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辩的威严

Twitter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在我接触的同修被绑架的案例中,发现在遭绑架之初,家属及参与营救的同修往往不知如何开始,通常首先想到的是请北京的正义律师来坚持要人,讲真相的项目戛然而止;其次想到的是寄望于常人或老弱病残同修及家属去要人,认为常人不怕写保证,不怕乱讲话,老弱病残同修会唤起人的怜悯心,因而不怕被抓;再其次经济状况好的同修家属用金钱疏通关节,“走水路”捞人。

我们看到更多的情况是:公、检、法、司机关属邪恶密集之地,正念不足者,心态不稳,不但救不了人,还会让常人对大法不敬,对大法弟子有微言、怨气,甚至生出轻慢之心,正义律师有时亦然。不在法上而花钱“走水路”者,就是放大邪恶的欲望,有时反而被盯上,放了又抓,魔难不断。有的花了二十余万元,最终人还是在里面的,更有的花了大把钱最终人还是被迫害致死。

经过交流,我们悟到,正念正行的大法弟子“佛光普照,礼义圆明”[1],光焰万丈之际,邪恶无处遁形,于是我们本地同修改变了做法,营救同修以大法弟子为主,常人家属配合,且决不用金钱去“走水路”捞人,同时将营救工作溶入到更广泛的救度众生中来,锲而不舍的讲真相救人。

我们以请律师的名义,一家一家的面向各个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讲真相,拿着真相资料询问他们:“因为发放这样的劝善资料而被捕,你们怎么看?”这样资料就面对面发出去了,他们有疑问我们就可以解答了,律师接不接案不重要,重要的是他接了真相资料,一个一个的生命将获得救度。对公、检、法、司、人大、纪检等部门和社会相关人员讲真相也是如此操作。这样讲真相有针对性,也容易讲到常人的心里去,常人愿意接受,也愿意听真相。

由于北京太远,请北京律师成本高,所以我们只请本地律师。但本地律师怕心重,所以我们只请本地律师做事务性的工作,比如会见,与公、检、法、司机关联系,接受和递交司法文书等。开庭辩护时则不需律师参加,我们自己辩,通常由家属或同修自辩。这样律师怕心稍缓,容易听得進真相,也容易接案,收费也低。

要自辩就得自己撰写《辩护词》,这涉及到辩护的原则和内容的取舍。必须为法轮大法辩护(也就是讲大法真相),大法对个人、家庭、社会都有益无害;大法弟子做三件事是善行,不仅合理合法,而且应该受到鼓励。如果不为大法辩护,只为自己辩解没有(多)做三件事(如没有那么多资料,等等),就会落在“承认大法有罪”的逻辑圈套中,这样不但犯了常人的罪,还对大法犯罪,如此则无论是旧势力的理和常人的法律都会紧追不放,导致魔难缠身,久而不得其解。

《辩护词》本身也是一份讲真相的资料,具有通用性,不但各案可通用,各案的各个阶段也可通用,内容虽各有取舍,侧重点也不同,但都能通用,并且不限于“审判”阶段。《控告信》、《刑事上诉状》、《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起诉状》等均可与《辩护词》内容一样,只是格式稍有不同而已,改一下文件名和抬头及请求事项,结尾改一下称呼,“此致 某机关”,落款改为“控告人”、“上诉人”、“申请人”或“起诉人”即可。这样一来,《辩护词》等法律文书就变成了真相资料,让接触案件的公、检、法、司、党政及相关人员看到后,明白真相得救,从而有一个好的未来,也是一桩大好事。但正式司法文书还是要按正规格式书写。

通用《辩护词》可从常人法律的角度,也可从大法弟子善良的角度,还可从人权、普世价值的角度撰写,不同写法各有千秋。从常人的法律角度书写,“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何如?”效果也不错,“其人弗能应也”常可预料。这里撰写的通用《辩护词》就是从常人的法律角度书写,已被多位自辩的本地和外地同修及家属使用过。因为《辩护词》是要在法庭上宣读的,所以要力求精简,篇幅不要太长,否则会读不完,也容易受法官打断,不过万一被打断了也不要气馁,庭后提交书面《辩护词》。鉴于我的法律专业水平有限,所附《辩护词》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注意根据案件修改人名、人称、年份等,亦可自行取舍加减。由于同案可能有多个同修被告,一案需要更多多角度的《辩护词》,所以恳请同修中的法律人亦为自辩同修及家属拟写更多更好的通用《辩护词》。

