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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退休职工和女儿被非法判刑

更新: 2017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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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明慧网通讯员云南报道)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法院罔顾事实与法律,十二月十一日对云南大学退休职工马玲和她女儿张稷(学校教师)分别非法判刑四年、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开庭时,三位律师郭连辉、胡贵云、王全璋有理有据为她们母女二人做无罪辩护,对公诉人的指控进行了有力反驳。

马玲女士在庭审最后的陈述中说:今天我站在这个审判席上,心情很沉重,我们的国家要依法治国,可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后,中共开始迫害法轮功,对法轮功从来没有讲过法律,我们一直都在按“真、善、忍”修炼,首先就是一个知法懂法的好人,我们所有的行为都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全世界都需要真善忍,法轮大法洪传到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可现在在我们的国家我们却不被认可,认为我们犯罪,难道我们中国人的智商低到了连“真、善、忍”都不知道好的地步了吗?我非常的悲哀!我追随“真、善、忍”的脚步走到了今天是非常的不容易,也非常的艰难。但是我很有信心,通过今天为我们做无罪辩护的律师朋友们,他们用法律维护了我们的尊严,维护了做人的权利,我衷心地感谢他们!

马玲女士说:我认为我是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是这个社会最需要的好人,如果都按“真、善、忍”做好人,我们这个社会该多美好啊,就是因为我享有了这个美好,我才愿意把这个美好告诉所有的人,哪怕我五进看守所,两进劳教所,我走的这条路,是咱中华民族的希望之路,是全人类走向未来的希望之路。希望所有在场的人,记住: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拥有美好明天,今天的庭审是对所有人的良心考验,我希望你们停止对法轮功的迫害,一起走向未来,谢谢!

马玲女士是云南大学图书馆退休职工、副研究馆员,在中共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十年多的时间里多次被非法抓捕、抄家、拘留,两次被非法劳教,先后被非法关押五年零七个半月。在被非法劳教期间,学校停发了马玲的工资,并取消了马玲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对马玲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这些做法,马玲回校工作后,向有关部门反映过,但都没有回复。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九日晚,马玲母女前往昆明石林看望腿疼多日的法轮功学员,晚饭时,突然闯入二十余人,自称是北大村派出所的,未出示任何文书,不由分说要求他们“走一趟”。马玲母女等法轮功学员被绑架带走;马玲家汽车被扣押。恶警称“有人举报你们非法聚会”、“我们穿着制服就是证据”。

马玲母女被劫持到石林风景区派出所,四月二十日送到昆明市第一看守所非法关押,第二天被昆明市五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五月二十八日经区检察院同意,五华公安分局非法逮捕,八月二十八日向五华区检察院非法起诉。

家属在五月十三日公安阶段请了辩护律师,却一直不能会见,直到法院开庭前才得到会见。十一月二十八日,五华区法院非法开庭,庭审从上午十点到十二点,下午一点到四点左右结束,当庭没有宣判,十二月十一日上午非法宣判马玲四年,张稷三年。

五华区法院非法庭审马玲母女

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五华区法院门外站满昆明四区国保610及社区相关人员, 九点三十分左右,家属开始进入法院出示身份证和旁听证,并进行了严格的安检。

开庭前,马玲的亲属只拿到十张旁听证,法庭里大概有六十个座位,除十名家属,其余都是国保政法委610等不明身份人员。法庭内有两名男子不停的全方位摄像。

十点不到,马玲和张稷被带入法庭,马玲向旁听席的家属微笑合十,之后,法庭宣布开庭规则,核对被告人身份。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杰,审判员:何燕,陪审员:张丽,
公诉人:张伍权 、薛兵
马玲的辩护人:王全璋,郭莲辉
张稷的辩护人:胡贵云

十点左右庭审开庭,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马玲和张稷都表示按真善忍修炼无罪,持有法轮功物品合法,迫害法轮功有罪。

当公诉人诬陷在马玲、张稷家中和车上搜到的书籍和资料等宣传品为宣传法轮功歪理邪说的犯罪物证时,张稷表示请法庭当庭展示或播放资料和光盘内容,请公诉人明确指出哪一个画面,那一句话或哪一本书是教人行邪作恶的歪理邪说?张稷又说,法轮功的书籍是由法轮大法创始人李洪志先生撰写的,教人按照宇宙根本特性真善忍做好人,教人修炼的书籍,法轮大法的书籍在全世界各个国家正规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并可以在互联网上免费下载。真相资料的内容是大法弟子自费打印制作的向世人讲述法轮功被中共迫害的真实情况,让更多的人明真相得福报。神韵光盘是以弘扬中华五千年神传文化为主要内容的一台歌舞晚会,被誉为世界第一秀,这些物品如何与公诉人指控的刑法三百条罪名相关?

三位辩护律师对公诉人出示的几组证据: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和嫌疑人供述,逐一质证并指出,这些证据不但不能证明马玲母女有任何违法行为,而是证明了公安的执法程序严重违法,是真正破坏了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辩护人对当事人的涉案物品是否是邪教宣传品要求进行鉴定并递交了鉴定申请,请公诉人拿出涉案物品是邪教宣传品的事实,

辩护人指出公诉人指控当事人的罪名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不是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罪,两高的解释是指邪教宣传品,不是法轮功宣传品,辩护人多次要求公诉人出示证据围绕本案指控的罪名,并当庭展示书证和物证,明确指出当事人利用了哪一个邪教组织?通过什么样的手段,破坏了哪一部法律的实施?

