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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市人民检察院应严格监督公安部门的执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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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0年12月8日】 武汉市1999年9月份以来对法轮功学员执行隔离关押,并美其名曰“监视居住”,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明文规定,对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处的到固定住处实行监视居住,对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由执行机关到指定的住处进行监视居住。

我们武汉市大法学员全是武汉市各辖区的市民,都有自己固定居住处所,然而公安部门把我们强行长期隔离关押,至2000年9-10月以来部分有正念的人们意识到这样做是直接违背国家法律的。所以有部分地区取消了“专门关押法轮功学员的地方”,但是至今仍还有许多地区没有取消,甚至变本加厉的进行迫害,如汉阳陶家岭、武昌青林、硚口额头湾、江汉区某构件厂等地没有取消这种不合法地行为,而且还将裁决和刑拘期限已满的人员不释放,又继续强行关进以上非法的“监视居住处”。以上被关押的学员受到各种非法的虐待,家属相见十分困难,连监狱看守所在押人员都有的七项权利,在这里的法轮功学员连这样的权利都被他们剥夺了。

我们呼吁全社会有良知的善良的人们为法轮功学员说句公道话,象这样的执法者知法犯法的行为不能再延续下去了,应该无条件的撤除以上地区私设的关押法轮功学员的监狱,严格依法执法,体现法律的尊严。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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