总之,既然到了那一步,我们就借此自辩的机会向那里的生命讲清真相。自辩的过程就是讲真相的过程,将自辩与讲真相溶为一体,自觉的维护大法的尊严,清除邪恶。

因此,蒙难中原的大法弟子无所畏惧,也无需畏惧,只管做师父交待的三件事而无需执着其它,待心性提高之时,魔难自会化解。“身卧牢笼别伤哀 正念正行有法在 静思几多执著事 了却人心恶自败”[2]。

个人的经历与体会,疏漏在所难免,希望同修慈悲指正。

下面的辩护词,主要是面向中共的公检法人员,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和阐述,仅供参考。

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某某某,是被告某某某的家属,我接受(2014)某字某号一案被告某某某的委托,担任他(她)的辩护人,现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采纳。

一、修炼法轮大法无罪。

(一)《刑法》三百条及两高司法解释只适用于邪教,不是邪教者不能适用。

依公安部颁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3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公安部已认定了十四种邪教,即: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邪教组织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7种。其中根本没有法轮功。

(二)法轮功学员未破坏法律的实施。

法轮功学员修“真、善、忍”,遇事找自己的原因,对政治也没有诉求。在长达近十五年的苦难中,也未见哪一个法轮功学员有过激行为,去破坏法律的实施,报复国家,报复政府,报复司法工作人员,未见自焚(2001天安门自焚已被国际社会证实是伪案)、未见杀人放火。相反,法轮功学员一直是平和的,即使在残酷的迫害下,也只是不屈不挠的在讲述真相,告诉世人“法轮大法是好的,真善忍是好的”,法轮大法弟子是被冤枉的,被迫害的,等等这些真相。如此合法的表达自己的思想,讲述自己的苦难遭遇,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呢?

(三)前人大老干部调查报告的结论。

1998年年底,前人大老干部依中共中央组织程序向中共政治局提交调查报告,认为:“法轮功祛病健身有效率达99.1%、得到了家庭的和睦、每年可节省上千亿的医疗费”。结论是:“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

二、迫害法轮功学员有罪。

(一)迫害法轮功依据违法。

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以下依据违法。

1、1999年4月25日,江泽民给政治局常委的一封信——《一个新的信号》。

江泽民个人对法轮功做出负面评价违法,且个人信件及讲话也不成法律依据。

2、1999年7月19日 江泽民在高层会议中正式宣布定案,全面取缔法轮功。

但七名常委,六名不同意,只有江泽民一人一意孤行,违反党纪国法,操纵中共中央。导致第二天,出现了震惊中外的针对法轮功学员的抓捕和抄家的全国统一大规模行动的“720事件”。

3、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

民政部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未经登记并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因为如下事实证明中国法轮功研究会(法轮大法研究会)依法成立并获得政府认证和褒奖:

1992年9月,法轮功被确定为中国气功科研会的直属功派,传功范围为中国全国。1993年7月30日,经中国气功科研会批准,中国法轮功研究会成立。1993年8月31日,中国公安部所属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致信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感谢李洪志先生为全国第三届见义勇为先進分子表彰大会代表免费提供康复治疗。1993年12月27日,李洪志先生获中国公安部所属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荣誉证书。1994年5月14、15日,李洪志先生在北京公安大学礼堂举办两场带功报告会,主办单位为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1996年3月,经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同意,中国法轮功研究会正式退出了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中国法轮功研究会不再存在。

中国法轮功研究会在存续期间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合法组织,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范围内依法传功,获得各政府机关尤其是公安部的好评。退出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后,中国法轮功研究会解散,各地的辅导站和炼功点,是学员们自愿免费义务教功,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没有办公场所,没有名册,不存钱存物,没有组织,也不以组织的名义活动。

4、1999年7月22日,公安部依同一天民政部的认定发布针对法轮功的“六禁止”通告。

但公安部的“六禁止”通告的抽象行政行为超越权限,应依《立法法》八十七条第(一)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和八十八条第(三)项:“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由国务院予以撤销:

(1)规定的事项超越本部门的权限范围。

“六禁止通告”属于公安部的部门规章,依《立法法》第七十一条:“国务院各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然而“六禁止通告”规定的事项是非本部门的同级的民政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执行民政部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由民政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在公安部的权限范围内。.

