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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学员应受国家的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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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8月8日】法律的平等保护权是每个人的基本人权。对于中国公民中的法轮功学员,国家必须予以平等之保护,此为国家之义务,且我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业已入宪;当今中国之“反法轮功运动”,则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野蛮践踏,而这,必须予以制止。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联合国之规定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7条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6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视。”该《公约》第14条第一项中的相关规定为:“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

这些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得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也不得受任何歧视;2、所有的人有权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法律的平等保护权是每个人的基本人权;3、法律应当禁止任何歧视,无论什么情形,只要是对人歧视的,法律就必须禁止;4、法律应当保证所有的人能够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视;5、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无论在刑事审判程序中还是在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以及其他审判程序中,既无特权、也无歧视,这是程序性规定;6、这里“所有的人”指全世界的一切自然人。另外,基于种族歧视、男女不平等现象的长期存在,联合国大会又于1966年和1979年通过了《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二、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规定

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和刑法和民法通则等实体法中,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作了具体规定。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公民的平等权应包括以下含义:1、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社会地位、政治历史、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一律平等的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司法平等,司法机关对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时,一律平等对待,即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的予以追究和制裁;3、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也不得受到任何歧视。(我国宪法和法律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规定之缺陷,本文不予论述。)

三、当今中国之“反法轮功运动”,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之野蛮践踏

法律的平等保护权是公民其他基本权利(宪法权利)的基础。法律的平等保护权往往并不能单独行使,是共存于其他基本权利之行使中的。对法律的平等保护权之侵犯,不可避免的对该(类或部分)公民其他一切基本权利之行使,构成威胁和障碍,并必然导致对公民其他一切基本权利之肆意侵犯。而该(类或部分)公民,因无法自如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权,其所受侵犯之一切权利均无法得到有效救济,甚至根本就得不到救济,沦为受歧视者、二等公民、“法外之民”,再漂亮的法律文件对其也仅为一张白纸而已。此现象乃为人类法治文明所唾弃者。

当今中国之“反法轮功运动”,从总体性质上看,乃属于“群体灭绝”(种族灭绝)罪行——“狞恶之浩劫”,而“有史以来,灭绝种族行为殃祸人类至为惨烈”(《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语)。群体灭绝罪行,首先必定表现为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之践踏;而践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之最疯狂者,亦为群体灭绝罪行。因此,惩治中国“反法轮功运动”的发动者和实施者,惩治此群体灭绝罪行,是全人类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信守和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维护法轮功学员的法律平等保护权,则是当然之事了。

在当今中国,未经法定程序,并无法定事由,也无有权机关,人们对法轮功的自愿修炼即被宣布为“非法”,“法轮功”被宣布为“×教”,强制法轮功学员放弃修炼法轮功,剥夺了法轮功学员本来具有的捍卫自己信仰自由、及人之为人的一切权利,坚持信仰自由的法轮功学员从此被置于非法的、险恶的处境中,丧失了法律的平等保护权。法轮功学员的平等保护权,在当今中国的“反法轮功运动”中之被残暴侵犯,其表现为一切权利之被残暴侵犯,本文依据宪法规定列为17项(加法律的平等保护权,共18项),现略举如下(具体事例有如汪洋大海,详见https://www.minghui.org;而每项受侵犯权利都可以写出厚厚的报告来)。

——关于国籍权。护照为一人所具有国籍之身份证件。许多旅居海外的中国公民,仅因其修炼法轮功,其护照被无理、非法的不予正常延期,有的甚至拒绝给其子女办理护照,从而剥夺了其子女的国籍权。大陆公民有护照需要者,如知其是法轮功学员,公安部门往往并不依法给予办理。

——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轮功”问题成为中国的最大政治禁区, “政治正确”、“政治坚定”是官方主办的各项选举中被选举人的一项先决条件,而支持“反法轮功运动”则是“政治正确”、“政治坚定”的首要内容,从而在事实上剥夺了法轮功学员的被选举权。其实,全国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应坚持修炼法轮功而被非法剥夺代表、委员资格的,不乏其人。

——关于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自1999年7-20日始,法轮功学员即被剥夺持有、信守、捍卫自己信仰之一切权利,而分别由民政部、公安部发布的那两个臭名昭著的违宪、非法文件,即对法轮功学员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进行了非法剥夺。

——关于宗教信仰自由。思想、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是项绝对权利,不受任何法律限制,对其任何法律限制都是非法的、反人性的。虽然法轮功没有采取宗教形式,但仍属于信仰自由之列。江××张口一个“×教”,亿万法轮功学员的信仰自由即被非法剥夺。而国家机器又怎么能被用来剥夺人的信仰呢?!这只能暴露江××的残暴、无知和疯狂,用一个词概括就是“邪恶本性”。

