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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贡市张珊自述被迫害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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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7月4日】我家住自贡市自流井区东街三八路机运站20栋8楼4号。我曾因为修炼法轮功、讲大法的真象被派出所非法抓捕,曾被送到资中楠木寺女子劳教所受尽羞辱和折磨,下面就是我亲身经历的迫害

* 四川自贡市看守所的邪恶

2000年7月5日,我因复印法轮功真象资料被大安公安分局发现,他们将我送往自流井区公安分局,随即又把我送進市看守所(劳教转运站)。在此关押两个月后,又被转送去了资中楠木寺女子劳教所。

送進市看守所的当天,刘公安将我的包搜过之后,要将资料拿走,我劝阻她说:其它东西可以拿走,资料请留下,因为这些东西太珍贵了,是教人做好人,使人真修向善的……刘不等我把话说完,就将我的双手、双脚铐在铺板上,铐成了一个“大”字。这样一来,不用说吃饭、解手,就连翻身都动弹不了。为控制自己不解手,整整四天我只吃了一顿饭!更为严重的是:我例假来了,经血已经顺着铺板流了两天了,衣服、裙子布满了鲜血(因为天气炎热,我是穿着裙子出的家门)当时有人劝刘公安说,“把我放下来,或是用上纸再铐上?”可刘公安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导致整个号房:腥气熏天,让人发呕。我例假期间,所有号房的人宁愿到外面烈日下放风池里度日,也不愿停留在号房里一分钟。几天下来,我的衣服、裙子被血染成了硬纸板。没有办法,还得继续穿。后来刘公安发出话来说:只要我吃饭了,就把我放下来。所以第四天我开始吃饭了。可是第四天,第五天过去了,刘公安仍然没有把我放下来,作为一名公安如此失信?

其它杂案人员都为我鸣不平:“炼法轮功的人又不干坏事,而且个个都很善良,为什么要这样子整嘛?”所以,她们有的为我洗漱,有的喂饭,有的为我接小便……。每当此时,我的心就象刀割一般,泪水止不住的往下流。我怎能忍心让她们为我做这一切?为此我把食量减少到最低限度,强制自己不解大便,小便控制自己一天解一次,最多两次。整整五天我没有解一次大便。第六天刘公安才把我放下来,放下之后,大家见我脚铐手铐的地方已经溃烂,浮肿……她们都说:“比死囚犯还整得惨!”

我以上所述,整个号房的人可以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進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讲大法的真象遭无故抓捕

2004年3月28日上午,我去沿滩区卫坪乡板苍6组,准备邀约另外两人一同去看望脚摔伤的同学杨俊英,我走在途中,见到一位熟人。她很热情的端出板凳叫我坐,叫我耍一会再走。我觉得盛情难却,便坐下来同她拉起了家常。她问我:“这么多年了你怎么还没咋个变呢?”我说:“这几年才好了的,前几年我病的简直不成样子。”她说:“你得了啥病?”我说:“我得了甲亢、颈椎骨质增生、腰椎间盘突出、身体半边麻木,冰凉;左大脑没有思维能力。那个时候我到处求医,别人说什么偏方好,我就去试,但总也不见好转,我简直痛苦的不想活了!”她问:“现在好了没有?看你精神爽爽的?”我说:“已经全部好了。”她又问:“怎么好的?”我说:“炼法轮功炼好的!”她说:“那么好呀?”我说:“我的亲身体会还会有假吗?”她又说:“看电视里说的很吓人,啥子杀人啰、自焚啰”。我说:“电视里宣传的与我们炼法轮功的完全是相反的,法轮功的书中明确规定:‘炼功人不能杀生’。那个天安门自焚,根本就不是法轮功的人干的。我是从‘自由亚洲电台’听到的。那个事情漏洞很多。比如:电视上说为了抢救生命,把他们的气管割开了。但为什么记者采访时,个个都能够说出话来?又如:烧伤病人哪个是全身缠满纱布来医的?换药的时候,不等于要剥他的皮吗?还有,天安门广场那么大,就算是警察发现有人自焚,立即跑到附近的建筑物去取,来回至少要5分钟时间。而电视上说:‘警察发现有人自焚迅速取出灭火器,不到1分钟就把火扑灭了。’这不是明显有漏吗?警察又不是背着灭火器巡逻的!?”她会意的点了点头。我又接着说:“现在有很多人都明白了电视上宣传的是假的。因为老百姓身边的法轮功都是身体健康、道德高尚。在单位里是个好职工,在家里是个好成员,在街道是个好居民。他们在利益上不与人争斗,讲文明,讲道德,不沾染社会上不良风气,不赌博、不贪污、不盗窃,还要处处为别人着想。电视上说我们师父敛财,那纯属是骗人的假话。我们师父是清白的,连他的弟子个个都是冰清玉洁的,何况是师父呢?否则我们怎么可能有这种高尚的品德呢?你说是不是这个道理呢?法轮功在世界上已经有60多个国家在炼,没有一个政府是反对的。李洪志师父还几次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的提名。那为什么要镇压呢?主要是政府中有个别人,他看到炼法轮功的人数超过了共产党的人数,又发现法轮功讲‘真善忍’,在群众中的名声好,就产生了嫉妒心和怕心,于是就找借口镇压。有人说法轮功有政治目地,但是查了几年也没有查出个什么反动纲领!有人说是迷信,说科学证实不了。但是,科学还在发展之中嘛,现在证实不了,说不定将来就能证实。信仰是个人的事,那佛教、道教中也讲‘佛、道、神’,为什么国家也允许讲呢?就连毛主席和陈毅元帅也讲过:‘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辰未到’。科学巨星爱因斯坦都是有神论者,那又怎么解释呢?

