟子并不难。师父在《新加坡法会讲法》中讲过“你们圆容法首先就是要做一个好人。大家在做好人的同时就已经是在圆容法了。”“这样大家就是在圆容着法,换句话说,你也是在维护着法。”可是看看某些人的言行,在显示心驱使下,都是在宣扬表现自己的与众不同,甚至不顾及他人的安全;为了彰显自己,好大喜功的追求轰轰烈烈的效果,甚至做出不齿于人的事还毫无愧疚之心,这是一个真修者的修为吗?那么他是在维护法还是在破坏法呢。

师父在《大纽约地区法会讲法》中说:“如果不听劝阻、太执著了,那可能干的坏事就会大,就会被魔利用。”这样的人在北京地区不是已经出现了吗?可是维护他的同修的出发点是站在哪呢?

我们都知道大法弟子在任何环境和任何场合下,要维护的只能是大法。但是在执着中、不好的观念中,我们有时会被执着带动、被观念误导,以为在维护法,实质是在维护自己的执着和观念,偏离了自己原本的初衷,偏离了大法却不自知。

在我们强调自己的认知时,会和同修发生有声、无声的争论;我们为了自己的名利情,同样会和同修发生或明或暗的冲突和较劲;我们似乎在维护大法,其心态已经忽略了事情本身,明显在证明自己的正确。

同修啊,想过没有,这是在维护个人,维护自我,而不是维护大法。我们应该为同修、为自己、为大法的全局负责,还是更多的关注自己是否“慈悲”了某个人?作为修炼人,当有同修对某人不在法上的言行给予告诫时,我们应该劝他向内找,严肃的对待修炼,还是姑息人情降低标准,片面肯定他的外在表现,对他破坏大法的言行提供市场?有句话叫捧杀,他不能深刻反思、归正自己,会膨胀到哪里去呢?我们的人心不是把他捧成魔了吗?致使他自以为是越走越远,积重难返失去机缘。

真的慈悲于他,是唤醒他的真念,不要再被显示心、色欲心带动对同修造业,对大法犯罪!促使他曝光自己做过的不法之事,而不要在证明自己、维护个人名利上用心!不再各处去窜,利用形式上的“精進”假相来骗取学员的信任,在学员中散布其对明慧网的不满和他那套乱法的论点。

我们知道,被他干扰到的同修有的已经开始不认可明慧网。同修啊,你们还觉的这是小事吗?

师父在《新加坡法会讲法》中告诉我们:“那么佛也是只看人心的,不看人所维护的这个形式。维护的本身也都是执著,都是常人放不下的东西,而不是真正修佛。”我们对照师父讲法,拷问自己,我们到底在维护什么。李旭鹏的出现,在北京已不是第一起,都有同修在追捧中丧失了修炼者的真我,这不正检验了我们修炼的出发点吗,以此为戒修正自己才是真修者所为。

师父在《美国首都法会讲法》中讲:“人把做事当作了修炼,人把维护宗教的形式当作修炼。其实神根本就不看重这些,只看重人心的提高,那才是真正的提高,而那个环境只不过是提供给修炼者、信佛信神的人一种共同能够提高的那么一种场合,互相能够借鉴。”反省我们自己,之所以被类似李旭鹏这样的人迷惑,是否因为我们更侧重做事表现而非修炼人的根本心性。

那么我们审视一个人是否修炼人,是看其恒久的心性表现、全面的状态,不会强调一两次的“突出”表现。有个别人身在大法弟子中而心非在大法中,如果我们仅仅认可人的眼睛看到的,而不是用心里那个在法中修出来的“真眼”去分辨,就会被形式、表象、假相所迷惑。

师父教我们:“众生珍惜大法就是珍惜自己的生命,慈悲众生。”(《精進要旨》〈定论〉)“作为旧宇宙的生命,包括一切生命因素,在正法这件事情上、在我的选择中,所有的生命都来按照我所选择的来圆容它,把你们最好的办法拿出来,不是为改动我要的,而是按照我说的去圆容它,这就是宇宙中生命最大的善念”(《二零零三年元宵节讲法》)。

请同修想一想,和“慈悲”于、维护某一个人比起来,哪个才是大法弟子应该具有的真正的慈悲善念呢?

让我们重温师父的几段讲法:

“所以有些东西人知道是错误的还用感情在维护这种不理智的行为,而宇宙的真相却被人为的自己把自己给封闭住了。”(《各地讲法一》〈美国第一次讲法〉)

“但是每个人都不能放松自己,也不能够看到别人对大法声誉造成损失而无动于衷,这是对你们的要求。作为大法弟子来讲,大家不都是在维护法、证实法吗?这就是你们的责任。”(《各地讲法七》〈二零零六年加拿大法会讲法〉)

“就是因为人心太多,出现问题时维护自己而不是法。”(《各地讲法十》〈在大纪元会议上讲法〉)

个人所悟,有不在法上之处,请同修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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