——关于人身自由。在大陆,仅仅因为你坚持修炼法轮功,你就可能被单位或居住社区监视;严重一点的情况,你就可能被绑架到没有法律依据的所谓“学习班”里洗脑;再严重一点,无须法庭审理,你就可能被处以劳教,最高可达四年,或者关进精神病院;更严重的,就可能走个过场,非法判刑,刑期不限,然后关进劳改集中营。

——关于人格尊严。当你确实感受到修炼法轮功的巨大好处和佛法真理的博大精深,当你按照“真、善、忍”不断净化自己,去做一个好人、更好的人,你却被各种野蛮手段——传媒的仇恨宣传、折磨、殴打、欺压、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强制着不仅要放弃修炼法轮功,而且还有仇恨法轮功,你说,你还有人格尊严吗?

——关于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住宅,信件被非法拆开和扣压,电话被非法监听,对于法轮功学员而言,乃是家常便饭,就是身在海外的法轮功学员,也有一些人遭遇了此类非法行为。

——关于批评、建议权和申诉、检举、控告权。法轮功学员依法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出自己对法轮功的看法、对国家现行政策的批评和建议、对自己不公遭遇的申诉、对一些违法犯罪人员和机构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却被置之不理,或遭到压制、打击和报复。

——关于取得赔偿的权利。在“反法轮功运动”中,遍布全国的法轮功学员及其近亲属遭到了冲击和迫害,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其公民权利而受到了损失,许多人甚至被迫害致死、致伤、致残,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却难以实现。

——关于劳动权。国家机关、国家企事业单位,悍然要求其工作人员和员工中的法轮功学员放弃修炼法轮功,否则采取除名、开除或调离原工作岗位等非法行为。很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压力下,要求员工签署“不修炼法轮功”保证,否则不予雇佣。

——关于退休人员生活享受国家和社会保障。对于此类人中之法轮功学员,以停发退休工资等手段强制其放弃修炼法轮功。

——关于受教育权。大陆各级学校和科研机构,普遍要求其学生中的法轮功学员写不修炼法轮功保证,否则停学或开除;且拒不接受具有就读资格的法轮功学员入读,不论其成绩多么优秀。

——关于进行科研、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修炼法轮功,对一些法轮功学员的科研、文化艺术创作有着巨大良益,而且1999年镇压前,随处可见的法轮功学员的集体炼功活动是中国城乡的一道亮丽风景线。镇压以来,曾经美好的这一切都笼罩在恐怖之中了。

——关于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女性法轮功学员在非法迫害中遭受了暴行和虐待,其中包括各种各样的性虐待;怀孕的妇女被强制堕胎;哺乳期被非法劳教、判刑;被非法送進精神病院并注射破坏大脑神经的药物,经常受到侮辱、暴打;因以上原因致死者大有人在。据不完全统计,在通过民间途径能够证实的被迫害致死的1000多名法轮功学员中,女性占了52%。

——关于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法轮功学员的人身自由难以得到有效保证,而一些法轮功学员的婚姻自由更是遭到破坏,有的部门(公安户籍和民政婚姻登记部门)甚至不给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家庭压力也被用在对法轮功学员的“转化”中,一些法轮功学员的家庭因为这场迫害而破裂了。有的身为母亲的法轮功学员连同她的婴儿一起被迫害致死。还是儿童的法轮功学员也同样遭到了迫害,如关押、殴打、强制失学等等。

——关于保护华侨正当权益。在迫害中,对回国的修炼法轮功的华侨非法拘捕、关押劳教、判刑,非法驱逐出境,不允许回国探亲等。

——关于对公民的司法保护。司法部发文不准律师随便接受关于法轮功学员的案子,不得为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判刑由610办公室幕后操控;法轮功学员的申诉、遭受酷刑的控告不予受理;法轮功学员遭受的折磨、殴打、欺压、侮辱,甚至被致死、致伤、致残,公安司法部门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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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被践踏着的法律就要惩治践踏者了。“反法轮功运动”持续五年来,海内外法轮功学员,针对每一个人的良心,而进行的艰苦卓绝的讲真象活动,凝聚起了全中国、全世界的正义力量,而窃据国家权力的江氏集团,其倒行逆施就要被清算了。历史在艰难的等待着被侮辱者的胜利。法轮功学员的勇气与正信铸就了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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