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正观念 正念正行

——从一些用语中看同修承认迫害的观念

Twitter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最近,看到明慧刊出的石家庄地区一位同修的一篇文章,其中大法弟子劳教“到期”的说法引起了我的思考。这位同修的文章大意是,倡议本地区的同修应多发正念,加持那些被非法拘禁在河北省女子劳教所相继劳教“到期”的四百名同修能够被如期释放。

乍一看,没什么不好的,可一细想,问题就出来了。什么叫到期?大法弟子被劳教的“期限”是谁定的?是师父说的?决对不是!那是邪恶说的。对大法弟子劳教判刑,是邪恶对大法和大法弟子的迫害,是邪恶对正法的犯罪,是师父不承认的。我们怎么能承认呢?大法弟子本来就不应该被关押,何来什么“到期”呢?

正法是师父说了算的。再说,助师正法,救度众生,也绝不是大法弟子被关入监狱、劳教所被迫害实现的。大法弟子被迫害,恰恰是对众生的迫害。所以,我们有时说是加持同修的正念,其实根本就不是正念。不仅不能加持同修,反而可能加重了邪恶的迫害。

这使我联想到我们发正念加持律师为我们同修的“无罪辩护”成功,加持同修“保外就医”成功,加持能够到劳教所、监狱顺利“会见”、“接见”同修。这些貌似是正念,其实都是无意中承认迫害、顺从迫害。

先说“保外就医”,其前提就是违法了,被判刑关入监狱,身体不好,然后要求保外就医。这对于确实触犯国家法律的人是一种人性化的监管措施。然而对大法弟子而言,大法弟子信仰、修炼以及一切讲清大法真相揭露邪恶的行为都是合法的,对大法弟子的关押是非法的。大法弟子要求保外就医,就是承认自己是违法犯罪者。可是邪恶对大法弟子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这是对大法的诋毁。

据我所知,利用“保外就医”方式脱离邪恶黑窝的大法弟子,经常受到邪恶的骚扰。为什么?这里面,这种方式没有彻底否定邪恶的迫害,我认为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无罪辩护,也是一样。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明慧网刊登了一位律师给大法弟子家人的一封信《修炼法轮大法合法,讲清真相合法》。明慧同修特意加了按语,大意是:此文是《修炼法轮大法无罪,讲清真相无罪》的改写版。为什么把“无罪”改为“合法”?这不是简单的做一下文字上的改动。明慧同修指出,无罪在邪党灌输给中国人的法律概念中,轻微违法不视为犯罪或视为无罪。而大法弟子说自己修炼大法和讲清真相的行为 “无罪”在某种程度上,变相承认自己轻微违法。现在“无罪辩护”好象成了“潮流”,但我们是否想过,为什么没有多少甚至没有一例成功的?这里不是否定律师无罪辩护在救度众生中的积极作用,而是到一定的阶段,我们就要找找自己应归正的因素,是不是应由被动的承受应诉辩护实现主动的控告邪恶。如何实现这种转变和如何控告邪恶,本文在此不展开。

从“到期、保外就医、无罪辩护”等等用词,我们可以看到大法弟子有很多观念都需要归正。特别是我们在平时同修间的交流和大法弟子的交流文章中甚至在揭露邪恶迫害的文章中,如果不注意,不但没有破除邪恶和揭露邪恶,反而加持了邪恶,为邪恶造了势。

比如大法弟子被抄家、罚款、被抓、被判刑等等,这些看似揭露迫害的语句,其实内部隐含着承认迫害的因素。抄家、罚款、判刑等等这些词不是不可以用,而是不能用在邪恶对大法弟子的迫害上。抄家,一般说来,它是抄没家产的简称。一般象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被查抄家产,如历史上的和珅。而大法弟子不存在贪污受贿,大法弟子信仰大法坚信大法都是合法的。对大法弟子“抄家”,实质是邪恶的不法人员光天化日到公民家中抢劫的犯罪行为。因为邪恶从大法弟子家中抢走的电脑、打印机、大法书籍、真相传单等等物品,都是大法弟子用自己省吃俭用的钱置办来用于修炼、救度众生的合法财产。一些地方的邪恶竟把这些东西,当作证明大法弟子从事了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大法弟子证实法,维护大法,是合法的,根本谈不上什么犯罪。哪来“证据”一说?如果说这些是“证据”,也是证明大法弟子做了最正最好的事的证据和证明邪恶对大法弟子犯罪的“证据”!

罚款,只有做了错事、违法的事,才被“罚款”。邪恶对大法弟子怎能说是罚款?那是敲诈勒索。什么人才被抓、被关入监狱?当然是坏人。当然,好人被冤枉也被关入监狱,但要从正的角度看,那是好人受了绑架和非法拘禁。可能就因为我们无意中经常使用这些概念,增加了邪恶迫害的能量。

建议同修注意平时交流中在使用这些概念时“正”用,实在说不清的,可以加非法两个字,作为限制语。这可不是可注意可不注意的事,修炼中没小事,大法弟子的一思一念都要正。记得我们师父对学员说自己是监狱八大队的提法给予了纠正。师父讲的那可是法!

有了正念才能有正行。归正了我们头脑中的不正的概念,那么我们在揭露邪恶反迫害中就可以正行了。比如,我们的真相材料,就不应再写什么“大法弟子被抄家、被罚款”,那样老百姓一看,法轮功可不能炼,看哪哪的法轮功又被抄家了,老百姓又不明白抄家是个啥概念,无形中又造了业。如果我们改成正念的写法说,哪哪公安不法之徒或是邪党党徒光天化日绑架好人,哪哪不法之徒到好人家中行邪作恶敲诈勒索入室抢劫,这样正气十足。如果有邪恶绑架、敲诈或抢劫了我们的同修,我们明白了法理,直接以绑架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起诉邪恶,邪恶也就不会那样气焰嚣张了。这样做,比我们无理无据的去求邪恶“放人”好得多。当然,我们起诉控告不是目地,关键说清为什么说他们的行为是绑架、抢劫的犯罪行为,以理服人,这样才能起到揭露邪恶的目地。否则,反而给邪恶造了势。

就写这么多,可能需要归正的概念很多,在此只是抛砖引玉。不当之处,请同修慈悲指正。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