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检举信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十月五日】明慧编辑部“关于诉江的通知”中说:“参与举报江泽民的学员,如果原来身份没有暴露的,一律不允许使用个人信息,可以使用笔名和化名去做。”这个“做”我理解是举报。诉江包括举报和控告。控告是要举证的,内容越多越好;举报不要求提供详实的证据,世人听说或知道哪怕一点违法犯罪的情况就可以举报。举报与“检举”的含义类似,是指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检举(举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一项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公民检举(举报)可以通过电话举报、信函举报、传真举报、网络举报,或者认为方便的其它形式进行,常用的方式是信函举报。控告状在明慧网上有不少文章专门作了介绍,本地有同修把控告状中的“控告”二字改写成“举报”,其实举报信的格式相对比较简单。有的同修还是觉的心里没底,不知如何写,因而迟迟下不了笔。

一般来说,举报信可以分为开头,正文和结尾三大部分。在写开头之前,可以给举报信起一个名,有个标题。比如:“对秦月明被酷刑致死案的举报”等等,使举报工作人员对举报信的内容一目了然。

举报信的开头就像写平信那样,顶格写上接受举报单位的名称,比如“最高检察院举报中心”。实名举报要介绍一下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比如:名字、性别、职务、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电话等,如果被举报人有几个人的话,还要逐个分别写清楚。对于匿名举报,举报人的情况就不用写了。

举报信的正文,应该详细介绍举报案件的事实。一般是按照案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具体情节和后果等等,内容尽量写的详细一些。

举报信的结尾可以说说自己的个人看法,提出具体要求。最后,举报人应当签上自己的姓名,写上写信时间。

以下是本人整理的几篇检举信供参考,旨在抛砖引玉,建议根据自己的情况,写出自己的举报信来。


检举江泽民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坚持依法治国,首先就要坚持依宪治国,然而1999年7月一场由江泽民亲自发动,旨在彻底铲除法轮功的迫害运动全面展开,铺天盖地的谎言宣传仿佛“文革”再现。信仰自由是一项普世原则,也是国家的宪法原则,法轮功对国家、民族、对个人有百利而无一害。除中国外,在世界各国均能自由存在和发展。

至于将法轮功诬蔑为邪教,是时任中共党魁江泽民所为,而从来没有任何法律明文认定。迫害法轮功是江泽民独断专行的违法行为。

法轮大法是教人按“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使人从本质上提高自己的道德。法轮功自1992年5月传出至1999年7月期间,在国内的传播一直呈健康发展的趋势。据已故前任全国人大常委会乔石委员长在1998年组织全国人大180多名干部在北京和广州进行长达半年的调查结果显示,法轮功修炼者的疾病治愈率达到98%之多,调查报告上报中央政治局的结论是“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据法轮功明慧网提供的数据显示,法轮功目前已经传至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世界各国政府机构、议员、团体组织等对法轮功和创始人李洪志先生颁发的褒奖及感谢已达1899项(包括1999年以前国内的6项)。法轮功造福于全世界的各国人民,受到了世界各国政府和民众的欢迎,为中国人民在世界上赢得了极高声誉。

江泽民的以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1条,非法剥夺了中国境内所有修炼法轮功的中国公民所拥有的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利。

1、1999年4月25日夜,时任中共总书记的江泽民以一封个人的信件(见《江泽民文选第二卷》<一个新的信号>),启动了整个中共专政机器对中国境内法轮功修炼群众的迫害。

2、1999年9月在新西兰召开的APEC会议上,江泽民向所有在座的国家领导人包括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分发了一本中共对法轮功诬陷宣传的书,书中诬陷法轮功学员危险和精神失常,应被制止。

3、1999年10月25日,江泽民在对法国进行国事访问之前,接受了法国《费加罗报》的书面采访。江泽民在访谈中攻击法轮功,并称法轮功为“邪教”,公开将法轮功定为应当遭受暴力迫害的对象。在江泽民使用这个词语之前,中共的任何文件或媒体中都没有使用过这个词语,再次表明迫害法轮功是江泽民的个人意志,同时也是江泽民不断推动使迫害升级的。

鉴于江泽民的特殊职位,江泽民在触犯本条《刑法》的同时,也严重违反、妨害和破坏了《宪法》第5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51条的施行: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非法剥夺中国境内所有修炼法轮功的中国公民所拥有的信仰自由的权利,带头违反、妨害和破坏了《宪法》第5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部份的实施。

作为担任国家主席的公民,江泽民非法剥夺中国境内所有修炼法轮功的中国公民所拥有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违反、妨害和破坏了《宪法》第三十三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目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部份的实施。

作为担任国家主席的公民,江泽民非法剥夺中国境内所有修炼法轮功的中国公民所拥有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违反、妨害和破坏了《宪法》第三十六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部份的实施。

作为担任国家主席的公民,江泽民非法剥夺中国境内所有修炼法轮功的中国公民所拥有的宗教信仰自由,并进行迫害的行为,违反、妨害和破坏了《宪法》第三十八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部份的实施。

作为担任国家主席的公民,江泽民滥用职权非法剥夺中国境内所有修炼法轮功的中国公民所拥有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带头违反并破坏了《宪法》第五十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部份的实施。

如上所述,江泽民触犯了《刑法》第251条,其所犯下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罪行,也严重违反、妨害和破坏了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实施,同样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

鉴于江泽民对《刑法》条款和《宪法》权威的侵犯,以及其在国家主席职位上的犯罪影响,以及使国家的根本利益遭受到的极其严重的巨大损失;鉴于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在《宪法》为根本保障的社会环境中生活的、对国家公共财产有广义享有权和具体使用权的、国家的构成部份和人民的一员,江泽民犯罪行为造成的严重损失,已经广泛而深远的侵害了我作为国家公民从精神世界的高度和生活环境的层面的全部利益。为此,特请求依法对被举报人江泽民在任职期间所犯下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进行立案调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举人(化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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