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电子邮件讲真象的经验


【明慧网2004年7月27日】对明慧网2004年6月23日《关于利用电子邮件讲真象邮件标题制作的建议》文章的补充。

该文同修提到的在发送真象电子邮件时,在标题和内容上需要多用心。如邮件标题建议采用“发生在某市的真实故事”、“致某市的父老乡亲——发生在您身边的真事”等提法,邮件内容建议编排一些当地大法弟子受迫害事实等。我认为这种方法很好,有利于揭露和清除当地邪恶。

为此,我想就真象电子邮件的内容做一点补充。

就材料来源说,我觉得明慧网上发表了不少揭露当地邪恶的真象小册子,几乎覆盖了整个大陆各省市,因为这些真象小册子都是经过同修们精心编排的,内容丰富,可以下载后作为材料来源。在编排真象材料时,最好考虑一下收信方的个人阅历,工作性质,可能的人生追求,从而决定发送侧重点不同的真象材料。这些得根据电子邮件地址来源具体情况判断,比如,是亲朋好友同事的邮件地址,那就较容易知道收信方的状况,从而可以制作很有针对性的真象材料发给他;如果邮件地址是通过同学录网站获得的,只能根据入学时间,工作单位等信息做个大体推测,那就只能制作一些带有普遍性的真象材料了。通用真象材料如自焚伪案,四二五上访,洪传世界及破网软件等我认为是不能缺少的。

为了使内容更吸引人,我建议增加一些真象诗词,寓言故事等。这样做是顺着常人的执著心给其讲清真象,效果比较好。

同时,我还想着重补充一下真象电子邮件的形式。

(1)我建议国内弟子用电子邮件讲真象时,附件内容最好采取电子书形式或网页HTML的压缩格式发给收信者。如果用真象小册子(WORD阅读版)直接发送,一是WORD阅读版体积太大,有时好几兆,收信方电邮容量小或有附件大小限制就很容易被退回;二是WORD阅读版少则16页,多则32页,浏览起来不方便,需要翻页,不容易选看,因为常人可不象我们有耐心。如果将同样材料的内容制做成电子书或HTML网页,体积则小很多。

再比较电子书或HTML网页,我发现电子书较HTML网页来说,容量更小(同样内容:电子书的体积只有HTML网页格式的一半大小),页面漂亮,更方便读者浏览。当然,两者皆可取,每日明慧文章就是HTML网页形式的压缩文件。这就要求上网者或其他会编辑的弟子需将有关当地真象材料编成电子书或HTML网页形式。

若编辑HTML网页,则电脑上只需安装Microsoft FrontPage程序,可以去新华书店购买有关网页编辑方面的书作为参考。若编辑电子书,则除了需要FrontPage之外,还需电子书编辑软件,这种软件体积很小,一般1-3M,用www.google.com网站一搜索,能一下找到很多。这种电子书软件使用较简单,一般研究一下软件说明文件就会编译了。

(2)邮件正文。我建议尽量用朋友身份给收信人发信,最好能点明对方的姓名,这样对方会觉得是对他或她的一种尊重;同时写一些向对方问好和祝福的话,告知附件的大体内容(尽量避免用大法敏感词,一般国内邮箱都设有过滤)及附件的打开方法(如压缩的告知对方需用解压软件)。为了吸引对方的阅读兴趣,我有时还会加一段小故事或小幽默,内容当然跟讲真象有关。这样对方一般都会看附件内容(邮件的关键部分),并且回信概率会大大增加,有的明白真象的人会希望你再次给其发材料。这种方法显然比用群发软件发送真象资料的效果好。

(3)发件邮箱的选择。我建议尽量用国内网站的免费信箱,不使用真实身份注册就没问题。因为用国外信箱,有的网站可能不支持中文显示,这样收到的回信就是乱码。虽然很容易被定义IP地址,但只要经常更换上网网吧及使用不同国内网站的不同免费信箱,邪恶也抓不住把柄。若某家网吧要用身份证登记上网,则不要发信。

(4) 收信人的姓名地址搜集和保存。关于搜集,明慧网已发表不少这方面的文章了,如通过同学录网站等。关于保存,我建议用记事本加密压缩保存在国外信箱里较安全,或用优盘从网吧里拿回保存在自家电脑里。

(5)回信。收到的回信一多,当然是好事,但精力毕竟有限,最好看情况决定是否给对方回复。如遇到对方提出疑问的,附件打不开的,或希望再多发些材料的,这些信要及时回复。如仅仅表示感谢的可以考虑不用回复。

有些不明真象对大法怀有怨恨的人,也采用礼貌回复,但表示对法轮功不感兴趣,不希望再收到大法邮件。对于这样的人,最好过一段时间再给其发些不同内容的真象资料。

偶尔也能碰到可能来自同修的回信,但最好不要讲明自己的身份,及交换电话地址等。因为不排除有特务破坏的可能。

另外,要及时将收到的回信复制下来保存到专门的记事本中,便于日后回复。我们用的发件邮箱随时有可能会被网络特务查封,如果不及时保存下来,就会失去这些重要资料。

(6)关于退信,我一般都看看被退回的原因,是地址不存在,还是邮箱容量满,或邮件服务商设置了过滤。若有过滤的,至今还未找到破除办法,希望有破解过滤方面经验的同修能提供帮助。

以上是我个人的一点看法,有不当之处请指正。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7/27/803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