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神韵光盘当庭播放 法官无话可说

Twitter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明慧网通讯员内蒙古报道)三月二十八日,内蒙古通辽市法轮功学员宋炳赋、张平遭非法庭审时,所谓的“证据”神韵晚会光盘当庭播放。律师说这只是一些精彩的歌舞节目,怎能说是犯罪物品呢?法官、公诉人无话可说。北京律师做无罪辩护,要求无罪释放。

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法院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点非法开庭,庭审善良的法轮功修炼者宋炳赋、张平夫妇,主审法官李海亮,陪审法官王野、赵春明。两位北京维权律师为他们作无罪辩护,指出起诉书指控张平涉及“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不成立(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张平夫妇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刑律,应该无罪释放。

法官问张平宋炳赋夫妇:资料哪里来?发多少?认不认罪?张平说:我做好人,祛病健身,无罪。这时公诉人出示所谓的“证据”。宋炳赋的辩护律师指出:任何违法行为都有社会危害性,而构成犯罪必须有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接着律师连问两遍宋炳赋你的资料在哪里放着,宋答:在车里,我也没有下车。律师说退一步讲从客观后果来看,从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证据”来看,我的当事人也仅仅是持有了法轮功资料,根本没有发放怎么就能说他构成犯罪呢?况且依照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

修炼法轮功完全合法。《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所以,我们老百姓信仰和修炼法轮功是受《宪法》保护的,是完全合法的。

制作、传播法轮功真相资料是合法的。《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制作、散发法轮功真相宣传品是合乎《宪法》的。

律师说:我觉得,我的当事人,宋炳赋今天根本就不应该站在法庭上。公诉人上纲上线,两位律师要求公诉人出示所谓构成犯罪的证据:有神韵光盘、翻墙软件、扇子,律师说你们有没有经过有关法律部门鉴定?法官答“没有”,律师说那你怎么能说这些东西是罪证?

律师要求当场播放光盘并验证是否是犯罪物品。神韵晚会光盘在法庭当场播放,律师说这只是一些精彩的歌舞节目,是没有阶级性的、是中立的,怎能说是犯罪物品呢?在场所有人看着鸦雀无声,法官、公诉人无话可说。律师说,至于翻墙软件,只是让人看看了解一下国外的情况,没什么,我们律师也经常看。

公诉人实在无话可说,便问律师:谁叫你来的?你怎么能给法轮功打官司?律师回答:信仰自由,宪法没有规定不允许法轮功请律师打官司,我是维权律师,谁请我打官司都行,包括法轮功人员,我也有权利给他们打官司,而且我的律师证是经国家鉴定合法的。

通辽法轮功学员张平,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在向人赠发神韵光盘时被警察绑架,后被非法批捕。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点,通辽国保大队警察王波、许静又闯进张平家,将张平的丈夫宋炳赋绑架到河西看守所,也是非法“批捕”。

宋炳赋有老母亲和残疾的女儿,女儿妞妞不满十三岁,患先天性失聪。宋炳赋的老母亲现已八十六岁,宋炳赋是她唯一儿子。但是至过年前,老人都还不知道儿子的下落,邻居与亲属怕老人承受不住,都隐瞒着不告诉实情。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