(2)规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不能制定规章。

《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而公安部却在“六禁止”通告中将剥夺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应制定法律的事项制定成规章,超越权限。在实际施行中,公安机关的承办人更是目无法纪,任意滥用酷刑,侵犯法轮功学员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而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

5、1999年10月25日,江泽民个人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社论委员会主席佩雷菲特书面采访时第一次提到“法轮功就是×教”。

中国各大报纸在头版头条以“法轮功就是×教”为题发表了江泽民的个人讲话。这是对法轮功的诽谤,是违法的。

(二)针对法轮功的迫害,是江泽民个人一手发动。

江泽民无来由的迫害法轮功,采取的手段极其卑鄙恶劣,通常采用密令的形式,不留文字,某些电子文档也有“看后销毁”的字样。如“三个月铲除”、“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等,就是江泽民十几年来通过凌驾于政府司法等一切国家机构之上的超级机构,秘密的部级组织“610”办公室不断下达的对法轮功的密令。对法轮功的群体灭绝,直接导致法轮功学员冤狱数百万,死伤无计其数,更有甚者,还活摘、贩卖法轮功学员的器官,犯下了滔天的反人类罪行。

三、对法轮功学员犯罪的承办人员的法律责任应当依法追究。

法轮功学员是一群善良的修炼群体,却惨遭如此荼毒,以致人神共愤。 “善恶若无报,乾坤必有私”。我们看到了,该来的已经来了,清算早已开始。

(一)、世界性的控告大面积的展开。

1、江泽民受到国内法轮功学员朱柯明、王杰的控告。

2、江泽民及其追随者,在国外受到了外国司法的追诉。

全球有30个国家35位律师组成了全球公审江泽民集团的律师团,已经在16个国家提出了针对江泽民的17个诉讼案,包括对于江泽民和另外几十名中共官员在内,共提出了55个以上的诉讼案,诉讼的罪名为: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反人类罪、杀人罪。

(二)、追诉已初见成效。

1、目前国外至少3个已获得胜诉判决。

2、国内正在悄悄的发生变化:

中国劳教制度已被撤销,迫害法轮功的相关人员正在天理报应中受到清理。

据中国政法大学某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2009年在课堂上透露:劳教制度本来在1999年前就准备取消,只是因为出现了一个大的群体法轮功,于是针对他们保留了劳教制度,目前被劳教人员80%是法轮功,如果取消劳教制度,法轮功问题也就(要)解决了。

目前取消劳教制度虽仍未解决法轮功问题,也看不出法轮功学员的修炼环境宽松多少,但是清算的大戏却已悄然上演。

据报导:政法委向中央递交报告,仅十八大后的三个多月里,各级政法委官员被双规、逮捕人数多达453人。其中公安系统392人,检察院系统19人,法院系统27人,司法系统5人,非公检法司系统10人,还有12名政法高官自杀身亡。中纪委网站于2014年1月9日刊发《“老虎”“苍蝇”一起打——十八大以来查办案件工作综述》。文章指出,去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7。2万件违法违纪线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8。2万人。文章引用专家观点指出,从中纪委查处的落马官员密度和速度上看,可称近三十年之最。目前薄熙来被判处无期徒刑,作恶多端的王立军获刑十五年,据传狱中下肢瘫痪,迫害法轮功的中央610主任兼公安部副部长李东生已被捕,随着其落马,其亲手参与炮制的“天安门自焚伪案”真相正在国际社会全面曝光,据报道,原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公安部长周永康也已被捕。这种清算力度正逐渐加大,迫害法轮功者将寝食难安。

现在,迫害元凶江泽民虽已退出党政军大权,但迫害还在继续,可见其罪之巨,影响之广、之深、之烈,但伴随着他及追随者的,则是撕心裂肺的痛悔和永无尽头的煎熬。

综上所述,法轮大法是正法,引导人们信仰真、善、忍,提升了国民的道德素质,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法轮功之所以受到如此不公正待遇,仅仅起源于江泽民的个人意志,毫无法律依据。对江本人及其追随者的全面清算很快就会到来,若继续延续他的错误,还在针对法轮功犯罪,就是对其错误的背书,将与其同罪。

因此,曾经做过或正在做对法轮功不好事情的责任人员,最好向被害者道歉,请求他们的原谅,也许会得到善解。正在做的更应赶快停止,给自己留条后路。否则,国法不容,天理不容,受害人必会追诉到底。

以上辩护意见,请审判长、审判员严肃对待,审慎考虑,宣告无罪释放本案所有大法弟子,并返还扣押的现金、打印机、电脑、真相光盘、真相书籍、打印耗材等私人财产,以谢天下。

辩护人:

二零一四年 月 日

注:
[1] 李洪志师父著作:《转法轮》
[2] 李洪志师父诗词:《洪吟二》〈别哀〉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