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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心向善的老太太被诬为“恐怖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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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一月十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家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西铁地区的常秀华老人只因讲了几句有关法轮大法的真话,竟然被海州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

说来,此案甚为荒谬,常秀华老人只因为信仰法轮大法,并讲了几句真话,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遭站前派出所警察绑架。而后,海州公安分局的国保大队长周志勇竟然对家属说:现在阜新市没有恐怖组织,就抓常秀华当“恐怖分子”充数……

各位父老乡亲,请问,一个修“真、善、忍”、手无寸铁的老太太,她伤害了谁?她制造了什么“恐怖”?相反,“真、善、忍” 是普世的价值,是人类的道德基础,如果把修“真、善、忍”的好人都当成“恐怖分子”打击,这个社会岂不真恐怖了?!怎竟会有人善恶不分到如此荒谬、弱智的程度?

而且,只因讲了几句真话就被关进冤狱的常秀华老人,竟然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被起诉到了法院。

而海州区法院的法官们,作为执法者,竟然践踏法律,对无辜的六旬老太非法冤判四年!谁家没有老人?又谁人没有父母?各位法官,叩问良知,我们的内心能够安宁吗?

而且常秀华老人的家中还有一个身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丈夫无人照顾。对这样的一位老人定罪,岂不是与理与法都说不过去?!

常秀华老人上诉到中法,家人为其聘请了北京律师兰志学做辩护人。兰律师在递交给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律师意见书中主要阐明了以下几点意见:

1、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也就是说信仰宗教本身是一项最基本的宪法权利。

2、中国政府已经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对《联合国宪章》的遵守负有国际义务。这些公约中有明确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权利的规定,这些规定应该成为审批机关使用法律时的主要参考依据。

3、中国是一个不承认思想犯罪的国家,思想的问题要通过交流、沟通、对话的方式来解决,而不是用强制、简单粗暴的手段和方法,更不能诉诸于刑事责任的追究,否则我们就不会有真正的法治。

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裁定判三缓五,常秀华老人被释放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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