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州反歧视委员会」就法轮功学员遭歧视一案作出公正裁决


【明慧网2004年3月26日】(明慧记者悦然波士顿报道 )针对波士顿两名记者冯学斌和于可心因自己的信仰是法轮功而受到当地两家华人社团及负责人歧视而投诉一案,「麻萨诸塞州反歧视委员会」作出裁决:被投诉人-「海外华人企业家协会」及负责人李刚和「北美华人医学协会」及负责人萧镭-有充分理由被认为触犯法律(Probable Cause Finding)。

*采访受歧视的真正原因是(因为信仰)法轮功

2003年6月14日晚,波士顿十三家华人社团在萨得伯瑞镇(简称萨镇)联合举办「抗萨斯募捐音乐会」,冯学斌和于可心作为「新唐人电视台」记者前往采访。在其它所有媒体允许入场的情况下,冯于二人被「海外华人企业家协会」的负责人李刚和「北美华人医学协会」负责人萧镭拒之门外。两位记者利用手中的摄像机将全程拍摄下来,这卷录像带成为此案的关键证据之一。录像中显示,两位记者正要入场采访时,被萧李二人拦住,并告知无票不得入场。当记者要买票时,又被告知必须事先买票,现场不卖票,而从录像上看,当场就有不止一人买票入场。后来有人给了记者一张票,萧镭立即追上给票人,单独说了几句话,致使给票人将票收回。最后萧李二人叫来当地警察,强迫两名记者离场。

「麻州反歧视委员会」在裁决中指出,被投诉人否认对两名记者有歧视行为,但从录像中可知:1)萧李二人知道两名记者是法轮功学员,萧还嘲笑她们的信仰及法轮功创始人。2)音乐会的票是在门口向公众出售的。3)有人给了记者一张票,但当萧将那人叫到一边,单独说了几句话后,那人把票收了回来。萧在后来的对话中承认他说的是“我告诉他,你们是法轮功”。综上所述,「麻州反歧视委员会」认定两名记者被拒的真正原因是(因为信仰)法轮功。

根据「麻州普通法」第272章92A节:任何公共场所、渡假村、或娱乐场的拥有者、租用者、或经营者...不得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出版、发行、散发或表示出,有意地或已造成对任何宗教信仰,阶层,种族、肤色、派别、性别等的人士的歧视。

因此「麻州反歧视委员会」在裁决中指出:投诉人提供了一个不证自明的歧视案件,即她们在公共场所被拒之门外,只是因为她们的宗教信仰;而被投诉人则无力提供任何可成立的,并且是非歧视性的理由。

*采访受歧视的背后原因是中领馆官员到场

「麻州反歧视委员会」在裁决中提到事件中,萧李二人通知了萨镇警察要将两名记者赶走。根据警察当晚的事件报告,被投诉人称“中领馆的人会来参加活动,她们(两记者)是法轮功的,要干扰晚会活动”。根据当时现场录像带,「反歧视委员会」指出“投诉人没有任何干扰晚会的行为,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她们一旦入场会试图干扰。”

当事人之一的于可心表示:“在‘抗萨音乐会’事件之前,我们曾多次采访过当地的华人社团,其中包括被投诉的的两家。平时的采访活动中与他们相处得一直比较友好。可是一旦中领馆来人,我们的采访就会受到很大阻力。”

作为被投诉人之一的李刚后来曾私下表示,这次募捐音乐会他特意邀请了纽约总领馆的官员,他担心如果法轮功学员出现,会引起他们的不满。

无独有偶,2004年1月30日晚,中国驻纽约总领事馆、费城市商业部、费城中国贸易中心在宾西法尼亚大学礼堂举办了庆祝中国新年晚会,拉开了中国与费城文化经济合作节“锦绣中华”的序幕。可是在这样一个喜庆的夜晚,却再次发生了「新唐人」记者因信仰法轮功而被赶走的事件。从媒体报道中人们并不惊奇地发现中国驻纽约副总领事黄惠康出席了该次活动。

*这一切最终的根源是江氏集团对法轮功的迫害

几年来,法轮功学员在海外受到的诸多歧视和骚扰中,许多中国驻各国使领馆直接或间接地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如无理扣压法轮功学员需要延期的护照,偷拍领馆前请愿的学员照片,直接插手华人社团活动排斥法轮功学员,向各国政府、媒体散发诬蔑诽谤之词等等。中使领馆之所以如此是直接秉承了江氏集团迫害法轮功的旨意。江氏集团的个别人因为一己之私发动了这场的迫害,并利用整部国家机器来维持,外交机构和驻外使领馆只是具体执行者之一。

然而一个泱泱大国的外交官员不顾起码的外交礼节和惯例,把诋毁和诬陷法轮功作为主要的外交任务,并直接插手华人社区活动,挑起华人内部的矛盾和仇视等等,已经严重地败坏了中国和中国人民的国际形象。

近来加拿大安德略省高等法院,宣判中国驻多伦多副总领事潘新春诽谤,已为那些紧跟江氏集团的中使、领馆人员敲响了警钟;

「麻州反歧视委员会」的裁决则向人们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江氏集团将对法轮功的迫害与歧视延伸到海外自由社会里的企图是决不被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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