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辩护人围绕公诉人的指控询问当事人的动机和是否犯罪故意

王全璋:你是什么时候开始炼功的?
马玲:我一九九九年三月开始修炼法轮功的。
王全璋:在你的生活中有没有发现哪部法律法规干扰了你的生活,你要去阻止它?
马玲:没有,修炼法轮功,按真善忍做好人,首先就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好人
王全璋:周围的人对你如何评价?
马玲:我修炼法轮功以后,周围的人很钦佩我,看守所监室的人都很尊敬我,她们看到了我就看到了法轮大法的美好,就看到了修炼人是这个社会最好的人,今天开庭前我监室里十七个姐妹祝我在法庭上辩论成功,让我无罪回家。
王全璋:有没有人告诉你国家的哪一部法律明确定义了法轮功是邪教?
马玲:没有。
王全璋:公安机关询问时有没有告知你的程序权利?是否出示扣押物品清单?告知你这些物品属于邪教宣传品,你有重新鉴定的权利?
马玲:没有。
胡贵云:你什么时候开始炼法轮功?
张稷:一九九六年。
胡贵云:你为什么炼法轮功?有没有人强迫你炼法轮功?
张稷:法轮功让我找到人生的真谛,我是自愿的,没有人强迫我。
胡贵云:你是否强迫他人炼法轮功?
张稷:法轮功是教人向善的高德大法,是教人修炼的,修炼者来去自由。

辩护人当庭揭露五华公安分局隐瞒阻止律师会见并要求检察院追究相关责任

王全璋:公安机关有没有告诉你家人为你请了律师?
马玲:没有。
郭连辉:你什么时候见到你的律师?
马玲:我是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点钟第一次见到郭律师。
郭连辉:我在公安阶段就办理了手续,到了昆明市看守所不让见人,说是办案单位在入所手续上有文字记载:如果律师会见需经办案单位同意,这个行为在程序上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侵犯了律师的权利也侵犯了检察院的管辖权,希望公诉方记录在案,给予追究。
胡贵云:公安机关有没有告诉你家里为你请了律师?
张稷:没有,从四月十九日被抓后,到前天才见到律师。

胡贵云:我是五月十三日接受了张稷家属的委托,十四日去看守所不让会见,我按五华公安分局的要求向昆明市司法局和云南省司法局要求备案,报备。昆明市司法局和云南省司法局明确地告诉我,报备是违法行为!我又把这个答复告诉了五华公安分局,并再次到五华分局时,具体承办警官马映辉拒绝会见我,我打110报警,得到督查电话并向其投诉,才使马映辉出来见我。现在请公诉人行使监督权,查清五华公安分局是依照国家的那一条哪一款来剥夺了律师的辩护权和当事人聘请律师的权利!

王全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律师会见需经办案人员批准的有三种情况:1、黑社会性质犯罪,2、重大贪污案,3、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本案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况,本案的指控属于扰乱社会治安类,不需经办人批准,公安人员对被告人隐瞒家人请律师及对辩护人的阻挠,实际上是破坏了刑事诉讼法的实施。

辩护人当庭质证公诉人出示的所谓“前科材料”(马玲被劳教的证明)不合法

王全璋:1、劳教制度废除前,公安人员就承认劳教不是刑事处罚,劳教不是法律,劳教不能作为法律上的证据;2、劳教的非法性已被现有的政策证明;3、刑事诉讼无罪推论是一个基本理念,公诉人以被告人曾经被劳教作为前科证据,是有罪暗示。因此这组证据从合法性的角度讲不能作为马玲有罪的证据。

郭莲辉:前科是指受过刑事处罚,不包括劳教,治安拘留等,人大废除劳教证明劳教是非法的,劳教制度臭名昭著,马玲因炼法轮功被劳教完全是违法的,公诉人把非法劳教作为证据是企图加重对马玲的处罚。另外,十九日抓人,二十日立案,先抓人后立案,程序严重违反。

辩护人当庭指出公安机关以“非法聚集”为由抓人是违法行为

王全璋:公安机关在抓获经过的描述中,用“非法聚集”这样一个词,在中国所有的法律性文件中,根本没有“非法聚集”这样一个术语,只有“非法集会”。“非法集会”有二个含义(审判长打断),我必须解释,这不但证明被告人没有非法行为,反而证明公安机关错误的使用法律,用非法手段对公民进行任意抓捕。非法集会有二个要素:1、在公共场所,2、表达诉求,如政治诉求,这两点不具备的话,公安人员无权插手公民的聚集,不然就会出现“非法吃饭”、“非法喝水”、“非法上厕所”时,都可能成为公安任意抓人的借口。当事人在朋友家中交流吃饭,实际上是一个家庭聚会,没在公共场所,也没有表达诉求,完全不属于公权力介入的领域。公安机关使用非法术语进行侦查活动,这组证据的合法性不存在。加上当事人自己也讲,公安抓人,不穿警服,不出示证件,不说明身份,又拉又拖,没出示搜查证,这一系列的手段都是违法的,说明抓获经过的描述的真实性不存在,因此这组证据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最后三位辩护律师发表了各自的辩护意见,对公诉人指控马玲、张稷利用刑法三百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马玲、张稷修炼法轮功,没有破坏任何法律的实施,中国法律没有定义法轮功是邪教组织,马玲、张稷的行为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联合国《人权宣言》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的权利,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请法庭宣布马玲、张稷无罪!

最后在马玲、张稷做了自我陈述后,掌声响起,庭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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