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玲在郑州市第一看守所绝食抗议三个月 母亲呼吁关注


【明慧网2005年2月2日】

各级部门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善良的人们:

我叫宋淑瑞,是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后勤服务中心职工。我的女儿王艳玲现在被非法关押在郑州市第一看守所已绝食三个多月,现生命垂危、情况危急,就此情况我向你们发出紧急呼吁,希望你们重视并尽快给予解决或施以援助。

我的女儿王艳玲,34岁,在新闻出版局资料馆任职,98年修炼法轮功以后,身心受益。在单位是个好职工,在家庭是个好女儿、好妻子。她严格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做一个好人。2000年行使公民的权利去北京依法上访回来后单位不让上班,罚款17000元,不给生活费。我的女婿万众也因修炼法轮功被判劳教两年。王艳玲一人带着一岁多的孩子生活困难,单位还派人跟踪几个月。2001年10月中旬,单位伙同610人员把她强行哄骗绑架至洗脑班,后流离失所。这样,使一个一岁多的孩子从此再也见不到自己的父母了。2004年9月底、王艳玲和万众在大街上行走时被派出所警察绑架行政拘留,先关押在金水区等待批准逮捕。为抗议对她的非法迫害,王艳玲开始了长达3个多月的绝食抗争,现在还在持续,生命垂危。我曾多次找到有关部门询问关押王艳玲和万众的法律依据,但他们都互相推脱,没有能给我一个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第35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6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现在,发生在王艳玲和所有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身上的一切,是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严重违犯宪法和法律的行为,是公然对法律、人权及人类文明道德的践踏。我作为一个没有任何权势和地位的普通公民的母亲,我要为我的女儿讨回公道,这也是宪法赋予我的权利。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我在问一些执法人员为什么抓这些信仰“真、善、忍”的好人时,他们有的说:“是江××让抓的,你找江××去吧!”难道江××就可以凌驾于宪法和人民之上吗?江××一手发动迫害善良修炼群众、天理不容。善恶有报是天理。

法轮大法在全世界60多个国家的洪传和受欢迎已经证明了这场镇压的失败和迫害者的可耻下场。

王艳玲五岁的儿子宝宝在等待着他的妈妈回家,虽然他已记不清母亲的样子了。

我的女儿王艳玲因为信仰并且实践“真、善、忍”现在遭受迫害、生命垂危,请知道此消息的人们把这一真象转告他人,请善良的人们帮助我们。


王艳玲母亲:宋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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