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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香港终审法院的裁决看中共迫害的非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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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5年5月10日】2005年5月5日,香港终审法院对一项法轮功学员上诉案做出判决,裁定3年前香港警察对16名法轮功成员的逮捕行动为不合法,并且全部撤销了对这些法轮功学员的多项控罪。这个曾经因中共江氏集团的压力而发生的不公正判决,终在法轮功学员不懈讲真象的努力和许多正义之士的帮助下获得了合理合法的结果。

为法轮功学员辩护的律师认为,香港终审法院的这一裁定是言论自由的胜利。许多香港内外的正义人士认为,这一裁定体现出香港司法独立的精神。众所周知,在一个真正法治的国家里,司法独立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中国现实社会中,司法却完全不能独立,被共产邪恶专制和独裁集团操控,成为中共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工具和帮凶。

5月9日,《纽约时报》刊登一篇文章质疑中共的“法治”,在列出的事例中,包括山东第二劳教所的法轮功学员没有经过法律程序被关入监狱。事实上,近年来鼓噪“以法治国”来欺骗世人的中共江泽民集团完全以权代法,在1999年7月发动镇压法轮功时,同样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用中共控制的国家权力非法取缔法轮功,所以镇压本身从一开始就是完全非法的,中国法律成为中共强权下的废纸。江泽民说过:“对法轮功不讲法律。”在江泽民对法轮功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等等毫无人性的密令下,在随后近六年的迫害中,非法的610组织及其控制的公安、警察、国安等等,对广大法轮功学员根本不讲任何法律,任意打死、打残、绑架、抓捕、关押、判刑法轮功学员,非法对广大法轮功学员肆意抄家、骚扰、罚款、株连等等。

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智晟在为法轮功学员黄伟的申诉过程中,得到河北石家庄市有关法院“法官”的明确答复:“现在上边有规定,凡是涉法轮功的案件一律不受理,并且不出具任何手续”。对于主流社会被迫害的炼功群众,法庭公然说法律不适应于他们,公然用强权剥夺广大炼功人的合法权利,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在辽宁省某地一个所谓的“法官”曾经对被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说:说一句“法轮大法好”,就可以判七年。

在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和平理性的行使中国宪法赋予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等等合法权利,但是中共江氏一伙公然驱使警察、国安对合法民众进行非法抓捕。香港终审法院在裁决中特别指出,既然示威请愿是合法的,警察逮捕就是非法的。根据这种法治的精神,人们不难看出,不管中共江泽民集团给法轮功扣上多少“莫须有”的罪名,都掩盖不了其施行非法迫害的本质,也终将逃脱不了被绳之以法的可耻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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