通过这几年法轮功学员讲真象,已经有不少人明白了,都知道大法好,炼功人都是遵纪守法的公民,但是还有部分执法人员,在上级的高压下,就整好人。

我们告别后,我就找到另两位同学一同去看望摔伤了脚的杨俊英。杨说她没时间,过几天再说。就在她把我俩送出来时,对面开来两辆小车,从车上下来三男一女,他们说是卫坪乡派出所的。其中一人问我:“你是不是在传播法轮功?”我说:“我们在拉家常,什么都谈,法轮功也不例外。”他说:“请跟我们上车”。我说:“为什么?我违反了新宪法的哪一条?请出示条文。”他说不出理由,我也就不上车。后来他们趁我不注意,就对我又推又拉,把我的头猛力按進车门,对我又蹬又踢,造成了我的右腿受伤,皮下大面积出血。我一个弱女子,在这样的野蛮对待下,我大声高呼“法轮大法好!”后来他们把我带到卫坪乡派出所,把我拘禁起来。我认为自己没有罪,也没有扰乱社会治安,他们不应该这样对待我。于是我就找机会离开了派出所。当我回到住家不远处,发现我们楼下出道口有许多警察和白色两轮,我知道他们是不讲理的,就只好在山上呆了一夜。第二天我就去了亲戚家。第三天(3月30日)他们找到了我,将我押回了卫坪乡派出所。后来东兴寺派出所和自流井区分局来把我接出并将我送回了家。参与者有:冯孝辉、余波等公安人员。

卫坪乡派出所拿给我一张“警告”,上面的内容是“利用‘会道门’扰乱社会秩序”,我觉得这些人简直是法盲,他们可以任意的栽赃罪名!我回到家后,带着伤痛,尤其是心灵的创伤,觉得很受委屈。我想国家是以法治国,执法人员也要依法办事,也不能随意的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于是我就去买了几本法律书籍。其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通过学习法律书籍,使我更加明白了:“法轮功不是邪教组织;从事法轮功活动也不是犯罪活动!”而是受国家《宪法》保护的公民的信仰、言论、人身自由。到现在为止,国家的所有法律条文中都没有说法轮功是“邪教组织”,也没有说“谈法轮功和从事法轮功的活动就是犯罪”。就连“两高院”的解释中也没有说法轮功是“邪教组织”。整个解释根本就没有提“法轮功”三个字。

我希望卫坪乡派出所当众撤消对我莫须有罪名的警告;给我一份道歉书;并保证今后不再侵犯我的人权;赔偿我的精神损失和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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